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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客户一

唐代的客户

(一)

唐宋时期,社会上都存在有许多客户。

宋代的客户大体上即是佃户,和唐代的情况有所不同。

从唐代的客户转变成宋代的佃作客户,其间经历了错综复杂的变化。

唐代客户除了劳动农民外,还包含一些逃避税役负担的地主官僚分子如寄庄户、寄住户以及某些小商贩等。

仅就客户的名称论,通常是指客籍人户,它是相对在本土具有田产的国家编户,亦即土户的称谓。

本文论述的对象是以从事佃作的客户为主,而省略逃避赋役的寄住户等。

唐代佃食客户的发展,以两税法的实施为标志,可划分为前后两大阶段。

唐初至建中以前为第一阶段。

这是客籍户大批出现和部分浮客转为“佃食”的时期。

通过宇文融的括户,可以把这一时期区分为二小段。

1.唐初至开元中一一浮逃户不断产生,唐政府的历次检括以及客户的正式公开。

2.开元中至大历末一一佃户客户日渐增多,客户的客籍户含义开始消失。

从建中元年至北宋统一是佃户客户发展的第二大阶段。

这是佃户客户的大量发展时期。

通过唐末农民战争又可把这一时期区分为两小段。

1.建中元年至懿、僖之际一一浮逃客户空前增多,客户大量转为佃食,佃食客户和久已存在的佃农逐渐合流。

2.唐末至北宋统一——客户的客籍户含义的基本消失、和主(地主)客(佃客)对称新局面的出现。

一、客籍户的大量出现唐朝建立后,很多农民在隋末农民起义过程中取得了一块耕地的事实,得到了法令上的追认。

加之朝代兴革之际,户口大减,荒田增加,国家能够比较顺利地把荒地分配给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

因之,在唐前期的社会里,存在有广大的自耕农民。

当然,地主阶级和它的国家,会不断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掠夺。

唐太宗晚年时,失掉土地的农民已开始增多。

“客户”一词在唐朝最早见于记载是在武周之世,它是指浮客、浮人而言,这和当时日益增多的逃户有着密切关联。

逃户产生的原因,不外于封建国家的繁重赋役和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

大致说,唐前期主要是由于赋役繁重,中唐以后,土地兼并的原因就更为突出了。

睿宗给毕构的玺书,概括地叙述了高宗、武后以来赋役繁重、选举浮滥、官吏贪残,地主豪绅与官吏勾结、共同勒索害民的情况,①刘仁轨、陈子昂、李峤、韩琬、狄仁杰等人也都在此期间先后对赋役繁重、民户逃亡诸问题,提出过意见.韦嗣立上疏说:

“今天下户口,逃亡过半”。

②那时,京师附

_________________

①《旧唐书》卷100《毕构传》。

②《旧唐书》卷88《韦嗣立传》;《全唐文》卷236韦嗣守《请崇学校疏》。

近的雍州、同州、太州等地,不少百姓,没有田业。

①开元初年,有人夸张地指出,“两畿户口,逃去者半”。

②在全国各,也是“天下户版多利隐,人多去本籍,浮食闾里,诡脱徭赋,豪弱相并,州县莫能制。

”③即使在唐朝前期,农民破产流亡,已经严重了。

当时,不少地主分子利用制造伪勋、假称僧道以及贿通官吏、转嫁负担等等办法,逃避赋役。

④通过这些活动,使国家的户籍制度混乱,加重了农民的赋役负担,迫使农民较多较快地丢掉土地。

关于土地兼并的记载,在唐初武德、贞观之世即已有了;高宗武后时期,官僚抑买人地,⑤“豪富之室,皆籍外占田”;⑥“豪富兼并,贫者失业”,⑦“强市人田”⑧等等大量的事例出现了。

高宗颁布禁买卖口分田的法令,也不能阻挡这种趋势的发展。

这时,官僚机构扩大,很多中小地主做了官。

他们不仅要通过官府向人民索取大量俸禄,他们的家庭还在纷纷新置田园,⑨这就必然要兼并农户的土地,并分割部分国家的户口。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唐大诏令集》卷99(置鸿、宜、鼎、稷等州制)。

②《全唐文》卷335孙子子《请祔孝和皇帝封事》。

按:

孙乃伊阙人,引文系开元五年上书中语.虽是夸张.亦当有事实为据。

③《新唐书》卷134《宇文融传》。

④《新唐书》卷123《李峤传》。

⑤《唐会要》卷61《弹劾》;《旧唐书》卷88《韦思谦传》。

⑥《旧唐书》卷185上《贾敦颐传》。

⑦《新唐书》卷5l《食货志》。

⑧《资治通鉴》卷207长安四年七月条。

⑨参考《旧唐书》卷78《于志宁传》.卷99《张嘉贞传》。

土地兼并日趋强烈,赋役日趋繁重,自耕农的处境越发变得艰难。

武后时,进一步加强了对户籍编制的管理和团貌的工作,①但脱漏户口仍在不断增加。

武后诏令说:

“隆平曰久,户口滋多,物务既烦,欺隐斯众。

”②户口大量隐藏,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政权的稳固。

因此,执政者必须设法招携和改进户口管理办法。

证圣元年(695年),李峤提出了处理办法。

主张积极奖励逃户还乡,不愿回去的,原则上可以就地落户,重新编造户籍,按照不同户等,“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

所有逃户.规定一律在百日以内,自出陈报,“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

”③建议是否实行?

实行过程怎样?

都缺乏明文记载。

不管怎样,有条件地允许就地落户,比之唐初对户籍控制的尺度略有放松。

其后,玄宗吋的许多做法,正是沿袭这种精神继续发展。

开元九年(721年)《科禁诸州逃亡制》说:

诸州背军逃亡人,限制到日百日内,各容自首。

准令式合所在编户,情愿住者即附入簿藉。

差科赋敛于附入令式,仍与本贯计会停征。

若情愿归贯,及据令式不合附者,首讫明立案记,不须差遣。

先牒本贯知,容至秋收后递还。

情愿即还者,听待到本乡讫免今年赋租课役。

……过限不首.并即括取,递边远附为百姓,家口随逃者,亦便同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通典》卷3《乡党》,《册府元龟》卷486《户籍》,《唐会要》卷85《团貌》。

②《唐大诏令集》卷3《改元光宅诏》。

③《全唐文》卷246李峤《请令御史检校户口表》;《唐会要》卷85《逃户》。

④《全唐文》卷22玄宗《科禁诸州逃亡制》。

按:

此诏文可分三段.都是针对全国各地逃户说的。

第一段,说明逃户存在的严重情况和逃尸的出路。

第二段说明国家限令逃户定期回家.附籍纳赋。

最后一段.说“过期不首,并即括取”,这就是开元九年宇文融出使括户的先声。

又《全唐文》卷28玄宗《禁逃亡诏》,说:

“户口至多而逃亡未息。

……遂令邦赋不入,人伪斯盛……宜令所司商量.作一招携捉搦法奏闻”。

也是同一意义。

《册府元龟》卷63记为开元九年二月诏,《通鉴》卷212.文字较简。

诏令中一再提到的“令式”,大概是依据以往“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的精神制订出来的一套法规。

现在,国家正式允许全国各地的逃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有的可以就地落籍,不一定要勒还故土了。

诏令对于不准时自首的逃户,恐吓着要括取充边。

其后,开元二十四年(736年)诏令恐吓不自首户,要搜刮“散配诸军”,①一切虚声恫吓和实际搜括,都是无济于事。

远在唐初武德四年(621年)九月,“己卯,诏括天下户口”,②贞观十六年(642年),也曾“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

”③武后执政时,又曾委“十道使括天下亡户。

”④中宗时,个别官吏也曾进行过括户工作。

看来,历次检括,成绩不大。

玄宗时,乃开始了一次持续几年的括户工作。

开元九年(72工年)正月廿八日,宇文融奏请检察伪滥,搜括逃户。

二月八日,朝廷开始拟订括户办法。

初十日,下令各地州县的逃亡户口限于百日之内向官府自首。

或者回归故乡,或者就地落户,新编户籍。

如果过丁期限没有自首的,官府就要加以搜括。

⑤二十八日,规定检户有功之臣,“课户皆须待纳租庸,然后论功”。

⑥诏令颁布不久,随即任命宇文融充使,“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所获巧伪甚众”。

搜括初步取得丁一些成效,接着便开始更大规模地进行。

宇文融以括地使名义出差,⑦括户、括地同时进行。

检括期间,曾经引起了社会上的不安。

十一年五月。

派徐楚璧、裴宽等十八人分巡诸道,视察租庸地税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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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治通鉴》卷214开元二十四年条。

②《资治通鉴》卷189武德四年九月。

③《资治通鉴》卷196,贞观十六年。

④《新唐书》卷125《苏瓖传》。

⑤《资治通鉴》卷212。

本段所引据的干支,均依陈垣《二十史朔闰表》查出日期。

《全唐文》卷22《科禁诸州逃亡制》。

⑥《唐会要》卷85《逃户》。

⑦《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全店文》卷25玄宗《置十道劝农判官制》。

八月。

下令全国州县,做好抚慰、安置人民生业的工作。

十一月,宇文融除侍御史充搜括逃户使,①继续进行检括。

十二年(724年)三月十三日,玄宗指示各地的朝集使,“浮逃客户,所在安辑”。

②六月五日,命宇文融为复田劝农使,巡行州县,“听逃户自首,辟所在闲田,随宜收税,毋得科差,征役租庸,一皆蠲免。

”③八月十二日,宇文融为御史中丞兼诸色安辑户口使,④至年终遂完成了这次长达四年的检括工作。

先后检出新附客户八十多万,一律免除六年租调,每丁课以轻税钱,总共得钱数百万。

这批新附客户,每丁税钱一千五百文,按当时京师米价折算,一次便需支付二十余石谷子。

⑤而且,“归首户各令新首处与本贯计会年户色役,勿欺隐及其两处差科”。

⑥也就是说,这些客户仍然要担负色役差科,这都不是一般破产逃户所能担负的。

从字文融前后出使职名及其后果来看,括户、括地都是为了赋役。

搜括的对象,自然是具有一定家财的。

当时,已有人指出,括出的客户中包括有实户在内。

从此以后,客户正式公开。

官府诏敕和文件,常常提到客户,他们散布在全国各地州县,政府正式承认了他们的合法存在,且在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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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册府元龟》卷511,但《唐会要》卷84《租庸使》条.作“除殿中侍御虫勾当租庸地税使”。

②《唐大诏令集》卷104《处分朝集使赦》;《文苑英华》卷460、《全唐文》卷283文同。

③《资治通鉴》卷212,但《全唐文》卷29、《唐大诏令集》卷111、《册府元龟》卷70.均作兵部员外郎兼待御史兼充劝农使。

④《册府元龟》卷486《户籍》。

⑤《通典》卷7《历代盛衰户口》:

“(开元)十三年.封泰山.米斗十三文。

……自后天下无贵物,两京米斗不至二十文。

⑥《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资治通鉴》卷212开元十三年二月条。

内还有优惠照顾,只是在限满以后,才按编户差敛。

户口逃走,本是违犯唐律规定的。

现在,国家承认了他们的迁徙行为,允许就地落藉,同时,还给予某些优惠待遇,也可以说,这是逃户斗争的胜利成果。

唐人柳芳着《食货论》,曾经评述宇文融的括户说:

“昔开元初,宇文融首以税客户,籍外剩田、户口色役之策行于天下。

……自后赋役烦重,豪猾兼并,强者以才力相君,弱者以侵渔失业,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杂于居人者十一二矣。

盖汉魏以来浮户流人之类也。

”①他指出这些客户是由“豪猾兼并”因而“侵渔失业”的人,他们在失业以后,浮寄于乡里,杂居在百姓当中,当地官府虽然可能知道,并掌握着他们的名数,但他们已在国家户籍上无名一一往往是在户籍上注明‘空”、“逃”,不再是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

他们的生活状况不一,我们难以认定他们都是佃农,但肯定其中有不少受地主豪强或地主官吏的隐蔽,而存在着封建依附关系。

因之,括户和客户的公开,自始便有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

武周时的括户已有这种表现。

宇文融进行括户、括地就遭到了朝廷内外不少新、旧官僚如张说、张九龄、卢从愿、皇甫璟、杨场等人的反对。

反对派藉口“检客损居民”、“扰民”,②用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正是由于地主豪强以及其某些浮逃户的不满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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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全唐文》卷372、《文苑英华》卷747柳芳《食货论》。

②《唐会要》卷85《逃户》.并参考两《唐书》张说等人列传。

检括期间,出现了一些骚动,经过抚慰、安辑和朝廷的退让,才能不彻底地完成了检括任务。

①客户人数,柳芳说占居民的十分之一、二。

开元十四年(726年),全国有户七百七万,②被括出的这八十万户约居十之一,与柳芳说相合。

当然,这是指已括出的实户而言。

在玄宗统治的盛唐时期,全国民户总数,国家户籍册上是九百万户,据杜佑估计,实际上至少有一千三、四百万户。

那么,浮伪所占居民的比重,就必然要多于十分之一了。

③由此可见,后人艳称的“开天盛世”,人户逃户已很严重。

在封建社会里,逃户不可能有新的出路。

他们当中有很多人是居无定处,“浮衣寓食”、“簿籍不挂”,此州进行检察,立即转入他乡。

陈子昂曾指出江南诸州数千艘租船的船夫就都雇用这类客户游手充当,他认为使用这些流民运粮很不稳当。

④那时候,逃户中还有很大部分走向荒山“潜藏山泽”。

在极端艰难的条件下从事是垦荒。

当时,江淮以南的山区,更

——————————

①宇文融出使内容有三:

①检察伪滥,②检括逃户.③检括籍外剩田。

结果.括田没有具体数字,所谓“田亦称是”,可能只是检出富裕农民的部分法外土地和逃户在荒野所开垦的一部分荒地。

地主豪强的田地丝毫未动。

检察地主豪强的伪滥.也是毫无下落。

括户问题,《旧唐书》、《唐会要》都说“州县希旨,务于多获.皆虚张其数,亦有以实户为客者”,可见,八十万客户中,可能包括有个别的土著自耕农。

韦处厚说,宇文融“搜丁出户”、“残人敛怨”(《册府元龟》卷493)。

那些地主豪强荫庇的人和他们的佃农等等,是很难被检括出来的。

②《唐会要》卷84《户口数》;《册府元龟》卷486《户籍》。

因为史书上没有保存开元十二年(724年)的全国户口数字,故取其最相临近的十四年户口数字,以资比较。

③《通典》卷7《历代盛衰户口》。

另外.唐人如陈谏、李琪等人又对玄宗吋的户口占计,比杜佑还要多。

李琪队为开元时有一千九百万户(《全店文》卷487《陈经国事疏》、《旧五代史》卷58《李琪传》),陈谏认为安史乱后,户口比战前卜耗其九.户数所存,不满二百万户(《全唐文》卷684《刘晏论》).则战前亦当有千余万户。

我们认为陈、李等人的估计可能偏高,故未据以立论。

④《陈子昂集》卷8《上军国机要事》;《资治通鉴》卷205。

罗庸《陈子昂年谱》均系此疏于万岁通天元年(696年)九月。

是逃户的渊薮。

武周、玄宗之世,曾经竭力招辑他们,就地新设了许多州县,①以便加强对他们的控制和剥削。

这些劳动者对荒野的垦殖,创造了丰硕的社会财富,为唐代社会经济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破产农户中有一部分人被迫进入了地主的田庄,受其驱使。

史籍所载“土豪大族,阿隐相容”。

②“亦有佣力客作,以济糇粮”。

③玄宗诏书也说:

“贫下百姓有佣力买卖与富儿及王公以下者,任依常式。

”④在敦煌发现长安三年(703年)的一个牒文,记载了很多沙州逃户,分散在甘、凉、瓜、肃等州,“例被招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抚恤类若家僮。

好即薄酬其佣,恶乃横生构架,为客脚危,岂能论当,荏苒年序,逡巡不归”。

⑤它说明了许多长年在外的沙州逃户,常被派遣从事“农作”。

可见,当时的逃户,有的被迫充当雇佣,有的可能是类似封建租佃关系下的佃农。

但这些身为客户的佃农、雇农的剥削形态,历史上完全没有留下明确的记载。

长期以来存在着对佃农的对分制剥削形态,唐前期仍然如此。

《唐律疏议》卷27记“作人”,“耕犁人”于地中得宿藏物的中分原则,便是这一剥削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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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综合《元和郡县志》、《太平寰宇记》、《唐会要》诸书所记武周至玄宗时,在江淮以南,由于逃户集中,开发了荒山野泽而设置的州县,有在今福建境内的汀州和尤溪、古田、永泰、长汀、宁化、归化、建宁诸县。

四川境内的铜梁、巴东、壁山、巴山、七盘诸县。

浙江的明州以及奉化、慈溪、翁山、金华诸县。

江西境内的南丰、贵溪。

皖南的旌德、太平。

河南境内的仙州,湖北境内的唐城县。

甘肃境内的庆州怀安县。

②《陈子昂集》卷8《上蜀川安危事》。

③《旧唐书》卷94《李峤传》。

④《全店文》卷30玄宗《缓逋赋诏》;《册府元龟》卷147《恤下》开元廿三年五月诏。

⑤《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第12—14页.1960年日本出版。

法定规程。

吐鲁番、敦煌出土唐前期的一些租佃契约,证明不少佃农还交纳定额租,契约规定交租不能违期,租要“净好”,否则要受惩罚。

由这些文书内,可以看到,当时不论种植粟、豆、麦,都要交纳相当繁重的租粮。

这些文书中的佃人虽不能认定便是客户,但可以肯定,那时候的佃食客户,也一定是处于与封建佃农同等地位的。

历史发展表明,这部分逃户所走的“佃食”、“农作”的道路,正是日后广大破产农民更为普遍地所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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