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专业实务第十二章运输.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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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第十二章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管理-2-【案例1】核燃料元件厂六氟化铀泄漏事件核燃料元件厂六氟化铀泄漏事件内容第一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节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2-3-概述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涉及方面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涉及方面:

整个运输过程的核与辐射安全;运输过程的实物保护;交通安全;放射性物质制品本身的运输安全。

如新核燃料组件的运输,必须采取缓冲和防震措施,以免因冲击、振动而损坏。

本章要讨论的安全本章要讨论的安全主要是指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安全。

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假设已满足或已遵守。

重要的法规标准重要的法规标准:

IAEA理事会1996年批准了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的新版本(IAEA安全丛书No.TS-R-1)。

我国等效采用IAEA的这一新版本修订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在2004年出版修订版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2009年发布2010年施行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4-第一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一、制定制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意义的意义

(1)适应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快速发展的需要适应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快速发展的需要。

随着核能与核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特别是我国高效发展核电政策的实施,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规模和种类都呈上升的趋势,核动力厂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等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数量将大幅度增加,增大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环境风险,需要通过立法加强管理。

(2)完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完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着放射性物品分类不太完善,安全监管成本较高、效率较低,运输容器设计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管理和质量控制有待加强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放射性物品分类管理及其具体措施,需要强化对运输容器设计和制造的管理,以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

(3)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安全监管。

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安全监管。

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监管制度不够健全,重复监管与监管缺位同时存在,在运输环节发生的核与辐射事件时有发生,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运输环节的监管。

(4)有效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需要。

有效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需要。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国务院制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

-5-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行分类管理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

一类放射性物品如I类放射源、乏燃料、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等;二类放射性物品如II类和III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三类放射性物品如IV类和V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

为了落实分类管理,条例还要求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条例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容器设计、制造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运输的管理的管理规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

-6-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与使用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与使用放射性物品具有辐射的潜在危险,运输容器的包容、屏蔽、包容、屏蔽、散热和防止临界的性能散热和防止临界的性能是其运输安全重要保障。

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质量是运输安全的根本保证,而其设计和制造的安全可靠性又是运输容器质量保证的基础。

-7-1.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管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管理建立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安全性能评价制度建立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安全性能评价制度。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书;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书;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安全评价报告表。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安全评价报告表。

建立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审查批准、备案或存档备查建立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审查批准、备案或存档备查制度制度。

一类运输容器的设计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二类运输容器的设计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将设计和评价资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三类运输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8-2.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管理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管理一是明确运输容器的质量检验要求一是明确运输容器的质量检验要求。

规定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对制造的运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是明确一类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明确一类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要求从事一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是建立一类运输容器制造许可制度三是建立一类运输容器制造许可制度。

规定从事一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制造许可证,并明确禁止无制造许可证或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续的,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四是建立二类、三类运输容器制造备案制度四是建立二类、三类运输容器制造备案制度。

要求从事二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在首次制造活动开始前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从事三类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按年度将制造运输容器的型号和数量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是建立一类、二类运输容器编码制度五是建立一类、二类运输容器编码制度。

要求制造单位对生产的一类、二类运输容器进行统一编码。

并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9-四、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的管理四、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的管理1.明确对放射性物品托运人的要求明确对放射性物品托运人的要求托运人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2.建立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制度建立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制度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3.明确放射性物品承运人的资质要求明确放射性物品承运人的资质要求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

-10-4.建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制度建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制度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编制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明确了起运前的审查批准和备案程序。

5.明确不同运输方式的具体管理要求明确不同运输方式的具体管理要求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水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遵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放射性物品或者邮寄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响应准备。

-11-五、明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五、明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

1.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违法收取监测费用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确设计、制造单位以及托运承运人的责任明确设计、制造单位以及托运承运人的责任条例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制造单位不依法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将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运输容器交付使用,以及托运人违法托运、承运人违法承运放射性物品等行为,规定了罚款、责令退运、吊销许可证件、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12-第二节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一、安全目标一、安全目标GB11806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法规。

将为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提供可靠的保证。

保护工作人员、公众与环境免遭放射性物质运输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确保即使在运输事故条件下,也能提供足够的放射性物质包容和辐射屏蔽,并防止易裂变材料意外临界,从而避免給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辐射危害。

-13-二、潜在危险及其控制二、潜在危险及其控制放射性物质运输引起的核与辐射危险放射性物质运输引起的核与辐射危险:

辐射照射、核临界和释热。

并不是每一种放射性物质都同时具有这三方面的潜在危险。

核临界危险来自易裂变材料;释热危险主要来自裂变产物的衰变热(如乏燃料和高放废物);辐射照射危险与放射性物质的数量、放射性毒性水平等密切相关。

控制和防御要求控制和防御要求:

(1)包容运输中的放射性物质;

(2)控制放射性物质货包及运输工具外部的辐射水平;(3)防止核临界;(4)防止由释热引起损害。

GB118062004所确立的各项安全准则与管理要求均与实现上述危险控制和防御要求相联系。

-14-三、安全准则的分类、分级架构三、安全准则的分类、分级架构由于运输的放射性物质的类型繁多,物理化学形态不同,放射性毒性及活度水平的变化范围大。

为了合理地实现上述危险控制与防御要求,采用了一种分类、分级方法,来规定有关的安全准则和管理要求。

货包分类货包分类对应于货包的类型(如A包、B包等)来规定货包内放射性物质的限制与活度限值。

货包分级货包分级根据不同类别货包的内装物潜在危险的大小,将货包的性能要求相应于运输的例行(无偶然事件)、正常(小事件)和事故条件,分为三种严格等级如级(白)、级(黄)、级(黄)。

对货包的设计与装运操作、包装物的维护、货包性质与辐射水平的警示与信息传递,以及行政管理等规定了相应的安全准则与要求。

-15-新版新版GB118062004共规定了共规定了13个方面的安全准则或要求:

个方面的安全准则或要求:

(1)放射性物质限制及活度限值;

(2)货包/包装物性能准则;(3)货包外辐射水平限值;(4)货包及运输工具表面污染限值;(5)去污要求;(6)混装要求;(7)装载与隔离要求;(8)货包标志与标签;(9)集装箱、罐车等运输车辆的标牌要求;(10)运输文件要求;(11)中间储存与中转要求;(12)搭载要求;(13)其他规定。

-16-四、货包类型及放射性物质限制四、货包类型及放射性物质限制1.例外货包例外货包例外货包只允许装入少量放射性物质,例如,一定类型的表盘、烟雾探测器、某些放射性药物、仪表用极低辐射水平的放射源等。

此类货包的包装物可为硬纸板。

某些内部被污染的空包装物也可作为例外货包运输。

2工业货包工业货包工业货包允许装入较大量的放射性物质,但允许装入的放射性物质必须是低比活度(LSA)放射性物质或表面污染物体(SCO)。

按照交运的LSA物质或SCO性质的不同,工业货包又分为IP1、IP2和IP3三种类型。

虽然LSA物质的比活度和SCO的污染水平一般都很低,但一个运输工具内的总活度却可能相当大。

如:

铀、钍矿石及其初级产品;活化设备、实验室废物与退役废物;树脂、过虑筒、被辐照材料;表面被污染的非放射性固体,如被污染的管道、阀门、泵、等退役物项。

此类货包的包装物一般为箱、钢桶、金属容器或罐。

-17-3A型货包型货包A型货包允许装入规定的有限量放射性物质。

这些限值就是A1值和A2值。

A1值适用于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即不会弥散的固态放射性物质或封装在密封盒内的放射性物质;A2值适用于非特殊形式的放射性物质。

可用A型货包运输的放射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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