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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2016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渊源

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条约、协定

 

  【说明1】应着重注意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以及其效力等级。

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知识点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解释】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

不满10周岁

(<10周岁)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10周岁≤A<18周岁)

(1)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8周岁)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16周岁≤A<18周岁)

精神智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提示】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比如,1/2以上是≥1/2;不满1/2则是指的<1/2。

【知识点三】民事行为分类

合同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无效

胁迫、欺诈

(1)损害国家利益:

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

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说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看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若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知识点四】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1.代理关系梳理图:

 

  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两个比较典型的考点,是否属于表见代理,应该紧紧抓住表见代理的特征,即客观上是否存在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明确判断并分类。

  

(2)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分为三类,遇见这三类情况,果断的判定为滥用代理,其行为是无效的。

 

 

【知识点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

2年(国家赔偿、航空运输、海上旅客运输等)

短期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长期

3年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2.船舶发生油污损害(最长6年)

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5年

人寿保险给付保险金请求权

最长

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延长、缩短、放弃)

   【说明】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中断

中止

延长

时间

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内

具体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

提供担保、支付利息、请求延期、部分清偿

1.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军事行动

2.其他障碍:

权利被侵害的无限人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具体事由,法院确定

效力

之前清零,重新计算

之前有效,暂停计算,事由消灭,继续算

直接往后延长

  

 

(3)诉讼时效起算点

债权类型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

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其他

清偿期届满之日起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

 

 

其他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

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日起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

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

国家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知识点六】民事诉讼与仲裁对比

事项

仲裁

民事诉讼

范围

合同、财产纠纷

经济纠纷+人身关系纠纷

(包括劳动关系纠纷)

审判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公开制度

回避制度

级别、地域管辖

申请执行

法院

一审法院

文书生效

作出之日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的

二审:

送达之日

 

【知识点七】仲裁

  1.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解释】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说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另一方怎么办?

两条路可以走:

(1)有异议早点提,时间点要把握好,必须赶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否则过期不候,只能眯在角落里等宣判了;

(2)没异议最好,那就视为双方放弃了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即可。

  3.和解

  

(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知识点八】判决和裁定

判决

裁定

适用对象

实体问题

程序问题

适用阶段

审理终结时

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等

数量

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

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

形式

书面

可书面,可口头

上诉

全部

部分

上诉期限

15日

10日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

  1.母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分公司

  

(1)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

分公司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从事经营活动的名义

以子公司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知识点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会议召开频率

企业

会议

频率

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

每年至少1次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每年1次

董事会

每年至少2次

监事会

每6个月至少1次

合营企业

董事会

每年至少1次

合作企业

董事会

  

(2)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企业

会议

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董事会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监事会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监事会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合营/作企业

董事会

1/3以上董事提议

  (3)会议决定类型

会议

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特别决议: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普通决议:

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除外)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

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普通决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创立大会: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

普通决议: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合资经营企业

董事会

特别决议: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普通决议:

合营企业章程规定

合作经营企业

董事会

特别决议: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普通决议: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知识点三】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都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

  ①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没有任何限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是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但不需要专门的召开股东会表决,只需要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转让。

  

(2)股份有限公司:

  不管是股东之间转让股份,还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都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也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即可。

 【知识点四】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对象

担保限制条件

 

他人

(1)“二选一”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2)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3)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知识点五】股东代表诉讼

被侵权人

侵权人

提起诉讼的程序

股东的要求

以谁的名义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

只要是股东就行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

监事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股东

公司以外的他人

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

个别

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只要是股东就行,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

  【说明】不管是股东代表诉讼还是股东直接诉讼,均是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知识点六】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隐名投资合同”的效力及约束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3)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2.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对股权的无权处分与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判断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主要考虑以下3点:

(1)受让人受让该股权时对名义股东无权处分一事“不知情”;

(2)受让人是“有对价”取得该股权的(不论该对价是否已经支付);(3)名义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

【知识点七】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权回购

  1.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点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1.股东资格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释】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3.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证明责任由股东承担,如果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性质

法人型企业

非法人型企业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

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

投资人的资格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出资

需要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是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知识点二:

合伙企业类型、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类型

企业名称附注

合伙人性质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1)合伙人应为2人以上,且均为普通合伙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伙人2-50人,由普通合伙人(至少1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一般情况

无限连带责任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入伙(对入伙前债务)

退伙(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

以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

转变

普通→有限

转变前

无限连带责任

转变后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有限→普通

转变前后

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三】合伙人事务执行、交易出质等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

×

交易

×

(约定OR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出质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无效

竞争

×

转让

对内

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

约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提前30天通知

 【知识点四】退伙

  

(1)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伙

×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除名

情形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决议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生效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知识点六】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企业的设立

注册资本的增减

出资额的转让

延长经营期限

资产抵押

 

 

 

 

【知识点五】注册资本VS投资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款,之所以有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关系的规定,是避免外商投资企业借款过多。

  1.根据注册资本推算投资总额,临界点在哪里?

就高!

因为表述为投资总额“不得超过”。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300万美元);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420万美元);

  

(2)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420万美元);但是“210万美元≤投资总额≤420万美元”就是符合规定的。

  2.根据投资总额推算注册资本,临界点仍旧就高!

根据第二个级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推出,应含在第一个级次中,即用高的7/10,而非低的1/2。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10万美元);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即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210×10/7得出上面的300万美元。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210×2得出上面的420万美元。

  所以有了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故根据注册资本推算投资总额时,注册资本210万美元以上、210万美元以下都包含着210万美元,但是在计算投资总额限值的时候,需要就高计算。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贷款期限

答复时间(国家另有规定外)

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展期(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短期

≤1年

≤1个月

贷款到期1个星期前

≤原贷款期限

中期

1年<X≤5年

≤6个月

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

≤原贷款期限1/2

长期

>5年

≤3年

 

 【链接】

  

(1)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

  

(2)自营贷款期限一般≤10年,超过10年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知识点二】查询、冻结、划扣主体

查询、冻结、扣划

法院、海关、税务机关

【速记口诀】法海被水淹

查询、冻结

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监会

查询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会、保监会

  【知识点三】债券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区别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投资者的资格

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投资者的人数

不限制

不得超过200人

信用评级

应当委托信用评级

可以不委托信用评级

核准

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无须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资金用途

经核准

按约定

 【知识点四】向特定对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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