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制度13篇讲课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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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制度13篇讲课讲稿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公司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瓜州县鑫辉加油站。
4.组织机构与责任
安委会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具体职责:
4.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4.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4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4.5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4.6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5.1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负责员工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5)负责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6)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7)及时、如实向市安监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8)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5.2技术部的职责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5.3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⑴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⑶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5.4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⑵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⑶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⑷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5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⑴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⑵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⑶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⑷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向安全部报告。
6.职业病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各车间、部门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7.防护措施
7.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7.2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3)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8.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⑴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⑶安全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加油站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现场。
3.职责与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分析、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负责设计警示牌制作和相关制定、规范的编制;
2.行政部门负责员工入职、岗位变更的告知和合同补充修订等;
3.生产部门负责日常教育及现场告知设施、牌匾的维护。
四.内容及要求
1.岗前告知
1.1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1.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变更,新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将现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补签在合同中。
2.现场告知
2.1在生产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2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岗时须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
4.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相关制度和记录
1、相关制定
《安全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定》
2、相关记录
《劳动合同》
《培训记录》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瓜州县鑫辉加油站。
3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制度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4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制度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5.1单位的基本情况;
5.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情况及接触人数;
5.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6职业病危害申报
6.1公司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6.2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公司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后,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3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
6.4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申报;
6.5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职健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负责部门要在24小时内报公司职健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严重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公司职健办公室,并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健办公室汇报情况。
6.6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6.7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了提加油站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工种的本公司员工,以及在本公司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3.教育培训内容
公司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具体包括:
①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⑤应急演练。
⑥结合具体岗位所需要培训的内容。
4.教育培训形式
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职工的这一权利,安全部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
按照教育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
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5.凡是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安全部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
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安全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加油站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建档和监管;
2.生产部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四.内容与要求
1.各部门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防护设施、设备必须是符合相应标准的合格产品,生产、安装及检测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3.建立防护设施、设备档案、台账和检修、检测计划,定期进行防护设施使用和维护保养知识培训,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4.防护设施专人管理,确定日常检点和定期检测。
4.1维修人员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2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5.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做好现场的清理,并经检查确认合格,双方签字后方可使用。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得到许可,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7.防护设施出现故障后,必须立即报告,检修按照管理程序要求进行。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
3、术语/定义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4、内容
4.1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2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3由安全部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6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7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8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9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10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4.11供应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仓储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保管,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
4.12安全部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规定,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4.13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4.1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4.1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4.1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4.17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噪声、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检测意见,确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名称、岗位人员名单、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
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分级。
三、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实施日常监测和报警。
五、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六、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耳塞等相关个体防护用品。
七、单位有新、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九、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
十、安全管理部门有责任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权要求其依法提供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其违法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十一、不断调整、完善检测点,确保有毒、有害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数据真实、完整,严防应检未检和漏检现象的发生。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安全环保部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及员工本人;
3.安全环保部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安全环保部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
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安全环保部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6.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和劳动者所在车间应当按照安全环保部的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7.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并维护;
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其他档案等三种;
1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长期保存,包括: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1.其他职业健康档案保存5年,包括:
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
12.所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环保部做日常专人保管,避免丢失、损坏;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安监函(2011)47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发生失控、防护失效或高浓(强)度接触等对劳动者造成突发的职业损伤。
如毒气泄漏引起急性中毒等。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1、对于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群发性职业病以及导致的死亡事件,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对由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亡事件,应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349号令的有关规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三、事故报告受理主体
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本单位员工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应写明当地报告受理主体的电话号码)
四、事故报告规定
l、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