柳州鹿寨寨沙镇中心校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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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鹿寨寨沙镇中心校学校章程

柳州市鹿寨县寨沙镇中心校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5月26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安全卫生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鹿寨县寨沙镇中心校。

学校地址:

鹿寨县寨沙镇人民路239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

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6年。

第四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一切为了学生。

校训:

相信我能行,努力求成功。

校风:

文明活泼,奋发进取。

教风:

爱生严谨,求实创新。

学风:

勤学好问,多思博览

第五条学校办学目标:

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学校育人目标:

让每位学生都受到良好教育,让每位教师都得到发展。

第六条学校有校徽:

鹿寨县寨沙镇中心校校徽设计理念:

1.整个校徽的设计寓意以鹿寨县寨沙镇中心校“寨沙”二字的大写字母“Z\S”为主体。

2.“Z”造型于笔记本电脑和一本打开的书。

象征着全体师生的科研和学习精神,具有强烈的时代感。

3.“S”造型于河流和凤凰。

学校位于榴江边,榴江是寨沙镇前身的县城名,人杰地灵,又似飞翔的凤凰,预示着全体师生奋斗不息和乘风破浪的品质,具有深厚的古典美。

4.白色代表纯洁,蓝色代表永恒,橙黄代表希望,绿色代表生机。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成立校务领导机构: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一名校长以及相应职数的副校长,下设行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少队部等部门,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干事若干名,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对校长负责。

校长、副校长由县教育局考核任命,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考核任命。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

第九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条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

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劳动合同法)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

校长一名,支部书记一名,教学副校长、安全后勤副校长、德育副校长三名副校长组成。

教学副校长下设教导处,由教导主任一名,教导副主任一名组成;德育副校长下设政教处,由政教主任一名,政教副主任一名,少队辅导员一名组成;安全后勤副校长下设总务主任一名,报账员一名组成。

各自按“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合作协调”的原则运行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提拔、任免学校中层。

校行政由党支部、校长监督、保障。

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在职责对校长负责。

校长提名副校长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二条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

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少队、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师生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六)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后勤处、少队部的各自职责。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务、招生、学籍、考试、培训等工作;德育处负责学校教职工、学生、班主任等思想教育、管理工作;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的管理,如学校学生食堂、宿舍、水电、零星维修、学校教育教学零星采购等。

少队负责全校少队的日常工作,学校各种量化评比、少队活动等。

第十四条学校行政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

学校行政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学校行政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

(包括校长及其它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

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学校行政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设置教学学科组,由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组成、教学副校长分管、学科组长负责。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九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

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职工,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七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成立教师是申诉机构。

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教师是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又是寄宿生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上级的贫困生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资助。

第三十四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学校家校联系教育、或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

在做出处理时,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机构。

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学生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

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二条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

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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