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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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
甘肃省2017年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
增长目标考核技术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目的
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加快造林绿化步伐,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第二条考核主体与考核对象
森林覆盖率及森林蓄积量增长目标考核主体是省人民政府,考核对象为14个市(州)人民政府。
第三条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林业厅实施,以市(州)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依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2017年考核项目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54号);
——《甘肃省2017年森林覆盖率增长目标考核办法》;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
——《甘肃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
——《甘肃省林地落界实施细则》;
——《甘肃省林地变更调查操作细则》;
——2017年6月上报并经国家林业局核准的林地年度更新数据库。
第五条考核内容及各项指标分值
㈠森林覆盖率
1、考核主要内容
森林覆盖率增长目标考核内容包括四项指标:
森林面积核实情况、2016年省级下达的人工造林和封山(沙)育林任务完成面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
2、考核指标分值及评分
考核采用量化评价方法,按100分制进行考核评分。
各项指标分值分别为:
——森林面积核实率占55分;
——2016年省级下达的人工造林任务完成面积占20分;
——2016年省级下达的封山(沙)育林任务完成面积占10分;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占情况15分。
若人工造林和封山(沙)育林出现缺项时,将两项分值合并计算。
表12017年森林覆盖率增长目标考核指标分值
考核指标
分值
备注
森林面积核实情况
55
内业按照林地更新调查成果对全市州审核,外业按照抽样县抽样检查小班面积核实率推算
2016年省级下达的人工造林任务完成面积
20
内业对全市州任务总量审核,外业按照抽样县抽样检查小班面积核实率推算
2016年省级下达的封山(沙)育林任务完成面积
10
内业对全市州任务总量审核,外业按照抽样县抽样检查小班面积核实率推算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
保护管理情况
8
按全市(州)县(市、区)个数比例计算,依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数据资料
森林防护情况
2
档案管理与资源监测情况
5
㈡森林蓄积量
1、考核主要内容
森林蓄积量增长目标考核内容包括三项指标:
森林蓄积量增长情况、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森林防护情况。
2、考核指标分值及评分
森林蓄积量指标考核以被抽查县为单位,采用量化评价方法,按100分制进行考核评分。
各项指标分值分别为:
——2017年森林蓄积量增长情况占75分;
——2017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占20分;
——森林防护情况占5分。
表22017年森林蓄积量增长目标考核指标分值
考核指标
分值
备注
森林蓄积量增长情况
75
内业按照林地更新调查成果对全市(州)审核,外业按照抽样县抽样检查小班蓄积量核实率推算
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20
按全市(州)县(市、区)个数比例计算
森林防护情况
森林防火
2.5
按全市(州)县(市、区)个数比例计算
有害生物防治
2.5
按全市(州)县(市、区)个数比例计算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主要地类划分标准
1、有林地:
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天然林地和已达到成林年限(详见表1)的人工林地,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郁闭度虽然未达到0.20以上,但生长稳定、分布均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有林地:
——人工造林到成林年限,保存率达到80%(年均降雨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以上;
——飞播造林到成林年限,小班乔木株数在1050株/hm2(年均降雨量400mm以下地区为900株/hm2)以上;
——封山育林到成林年限,小班乔木株数在1050株/hm2(年均降雨量400mm以下地区为900株/hm2)以上;
——大苗造林满一年后,成活率80%以上。
表1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营造方式
树种
年降雨量400mm以上地区
年降雨量400mm以下地区
封山育林
冷杉、云杉、铁杉等慢生针叶树种
7
10
油松、华山松、白皮松、樟子松等速生针叶树种
5
8
阔叶树种
5
8
灌木树种
5
7
飞播造林
针叶树种
7
10
阔叶树种
5
7
灌木树种
5
7
人工造林
直播
针叶树种
7
10
阔叶树种
5
7
灌木树种
5
7
人工造林
植苗
冷杉、云杉、侧柏等慢生针叶树种
5
7
落叶松、油松、华山松、白皮松、樟子松等速生针叶树种
4
6
阔叶树种
3
5
灌木树种
2
4
大苗造林
1
短轮伐期用材林
针叶树种
3
阔叶树种
2
2、灌木林地:
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
⑴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县(市、区)范围内(详见表2)分布的灌木林;
——乔木分布上限:
祁连山地3200m,甘南山地3500m,其它山脉(山系)3300m以上分布的灌木林;
——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
⑵其它灌木林:
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表2年均降雨量400mm以下县(市、区)
市(州)
县(市、区)
县数
嘉峪关市
嘉峪关市
1
酒泉市
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7
张掖市
甘州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
6
武威市
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
3
金昌市
永昌县、金川区
2
兰州市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红古区、安宁区、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
8
白银市
景泰县、靖远县、平川区、白银区、会宁县
5
定西市
安定区、通渭县
2
临夏州
永靖县
1
其它地类划分标准详见《甘肃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
3、未成林地:
指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⑴未成林造林地:
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
——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
⑵未成林封育地:
通过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详见表1),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或灌木盖度达不到30%以上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第七条森林面积
森林面积=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
第八条森林覆盖率
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第九条核实面积
核实面积是指通过现地核查认定的森林面积、人工造林及封山(沙)育林面积。
有下列情况之一,小班上报面积不予认可,小班核实面积为零:
1、不能提供数据库、图形库,无法确定林地更新库中位置的地块;
2、小班地类与现地不符;
3、2016年人工造林小班与林地更新数据库中有林地或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小班重叠(退化林分改造项目除外);
4、不能提供2016年人工造林及封山(沙)育林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2016年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地块与造林设计不一致;
5、与省级下达工程类别、造林种类、林种不一致;
6、上报林地属以下情况的:
①虽地表部分生长树木数量或覆盖度达到相关标准,但林木树冠覆盖范围内地表主要为路面、渠道、水泥硬化地面、水面或建筑物等不适于生长林木的区域;②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国土和农牧部门同意划为林地证明的天然生长灌木地块。
第十条核实森林蓄积量
核实森林蓄积量是指通过现地核查认定的森林蓄积量。
第十一条核实率
面积核实率是指核实面积和上报面积的比率;
蓄积量核实率是指核实森林蓄积量和林地更新数据库森林蓄积量的比率。
第三章图形库与数据库要求
第十二条建库要求
1、数据基准
以2017年6月完成并上报的林地更新图形库、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属性从林地数据库中选出涉及的小班进行考核。
2、数据库字段填写要求
⑴在工程类别(包含:
天保二期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中央财政林业补贴任务四种)、工程年度(2016年下达任务)、造林方式(包含: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两种)、造林年度(实际造林年度)字段内填写对应因子,其他字段按林地变更要求填写。
⑵工程类别代码:
“天保二期工程”代码为“1”,“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代码为“2”,“三北防护林工程”代码为“3”,“中央财政林业补贴任务”代码为“4”。
第四章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森林覆盖率增长目标
1、森林面积核实情况(55分)
每个县抽3-5个村,检查抽样村(林班)森林面积保存情况,按照抽样小班面积核实率推算市(州)森林面积核实率得分,即:
得分=森林面积核实率×55
2、2016年省级下达人工造林任务完成面积(20分)
按照抽样县抽样检查小班面积核实率推算市(州)人工造林任务完成面积得分,即:
得分=面积核实率×20
3、2016年封山育林任务完成面积(10分)
按照抽样县抽样检查小班面积核实率推算市(州)封山育林任务完成面积得分,即:
得分=面积核实率×10
4、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15分)
按全市(州)县(市、区)单位个数比例计算,依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数据资料。
1保护管理情况(8分)
2017年无非法占地、毁林开垦案件或案件查处率≥95%以上的得8分。
出现以下情况扣分,但总计扣分最多不超过8分:
1全县(区)案件查处率<95%时,每个县(区)扣1分;
②2017年市(州)出现受到国家林业局通报的违法占用林地项目扣2分。
2森林防护情况(2分)
2017年无重大森林火灾得1分,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情况得0分。
2017年无重大森林病虫鼠害得1分,发生重大森林病虫鼠害得0分。
⑶档案管理与资源监测情况(5分)
按时上报考核数据得2分,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考核数据得0分;按时上报林地更新数据得3分,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林地更新数据得0分。
第十四条森林蓄积量增长目标
1、森林蓄积量增长情况(75分)
以森林覆盖率检查抽样小班所在的村(林班)为单位,每个县抽3-5个村,检查抽样村(林班)未经审批的森林蓄积消耗量,首次抽样有林地面积不足可补充抽样。
按抽样县抽样检查小班蓄积量核实率推算市州森林蓄积量核实率。
未经审批的森林蓄积消耗量包含2017年内盗伐、滥伐、超设计采伐、其它人为破坏等原因损失的生态林及用材林蓄积量。
盗伐、滥伐、超设计采伐、其它人为破坏等原因损失的生态林及用材林蓄积量,可利用林地更新数据或伐根推算蓄积量等方法估算蓄积量。
森林蓄积量核实率=(抽样小班合计森林蓄积量-未经审批的森林蓄积消耗量)/抽样小班合计森林蓄积量×100
得分=森林蓄积量核实率×75
2、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20分)
按全市(州)各县计算。
年森林采伐量≤年森林采伐限额,得20分;
年森林采量超森林采伐限额,得0分。
3、森林防护情况(5分)
按全市(州)各县统计计算。
1森林防火
无重大森林火灾得2.5分;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情况得0分。
⑵有害生物防治
无重大森林病虫鼠害得2.5分;发生重大森林病虫鼠害得0分。
第五章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检查县(市、区)抽取
省级考核采用随机性和代表性相结合的抽样方法进行。
以市(州)为单位抽取符合条件的检查县(市、区)。
5个及以下(含5个)县(市、区)的市(州)抽取1个检查县(市、区),6个以上县(市、区)的市(州)抽取2个检查县(市、区)。
抽取的县(市、区)原则上应包括各项考核指标,并能基本反映该市(州)的综合情况。
第十六条检查小班抽样
按照上报的县级实施方案,在抽样县内随机抽取符合条件乡(镇、林场)、村的小班。
抽样比例为:
人工造林、封山(沙)育林按照全市任务面积的1—5%;有林地、国特灌按照抽样县任务面积的1—5%。
第十七条检查方法
1、内业资料收集及审查
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实施方案,依据年度林地更新数据库,对市(州)全部县(市、区)上报的森林面积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2016年人工造林及封山(沙)育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核对。
对各单位上报的毁林开垦及非法占地情况、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情况、重大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发生情况进行核对。
2、抽样小班、林班(村)核实验证
以近期卫星影像图、地形图、作业设计等资料为参照,对县(市、区)抽中的森林面积检查小班、森林蓄积量检查村(林班)、2016年人工造林及封山(沙)育林面积进行外业现地验证。
现地检查验证小班界线、地类、工程类别、优势树种、郁闭度(覆盖度)、面积、未经审批的森林蓄积消耗量,填写相关检查表。
第十八条检查步骤
1、省级考核前,各市(州)对所属县(市、区)森林覆盖率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上报有关材料;
2、审查实施方案及自查材料;检查图形库数据库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上报的各类土地面积及森林覆盖率是否和图形库数据库完全一致;
3、抽取检查县(市、区);
4、对抽中的检查县(市、区)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检查;
5、小班现地验证;
6、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提供资料
1、市(州)向县(市、区)分解考核指标的文件;
2、市级实施方案、检查报告及申请省级考核文件;
3、县级实施方案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复;
4、各县(市、区)林地更新2017年6月上报的数据库、图形库;
5、有关计划下达文件、作业设计等资料。
第二十条市(州)核实率计算
1.面积核实率
对森林面积核实情况、2016年度人工造林、2016年度封山(沙)育林分别计算面积核实率。
市(州)森林面积核实率=(∑抽样小班核实面积/∑抽样小班林地更新数据库面积)×100%。
2.森林蓄积量核实率
市(州)森林蓄积量核实率=[∑抽样村(林班)核实蓄积量/∑抽样村(林班)林地更新数据库蓄积量]×100%。
第六章考核评分及结果
第二十一条考核评分
1、计算市(州)得分
根据各项考核指标,分别对市(州)森林覆盖率及森林蓄积量增长目标完成情况按百分制进行打分。
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视为完成森林覆盖率及森林蓄积量增长目标,得100分;得分在90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得分在100分基础上扣减1分。
2、市(州)考核评分
市(州)森林覆盖率增长目标考核评分=市(州)森林覆盖率增长目标得分×该市(州)分值÷100;
市(州)森林覆盖率增长目标考核评分=市(州)森林蓄积量增长目标得分×该市(州)分值÷100。
第二十二条省级考核成果
省级考核工作完成后形成省级考核报告。
内容包括:
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方法,省级考核结果,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省林业厅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
附表:
参照《实施方案》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