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体瓦斯参数测定工知识竞赛复习大纲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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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体瓦斯参数测定工知识竞赛复习大纲题库

煤体瓦斯参数测定工知识竞赛复习大纲(题库)

潞安集团《煤体瓦斯参数测定工》专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根据《2015年劳动竞赛安排意见》(潞矿竞字[2015]4号文件),为提高瓦斯抽采专业人员学习积极性,防治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全面掌握瓦斯综合治理方面有关工艺、技术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技能竞赛领导组:

组长:

傅国廷

副组长:

贾剑樊耀广

组员:

崔宝库栗鲁平张宝申建祥何健唐文杰乔磊张纪虎李欢

测试范围人员:

长治地区、晋中地区、忻州地区高瓦斯矿井抽采科瓦斯防治人员。

(包括从事瓦斯防治综合治理人事培训工作人员;)机关其他处室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测试方法:

本次煤体瓦斯参数测定工分为理论试题和现场实际操作(附现场实际操作流程安排)两部分测试。

瓦斯研究院已制定理论测试相关复习大纲题库拟对基层参赛选手进行考前培训辅导,具体测试安排请参照[2015]4文件要求。

测试内容: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煤矿安全规程》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

4、《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

5、《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测定方法》

6、《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

7、《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

8、《潞安集团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办法》

9、《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10、《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达标管理办法》

附:

《现场实际操作流程安排》

《煤体瓦斯参数测定工知识竞赛复习大纲(题库)》

《煤体瓦斯参数测定工知识竞赛试卷(A、B、C)

煤体瓦斯参数测定工知识竞赛复习大纲(题库)

一、基础知识(128题)

1、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的4项内容: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2、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的4项内容: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3、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矿井有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5、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6、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瓦斯含量W(m3/t)区域类别

P﹤0.74W﹤8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突出危险区

7、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值。

测定时,应考虑不同钻进工艺条件下的排渣速度。

8、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9、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10、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11、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12、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

13、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14、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15、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16、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

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17、巷道开口前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内容包括:

1)掘进工作面概况;2)掘进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措施;3)评判单元划分;4)煤层瓦斯参数的测定和流程管控;5)瓦斯抽采达标评判;6)掘进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结论。

18、施工气相压裂孔时必须坚持“低压慢进,边进边退,掏空前进”的12字方针,积极推广钻孔轨迹跟踪装置,确保压裂孔按设计高质量成孔。

19、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

20、“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矿方组织内部会审和自评判,并由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自评判合格后将评判报告报送至公司瓦斯研究院,由瓦斯研究院组织评价单元验收。

21、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概况内容包括:

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瓦斯抽采方法、抽采钻孔布置、有效抽采瓦斯时间、预期效果、抽采管路、计量设施等。

22、工作面抽采达标工程完成情况内容包括:

抽采工程完成情况(高抽巷掘进工程、钻孔施工工程等)、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23、掘进期间瓦斯绝对涌出量达3m3/min的采煤工作面;预测瓦斯绝对涌出量达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原始瓦斯含量≥8m3/t或瓦斯压力≥0.74MPa的采煤工作面,符合条件之一的采煤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由公司瓦斯研究院组织瓦斯治理专项验收。

24、掘进工作面瓦斯治理设计前必须收集的资料:

掘进工作面涉及范围及周边50米范围的地质构造、煤层产状、地层柱状图、煤层硬度等性质、埋藏深度、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顶底板状况及瓦斯赋存情况、掘进方式、周边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

25、掘进工作面开工必备条件:

1、按设计完成瓦斯抽采工程。

2、对所掘煤层进行瓦斯含量(压力)测定,并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3、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或残余压力小于0.74MPa)。

4、进行了突出危险性预测,突出危险性指标小于临界值。

5、制定了瓦斯治理专项措施。

6、组织了工作面开工验收,各项安全设施符合开工条件。

7、瓦斯参数测定结果上报公司瓦斯研究院备案。

26、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27、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8、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29、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

30、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

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

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31、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32、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33、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34、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

35、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36、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37、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38、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二)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39、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0m。

40、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察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41、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42、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43、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44、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45、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46、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47、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48、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49、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50、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51、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52、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53、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54、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55、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56、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57、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58、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59、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60、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61、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

62、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

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换行]63、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

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

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64、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65、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

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6、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67、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

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68、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69、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70、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71、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72、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当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

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当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测压钻孔在每米煤孔采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把每个钻孔中坚固性系数最小的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则此值及所有钻孔中测定的最小坚固性系数f值作为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参数值。

73、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

参考临界值

煤样Δh2指标临界值(Pa)K1指标临界值(mL/g•)

干煤样2000.5

湿煤样1600.4

74、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一)钻屑指标法;

(二)复合指标法;(三)R值指标法;(四)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75、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

76、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当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

77、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

78、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

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

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

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

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

79、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瓦斯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或抽放半径确定。

80、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包括喷孔、卡钻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

(二)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81、对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反之,判定为措施无效。

82、矿井气候条件是指矿井气候条件是指井下空气的温度、湿度和风速三者综合综合作用状态。

83、光瓦仪钠石灰的颗粒直径是指光学瓦斯检定器吸收管中的钠石灰的颗粒直径应在2~5mm之间。

83、瓦斯抽放系统主要有管道、瓦斯泵、流量计和安全装置等组成。

84、瓦斯抽放管路主要由总管、分管及支管等组成。

85、瓦斯抽放管路在铺设有何要求:

瓦斯抽放管路在铺设时必须吊挂平直,离地高度不小于300mm;管路接头严密、不漏气,在运输巷道中铺设时,瓦斯抽放管路与矿车最外缘的间隙必须大于700mm,严禁瓦斯管路与电缆同侧吊挂及与带电物体接触及砸坏瓦斯管路,瓦斯抽放管路要每隔一定距离或在高度起伏变化处留有放水三通。

86、常用的瓦斯泵有水环真空泵、离心式瓦斯泵和回转式瓦斯泵。

87、标准状态下的混合气体流量是指标准状态下的混合气体流量是指温度为20℃,压力为101.3kpa。

88、可抽瓦斯量是指可抽瓦斯量是指瓦斯储量中可能被抽出来的瓦斯量。

89、矿井瓦斯抽放率为矿井的抽出瓦斯量占矿井风排瓦斯量和抽出瓦斯量的百分比。

90、孔板流量计是由两个短管和一个有标准孔口的圆板构成。

91、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常有本煤层抽放、邻近层抽放和采空区抽放。

92、煤层透气性系数是衡量瓦斯在煤层内流动难易程度的参数。

93、煤的坚固性是煤的各种性质所决定的抵抗外力破坏能力的一个综合性指标,用坚固性系数f表示。

94、对石门(井巷)揭煤工作面当钻孔进入煤层时,各钻孔每隔1米取一个煤样测量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要求各钻孔预定取样孔深错开。

95.对煤层平巷、煤层上山、煤层下山、回采工作面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预测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宜采用干式打眼方式,钻孔直径为42~89mm,孔深为8~10m,效果检验孔孔深应不大于措施孔孔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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