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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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绥德工务段

职业病防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段职业病防治工作,消除职业病危害,控制职业病发生,促进企业平稳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段职业病防治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段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工作原则是: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段机关及各单位负责、员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职业病:

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职业禁忌:

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四)职业健康检查:

是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段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依据《关于印发〈西延维管处职业病防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电运西办〔2016〕23号),结合段实际制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安全质量监察科职责

(一)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察工作;

(二)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三)协助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四)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五)负责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编制职业病防治管理细则;

(二)会同安全质量监察科、人劳室,根据本单位涉及专业及国家和西安铁路局及所维管设备的业主单位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本单位职业病目录;

(三)定期安排尘毒岗位作业人员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到地方职业病诊断专业机构进行体检筛查;

(四)对经鉴定确诊为职业病病人的,应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将确诊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复印件)一并交由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会同安全质量监察科一起为职业病病人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五)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建立单位职业病档案;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物资室职责

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所需材料、生产用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人劳室职责

(一)负责监督、协调全段基础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员工)信息的维护工作;

(二)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三)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员工;

(四)建立员工个人职业病档案;

(五)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财务室职责

(一)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的费用。

(二)负责职业病防治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一条党群办公室职责

对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并对单位与员工之间就职业病防治等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三章前期预防

第十二条段办公室、安全质量监察科和人劳室应根据本单位负责的专业,结合国家和西安铁路局及所维管设备的业主单位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病目录,并及时上报处办公室、安调科。

如目录发生变化,应实时上报处办公室、安调科。

第十三条段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西安铁路局的职业卫生标准,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

每年12月份,将段本年度防治职业病工作总结上报处办公室。

第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时,除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员工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段各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及时向处安调科申报,同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地方监督。

第四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在劳动过程中,段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发生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等,优化操作流程,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段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员工个人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全段应(但不限于)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对易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段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二条段专(兼)职人员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段职业卫生档案。

对于不达标的工作场所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段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段应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员工。

第二十五条段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段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或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段各工作场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5分钟内报段安全质量监察科和办公室,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段办公室10分钟内报处安调科和办公室。

段安全质量监察科、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会同有关科室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办公室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段机关及各工区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八条段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九条段应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段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三十一条工会组织应督促并协助段机关及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保障

第三十二条段机关及各工区发现职业病患者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时,须分别向段安全质量监察科、办公室报告(详见附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段汇总后报处安全质量监察科、办公室,待地方卫生行政机构诊断并确诊为职业病后,段还应按照规定向患者社保参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三十四条职业病诊断一般情况下在单位所在地或社保参统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也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三十五条段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员工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对于诊断为患职业病的员工,应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患职业病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以及退休后待遇。

第三十七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患职业病员工,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三十八条患职业病员工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安全质量监察科、办公室、人劳室等科室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和职责分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安全质量监察科、办公室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质科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质科应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如有违反本细则的,由安全质量监察科会同办公室共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单位研究可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段安全质量监察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运管公司职业病(疑似)报告表

2.管理职责界面确认单

 

附件1:

运管公司职业病(疑似)报告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名

身份证号

职业病种类

具体病名

 

 

 

 

诊断机构

 

 

诊断日期

 

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现从事岗位

 

体检

岗前体检

 

岗中体检

 

岗后体检

 

培训情况

 

个人防护情况

 

接害工龄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工种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防护措施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既往病史

 

疾病名称

诊断时间

诊断医院

治疗结果

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字):

报告人:

附件2:

管理职责界面确认单

规章制度名称

绥德工务段职业病防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主责科室:

安全质量监察科

办公室

需确认事项所涉及相关科室:

1.安全质量监察科

2.人劳室

3.财务室

4.党群办公室(工会)

需确认事项管理权限说明及管理界面划分:

1.安全质量监察科:

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2.办公室:

负责编制段职业病防治管理细则并会同安全质量监察科、人劳室确定处职业病目录;定期安排尘毒岗位作业人员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到地方职业病诊断专业机构进行体检筛查;对经鉴定确诊为职业病病人时,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将确诊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复印件)一并交由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会同安全质量监察科一起为患职业病人员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建立处职业病档案;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3.物资室:

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所需材料、生产用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4.人劳室:

负责监督、协调各单位基础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员工)信息的维护工作;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需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员工;建立员工个人职业病档案;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5.财务室:

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的费用;负责职业病防治资金使用监督。

6.党群办公室(工会):

对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并对各单位与员工之间就职业病防治等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主责科室负责人签字:

安全质量监察科:

办公室:

申飞

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

 

物资室:

张勇军

人劳室:

李如志

财务室:

岳强

党群办公室:

阴赵亮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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