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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docx

纳税筹划

中兴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设计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核算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

企业所得税是以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种,具有计算复杂、内容广泛等特点,作为企业缴纳的最重要税种之一,对企业的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随着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所得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使得纳税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的多少,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

因此,企业所得税是节税筹划的重点。

一、设计的背景

(一)企业概况

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金鑫有色金属集团下属企业,金鑫有色金属集团始建于1984年,集团占地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亿多元,年产值2.5亿元。

现在职工400多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20多人,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0多人。

集团先后从德国、台湾引进了先进的高性能的加工设备及生产线条数,年生产能力为铝型材7000吨,铜型材3000吨,塑型材3000吨,幕墙及门窗15万平方米,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金鑫集团公司的主要企业,该企业位于天津市,企业主要生产硬质合金铝管、铝棒材及异型铝材,其主要产品为6061、2A12材质的铝合金无缝管、铝型材,也可以根据用户要求生产其他牌号铝合金产品。

公司占地面积为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万平米,拥有台湾梅瑞1800T挤压机和800T双动挤压机。

有专用的硬质铝合金淬火设备及精拉铝合金拉拔车18台。

年生产无缝铝管、型材、精拉管、异型管材5000吨。

其中6061,LY—12材质上产量最大。

主营行业:

铝型材,铝合金棒。

注册资本为1450万人民币本公司管理规范,力量雄厚,15人,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铝材生产许可证,公司追求科技进步,注重新品开发,产品多次被列为国家级新产品,被部级评为“先进单位”、“质量达标单位”本公司将立足于先进科技,以一流的技术,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质量,竭诚为您提供一流的服务。

产品远销美国、韩国、日本、荷兰、德国及国内百余家企业,深受用户好评。

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现拥有职工120人,高级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15人。

(二)纳税筹划的意义

 税务筹划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

包括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与运用价格手段转移税负的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

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

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

纳税筹划从底线意义上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

在现代社会,不少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税法越来越复杂,而很多纳税人则对税法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这样就非常容易多缴纳税款。

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也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

实际上某些企业甚至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对税法的掌握程度也还很不够。

我曾到一个公路局上课,公路局有一下属建筑材料企业,数年来一直用废煤渣生产建筑材料,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利用“三废”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免缴所得税,但该企业却一直在申报缴税。

纳税筹划通过对税法的深入研究,至少可以不缴“冤枉税”。

2、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

纳税筹划人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总是随时随地、密切地注意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

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

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也正是因为纳税筹划可以及时发现税法中不成熟的地方,故其在利用税法漏洞谋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在时刻提醒着征税机关要注意税法的缺陷。

国家在立法和征税管理中应权衡轻重,弥补漏洞。

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对税法的健全起到促进作用。

3、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只有管理规范、规模较大的企业才配有专门的纳税筹划的专业人员。

通过专业人员的筹划,在企业运营的整个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税收的影响,可使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包括使纳税人税后利润最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而资本总是流向利润最大的行业、企业,所以资本的流动代表的是实物资产和劳动力流动,实际上代表着资源在全社会的流动配置。

资源向经营管理规范、规模大的企业流动,实现规模经济,可以达到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设计方案

(一)缩小应税收入策略

1.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

对于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我设计的方法有:

(1)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2)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防止错记为收入;

(3)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2.推迟收入的实现时间,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收入包括企业的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具体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对收入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这就为收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空间。

(1)比如,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可以让被投资方推迟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就可以推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

(2)让被投资方推迟借债合同中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就可以推迟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3)让被投资方推迟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租金收入确认时间;

(4)让被投资方推迟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就可以推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

(5)让被投资方推迟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就可以推迟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

(6)让被投资方推迟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就可以推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

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让被投资方推迟这些类型收入的确认时间,无疑会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企业从税务局那里取得了一项无息贷款,使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3.减少收入额,以降低计税依据

这主要是充分利用免税收入的规定。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免税收入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一开始就应进行筹划,争取这些免税收入规定。

(二)膨胀成本费用的策略

1.分散业务招待费

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税后开支。

事实上,企业为顺利开展工作,业务招待费超支是正常的现象。

对于这种情况,我建议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申报前自行计算。

若超过限额,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自行调整减除,将开支的招待费转移至其他科目税前扣除。

如果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想赠送客户礼金、礼券等费用,可考虑以佣金费用列支,佣金支出也无限额限制,从而这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达到节税效果。

此外,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还可以把招待费作为会议经费,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样可以达到以上效果。

2.合理安排工资及工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我建议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了消计税工资的规定,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

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

(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3.分散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据实在税前列支。

但有些企业筹集资金困难,不得不向其他企业拆借或向非金融机构私下高息借款,也有些企业为融通资金并且给职工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企业内部职工中高息集资。

以上种种情况,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所以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筹集资金时,应尽量避免高息借款。

一旦发生高息借款后,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

按照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除了利息外,还有手续费、汇兑损益等也在财务费用中核算。

金融机构手续费无限额开支。

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向职工集资,部分高息可以转为金融机构手续费;或者在企业内部由工会组织集资,部分手续费等可分散至工会经费中开支;若是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策略

1.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

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各期折旧额不一致,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税所得额。

加速折旧使企业前期的折旧费用大,应纳所得税减少,能充分享受货币时间价值所带来的税收利益。

折旧方式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折旧费用的敌税效应得到最充分发挥。

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使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

对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额中税前扣除,即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应能够完全发挥作用,因此,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选择折旧方法时,应着眼于使折旧费用的底水效应尽可能早地发挥作用。

2.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后移。

在税率稳定或降低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从国家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所以说在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盈利的话,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有利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使计入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地后移,这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相对降低纳税人的所得税税负。

(四)企业所得税扣除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扣除的筹划空间较大,也是计税依据筹划的重点。

所以我对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做了两点筹划:

1、增加扣除

比如,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所有,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该充分利用这些规定,为职工安排好福利方案。

2、合理安排扣除的时间

若假设在一个较长时期如十年时间,或者企业存续的整个期间内。

企业的总扣除额不变,那么,如何安排每个纳税年度的扣除额,其税收筹划效果就可能不同。

一般来说,在企业亏损时,减少当期扣除较为有利;在企业盈利时,增加当期扣除,可获得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

比如,按照实施条例,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大大缩短,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利润较高时,就应该考虑按照实施条例允许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增加当期扣除,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再如,实施条例规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这也为发出存货的成本扣除提供了筹划的空间。

一般来说,在通货紧缩时,若企业盈利,则采用先进先出法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通货膨胀时,若中兴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盈利,采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可能更加有利于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设计感想 

国家的税收政策法令是纳税人进行理财的一个外部环境,它实际上给纳税人的行为提供空间,纳税人只能适应它,而无法改变它,纳税筹划受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所约束。

然而,纳税人面对的行为空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也不例外,随着国家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的税收法律也会不断修正和完善。

税收作为国家掌握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税收政策必然根据一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而制定,也就是说,任何国家的税收政策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国家税收政策变动时,纳税筹划的做法也应及时进行调整。

税收筹划合理合法,是符合税收立法精神的,要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这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层次较多,除人大颁布的税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相对稳定外,其他的税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各税种的实施细则、暂行办法等规定变化频繁,稍不注意所运用的税收法规就可能过时。

所以税收筹划不能遵循固有模式,一成不变,要随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发展变化,结合企业经营特点,不断更新税收筹划的方式和方法,使税收筹划始终朝着正确轨道运行。

 

参考文献:

[1]奚卫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操作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

策略、方法、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王亚卓.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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