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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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docx

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第七章、第八章或第十一章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或坚果;

(二)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三)税号21.04的均化混合食品。

二、税号20.07及20.08不包括制成糖食的果冻、果膏、糖衣杏仁或类似品(税号17.04)及巧克力糖食(税号18.06)。

三、税号20.01、20.04及20.05仅酌情包括用本章注释一

(一)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第七章或税号11.05、11.06的产品(第八章产品的细粉、粗粉除外)。

四、干重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归入税号20.02。

五、税号20.09所称“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标准见第二十二章注释二)不超过0.5%的水果汁。

子目注释:

一、子目号2005.10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

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

归类时,子目号2005.10优先于税号

20.05的其他子目。

二、子目号2007.10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

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

归类时,子目号2007.10优先于税号20.07的其他子目。

总注释

本章包括:

一、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

二、用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果皮及植物其他部分。

三、经烹煮加工而成的果酱、果冻、柑桔酱、果(包括坚果)泥、果(包括坚果)膏。

四、经均化的制作或保藏蔬菜及水果。

五、水果汁或蔬菜汁,未经发酵,也未加酒精的,或所含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5%的。

六、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其制作或保藏程度超出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一章及协调制度其他章所列加工范围的。

七、用税号07.14、11.05或11.06所列货品制成的产品(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除外),其制作或保藏程度超出第七章或第十一章所列加工范围的。

上述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切开或捣碎的。

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二)用面粉制的糕点,例如,果馅饼(税号19.05)。

(三)税号21.04的汤料及其制品和均化混合食品。

(四)按容量计酒精浓度超过0.5%的水果汁或蔬菜汁(第二十二章)。

20.01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

10—黄瓜及小黄瓜

20—洋葱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参见本章注释三)、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不论是否含有盐、调味香料、芥末、糖或其他甜物质,还可含有油或其他添加剂。

这类产品可以是散装(例如,大桶装),也可以是供零售用的坛、瓶、罐或密封容器包装。

本税号包括某些名为腌菜、芥末泡菜等的腌制品。

本税号所列货品与税号21.03的调味汁不同。

调味汁通常为液体、乳浊液或悬浮液状,完全不含成块的水果、蔬菜或植物其他食用部分。

本税号所述方法保藏的主要产品有黄瓜、小黄瓜、洋葱、青葱、西红柿、菜花、油橄榄、刺山柑、甜玉米、洋蓟芯、棕榈芯、薯蓣、核桃及芒果。

20.02番茄,用醋或醋酸以外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

10—番茄,整个或切片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不论是整个或切开的番茄,但不包括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番茄(税号

20.01)以及第七章所列范围的番茄。

归入本税号的番茄可不论其包装形式如何。

本税号还包括经制作或保藏的均化番茄(例如,番茄泥、番茄膏或番茄精)和番茄干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

但本税号不包括番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调味汁(税号21.03)和番茄汤料及其制品(税号21.04)。

20.03蘑菇及块菌,用醋或醋酸以外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

10—蘑菇

20—块菌

本税号包括各种蘑菇(梗在内)及块菌,但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税号20.01)及第七章所列范围的除外。

本税号的产品可以是整朵、切开(例如,切片)或均化的。

20.04其他冷冻蔬菜,用醋或醋酸以外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但税号20.06的产品除外:

10—马铃薯

90—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

本税号的冷冻蔬菜是指未冷冻时归入税号20.05的蔬菜(参见税号20.05的注释)。

所称“冷冻”的含义,已在第七章总注释内加以说明。

贸易上常见的归入本税号的产品有:

一、马铃薯片或法式马铃薯条,用油炸或半炸后冻藏的。

二、冷冻的甜玉米棒子或甜玉米粒、胡萝卜、豌豆等,不论是否预煮,与黄油或其他调味汁一同装入密封容器(例如,塑料袋)内。

三、冷冻德式团子,以马铃薯细粉做基料的。

20.05其他未冷冻蔬菜,用醋或醋酸以外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但税号20.06的产品除外:

10—均化蔬菜

20—马铃薯

40—豌豆

—豇豆及菜豆:

51——脱荚的

59——其他

60—芦笋

70—油橄榄

80—甜玉米

90—其他蔬菜及什锦蔬菜

本税号所称“蔬菜”,仅限于本章注释三所列产品。

这些产品(不包括税号20.01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税号20.04的冷冻蔬菜及税号20.06的糖渍蔬菜)如果制作或保藏程度超过第七章或第十一章所列范围的,应归入本税号。

这类产品不论用何种容器包装(常见的是罐头装或其他密封容器装)均归入本税号。

这类产品不论是整个、切开或破碎的,可用水或番茄调味汁浸渍,也可加有其他配料,可即供食用;还可均化或混合(沙拉)。

本税号的食品一般有:

一、食用油橄榄,用苏打溶液专门处理或长时间用盐水浸泡制得(仅用盐水临时保藏的油橄榄仍归入税号07.11,参见该税号的注释)。

二、德式泡菜,通过将盐腌卷心菜丝半发酵制得。

三、甜玉米棒子及甜玉米粒、胡萝卜、豌豆等,经过预煮或与黄油或调味汁一同包装的。

四、马铃薯细粉制成的长方形薄片产品,加盐和少量味精以及连续增湿、增稠使其部分糊精化制成。

本产品在油里炸上几秒钟即可成为食用炸土豆片。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20.09的植物汁。

(二)按容量计酒精浓度超过0.5%的植物汁(第二十二章)。

20.06糖渍蔬菜、水果、坚果、果皮及植物的其他部分(沥干、糖渍或裹糖的)本税号的产品是用下列方法制得:

先用开水处理蔬菜、水果、坚果、果皮

或植物其他部分(可将产品软化以利于糖的渗透),然后将产品放入糖浆中反复加热至沸点,使糖浆逐渐浓缩,直至完全浸透产品,使其耐于保藏。

用糖保藏的主要产品有整果〔樱桃、杏、梨、李、栗(香草蜜饯栗子)、核桃等〕、果瓣或果块(柑桔、柠檬、菠萝等)、果皮(香橼皮、柠檬皮、柑桔皮、甜瓜皮等)、植物其他部分(当归、姜、薯蓣、甘薯等)及花(紫罗兰、含羞草等)。

沥干品,用暴露于空气中不结晶的糖浆(例如,转化糖或葡萄糖与一定比例蔗糖混合的糖浆)浸渍,浸糖后将多余的糖浆沥掉即得。

产品粘手。

糖渍品,将沥干品浸入蔗糖浆,干后表面有一层薄薄晶亮的糖衣。

饯糖品,让蔗糖浆渗入产品,干后糖在产品表面或整个产品中结晶。

用糖保藏并浸于糖浆中的货品,不论包装如何,均不归入本税号(糖泡蔬菜归入税号

20.02、20.03或20.05;糖泡水果、坚果、果皮或植物其他食用部分,例如,糖泡栗子或姜,归入税号20.08)。

干果(例如,椰枣及梅),即使制时加有少量的糖或裹有一层干的天然糖,外表看起来有点类似于本税号的饯糖品,仍归入第八章。

20.07烹煮制成的果酱、果冻、柑桔酱、果泥及果膏,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10—均化食品

—其他:

91——柑桔属水果的

99——其他

果酱是通过将整果、果肉、某些蔬菜(例如,南瓜、茄子)或其他产品(例如,姜、玫瑰花瓣)用几乎等量的糖来烹煮制得。

冷却后为浓厚酱状物,带有果肉碎块。

柑桔酱是果酱的一种,通常用柑桔属水果制成。

果冻是用糖和水果汁(压榨生果或烹煮水果而得)煮沸后冷凝而成,呈冻状,透明,无果肉碎块。

果泥是用过筛果肉或坚果粉加糖或不加糖烹煮后制成,呈较浓的酱状物。

果泥不同于果酱,其果子含量更高,质地更为细腻。

果膏(苹果、榅桲、梨、杏、杏仁等)是用果泥经蒸发加工制得固体或接近固体的产品。

本税号的产品通常用糖制成,也可用替代糖的合成甜味剂(例如,山梨醇)制成。

本税号也包括均化制品。

本税号不包括:

(一)作为糖食或巧克力糖食的果冻及果膏(分别归入税号17.04或18.06)。

(二)用明胶、糖及果汁或人造果精制成的餐用果冻(税号21.06)。

20.08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其他税号未列名水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不论

是否加酒、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坚果、花生及其他子仁,不论是否混合:

11——花生

19——其他,包括什锦坚果及其他子仁

20—菠萝

30—柑桔属水果

40—梨

50—杏

60—樱桃

70—桃

80—草莓

—其他,包括子目号2008.19以外的什锦果实:

91——棕榈芯

92——什锦果实

99——其他

本税号包括在其他章或本税号以前本章各税号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经制作或保藏的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整个、切开或破碎的,混合品也包括在内。

本税号主要包括:

一、干炒、用油或脂肪烘炒的杏仁、花生、槟榔子及其他坚果,不论是否含或裹植物油、盐、香料、调味香料及其他添加剂。

二、花生酱,用磨碎的炒花生制成的膏,不论是否加盐或加油。

三、用水、糖浆、化学品或酒精浸渍保藏的水果(包括果皮及子仁)。

四、消毒的果肉,不论是否烹煮。

五、捣碎及消毒的整个果子,例如,桃、杏、桔(不论是否去皮、去核、去子),不论是否加水或糖浆,但所加水或糖浆不足以使产品成为饮料供直接饮用的。

能作为饮料直接饮用的归入税号22.02。

六、烹煮水果。

但用汽蒸或水煮后冻藏的水果应归税号08.11。

七、浸于糖浆中或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植物梗、根及其他食用部分(例如,姜、当归、薯蓣、甘薯、忽布苗、葡萄叶、棕榈芯)。

八、浸于糖浆中的罗望子果。

九、用糖保藏并浸于糖浆中的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例如,糖泡栗子或姜,但不包括糖泡蔬菜),不论其包装如何。

本税号的产品可以用合成甜味剂(例如,山梨醇)替代糖来制作。

本税号的产品还可加入其他物质(例如,淀粉),但所加入的物质不应改变水果、坚果或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的基本特征。

本税号的产品通常用罐、坛或其他密封容器包装,也有用大桶、琵琶桶或类似容器包装。

本税号也不包括由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含子仁及果实)组成的产品,或由单一品种或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与一种或多种植物精汁等其他物质混合组成的产品,它们不能直接食用,而是用于制造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例如,税号08.13、

09.09或21.06)。

本税号还不包括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各种植物、植物某部分、子仁或果实(完整、切割、捣碎、磨碎或研粉)的混合物,它们不能直接食用,而是直接用作饮料香料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第九章或税号21.06)。

20.09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包括酿酒葡萄汁)、蔬菜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橙汁:

11——冷冻的

19——其他

20—柚汁

30—其他未混合的柑桔属水果汁

40—菠萝汁

50—番茄汁

60—葡萄汁,包括酿酒葡萄汁

70—苹果汁

80—其他未混合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90—混合汁

关于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说明,参见本章注释五。

本税号的水果汁及蔬菜汁一般通过压榨熟的而且质量好的新鲜水果或蔬菜制得。

制作上可用机械“提取器”榨取(例如,压榨的柑桔属水果汁),其操作原理与家庭型柠檬榨取器相同。

也可用压榨法榨取,不论压榨前是否经破碎或碾磨(尤其是对苹果)或用冷水、热水或蒸汽〔例如,番茄、黑醋栗(黑加仑子)及某些如胡萝卜、芹菜之类的蔬菜〕处理制得。

所得的液汁通常经以下方法加工:

一、澄清,用澄清物质(明胶、蛋白、硅藻土等)、酶或离心等方法将液汁与大部分的固体分开。

二、过滤,一般采用硅藻土、石棉、纤维素等盖面的过滤板过滤。

三、除气,排除会影响其颜色或香味的氧气。

四、均化,仅适用于从某种非常新鲜的水果(番茄、桃子等)制得的汁。

五、消毒,用以防止发酵。

消毒有各种不同方法,例如,巴氏灭菌(长时间或瞬间),用装有电极的机器进行电气消毒,通过过滤、用二氧化碳加压储藏、冷藏来进行消毒,用化学品〔例如,二氧化硫、苯(甲)酸钠〕消毒,或用紫外线、离子交换剂处理。

通过上述各种不同的处理后,水果汁或蔬菜汁成为清澈透明未发酵的液体。

然而,某些液汁(特别是从杏、桃、番茄等肉质水果制得的液汁)仍含有悬浮或沉淀的纤细果肉。

本税号还包括非常罕见的从干果中制取的果汁,这些干果必须是新鲜时含有果汁的果实。

例如,“梅脯汁”,将梅脯放入浸提器,放水加热几小时将汁提

出。

但本税号不包括从那些几乎不含果汁的新鲜果实或干果实(例如,刺柏果、蔷薇果)用水加热制得的稍呈液状的产品。

这类产品通常归入税号21.06。

本税号的液汁可以浓缩(不论是否冷冻);也可以为结晶体或粉末状,但其晶体和粉末必须完全或几乎完全溶于水。

这类产品一般是通过热加工(不论是否在真空中加热)或冷加工(冻干)制得。

本税号的水果汁或植物汁,只要仍保持其原有特征,可含有下列物质,不论这些物质是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或是专门加入的:

(一)糖。

(二)其他天然或合成的甜味剂,但所加剂量不得超过正常的甜度所需,液汁在其他方面也符合本税号的规定,尤其是各种不同成分的比例应该平衡〔参见以下第(四)项〕。

(三)为保存液汁或防止液汁发酵的添加产品(例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酶)。

(四)标准剂(例如,柠檬酸、酒石酸)、为恢复生产过程毁损的成分而添加的产品(例如,维生素、色素)及为“固定”香味而添加的产品(例如,在柑桔粉或柑桔晶内加山梨醇)。

但本税号不包括加入了某种成分(柠檬酸、从果子提取的精油等),其量明显不同于天然果汁中各种成分之间正常比例的水果汁,在这种情况下,该水果汁已失去其原有特征。

本税号蔬菜汁可含有添加的盐(氯化钠)、调味香料或香料。

同时,同类或不同类的水果汁和蔬菜汁之间的混合汁仍归入本税号。

复制汁(即在浓缩汁中加入不超过非浓缩汁正常含量的水制得的汁)也归入本税号。

但在正常的水果汁或蔬菜汁中加入的水,或在浓缩汁中加入的水超出复制原天然汁所需的量,其稀释品即具有税号22.02所列饮料的特征。

二氧化碳含量超过处理时所需正常含量的水果汁(充气水果汁)或蔬菜汁、柠檬水和果汁汽水都不归入本税号(税号22.02)。

本税号还包括各种用途的未发酵酿酒葡萄汁,酿酒葡萄汁因为加工方法与其他水果汁非常相似,所以与普通葡萄汁极为相象。

酿酒葡萄汁可为浓缩液或晶体(其晶体商业上称为“葡萄糖”或“葡萄蜜”,用于制姜饼、糖果等精细点心或糖食)。

半发酵的酿酒葡萄汁,不论其发酵是否已经中止,以及加酒精的未发酵酿酒葡萄汁,如果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已超过0.5%的,应归入税号22.04。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番茄汁,其干量在7%及以上的(税号20.02)。

(二)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已超过0.5%的水果汁或蔬菜汁(第二十二章)。

子目注释:

子目号2009.11

所称冷冻的橙汁”还包括冷冻温度在-18C左右但未完全冻结的浓缩橙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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