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雅周镇倪庄小学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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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雅周镇倪庄小学学校章程

海安市雅周镇倪庄小学学校章程

(2018年2月4日经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2018年6月30日经教职工大会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海安市雅周镇倪庄小学 ;简称倪庄小学;地址为海安市雅周镇周机村一组 ;邮政编码为226641 ;学校网站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由海安市雅周镇人民政府举办,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经海安市教育局 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安市教育局 局。

本校为实施 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现为7个班级,学生180人。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34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说明:

开办资金按照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中的其余部分,依据实际情况从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选择填写;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可增条款载明出资者、方式、金额等。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核心,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有扎实的基本功、高尚的人格、健强的体魄、具有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的一代新人。

第六条  【发展定位】

让学生更健康、更聪明、更快乐,自我发展有特长。

让教师更有自豪感、更有成就感、更有幸福感。

让学校的亮点更亮、特色更特、优势更优。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品牌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

知书达理、求真向善、个性鲜明、不断进取、素质全面。

(说明:

包括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培养支撑终身发展、适应时代要求的关键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八条【教师发展目标】

师生关系和谐、课堂教学高效、教学效果满意、得到社会认可。

教师研修目标:

求真向善、热爱阅读、敢于实践、勤于思考、乐于交流。

(说明:

教师队伍建设定位和发展目标)

第九条  学校建立于1958年,1958年9月-1987年8月为海安市张垛公社向阳大队小学;1987年8月-2001年7月为海安市张垛乡中心小学;2001年8月-2018年6月为海安市雅周镇倪庄小学;2018年6月更名为海安市雅周镇倪庄小学。

学校校训:

诚善勤智

学校校风:

快乐健康和谐向上

学校教风:

崇德敬业博爱勤勉

学校学风:

自主乐学善思谨行

学校坚持“致雅”的办学理念,坚持“做有根的倪小人 ”的办学特色,以“ 诚善勤智 ”为校训,确定校徽为左图,确定《我们是有根的倪小人》为校歌。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学校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落实学校内部管理各项措施,协调社会各方关系,为学校的发展和校长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保障学校决策的实效性和科学性。

校务委员会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由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决策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安保处、分工会、少先队等职能部门。

教导处负责教育教学、教科研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总务处负责总务、后勤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安保处负责综合治理、平安法治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分工会负责教职工工作、生活等工作,实行工会主席负责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加强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

第二十三条学校健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发挥学校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育人功能。

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学校突出能力导向,加强过程评价,注重综合评价,围绕学生品德修养、学习进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全面真实评价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计划招生,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

第四十条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校资产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一条学校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依法进行善后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手续。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五十七条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2月4日经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2018年6月30日经教职工大会会议审定通过,并报 海安市教育局备案,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及其他重大内容变化时,须对章程进行修订。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会议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学校领导组会议通过,报海安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校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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