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制度摘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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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制度摘要.ppt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摘要劳动关系室2011年7月目录一、员工守则二、员工劳动纪律三、劳动合同四、工作时间及工作制度五、休息休假规定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八、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一、员工守则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公司及用人单位,努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服从管理,团结互助,坚持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尽职尽责。

2、严格遵守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标准。

3、严格遵守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保密规定,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各种设备,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节约各种物资和能源消耗。

4、自觉努力学习,钻研技术、业务,认真参加各级组织的各类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加强自身修养,讲究文明礼貌,注意仪容整洁,保持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维护生产秩序;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地为客户服务,自觉地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二、员工劳动纪律1、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变更作息时间和擅自调换班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怠慢拖延,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听(看)音(视)频资料、睡觉等)。

工作时间不得中途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重要事情需离开应按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工作时间严禁串岗、吵闹、打架斗殴或其它扰乱公共、生产或工作秩序的行为发生。

员工要忠于职守、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有阳奉阴违或者敷衍塞责的行为。

保持作业区域、休息场所的环境卫生,不得乱丢纸屑、杂物、烟头。

爱护公司或用人单位财产,不得私自将公司或用人单位财物携带出厂。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规定的其它不得带入生产、工作场所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与职权有关的业务。

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贪污贿赂、侵占企业财物、挪用公款,不得以公司或用人单位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损害公司或用人单位形象。

不得在网上谩骂造谣,发布讽刺、恐吓和攻击公司及公司员工,损害公司形象、名誉和利益的言论。

对服务对象履行职责,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公司或用人单位利益名誉的行为。

2、员工迟到、早退依据下列规定判定:

工作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岗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结束前30分钟内离岗者为早退。

工作时间开始后无故超过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到岗或工作时间结束前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离岗者按旷工半个工作日计算。

工作时间开始后无故超过2小时以上到岗或工作时间结束前2小时以上离岗者按旷工1个工作日计算。

因公外出或履行请假手续及通勤车晚点除外。

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4次,按旷工半个工作日处理,累计计算。

3、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的。

请假期满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休假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擅自不按规定时间到岗位工作的。

员工个人之间私自以调换、借用、赠送休息日等方式擅自停工休息的。

酒后上岗的。

三、劳动合同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负有相互如实告知义务。

2、凡进入公司工作的员工,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起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用人单位必须30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员工名册。

员工本人要对员工名册中的内容予以签字确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好员工名册。

4、劳动合同订立应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的代理人与员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

法人委托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出据委托书。

5、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新进入公司的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新入职高校毕业生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公司各用人单位从集团公司外引进的成熟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高层次杰出人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四年。

新进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新进员工为新参加工作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还应同时按照国家的规定约定见习期,试用期和见习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见习期含试用期,可互相重叠计算。

公司或用人单位对从集团公司外单位调入单位工作的员工,必须持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报到,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接收、安排工作。

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及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的,可续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

员工在生产操作、维护和服务岗位上,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

员工在技术、管理岗位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本人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员工在公司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公司或用人单位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公司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之规定的情行,续订劳动合同的。

员工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伍的。

国家下达安置计划给公司的军队转业干部,属初次分配的。

6、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劳动合同期限时,如员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短于公司提出的期限,尊重员工本人意见。

但约定有服务期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期限。

7、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重要培训,且培训学习发生的相关费用单次达10000元以上的,员工必须事先与公司或用人单位签订参加重要培训项目协议。

8、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经协商一致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9、用人单位与员工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公司或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建立有效的、公平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及时、足额地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和福利待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由单位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工作,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本着“爱岗敬业”的精神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适应用人单位持续发展的需要。

10、劳动合同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使劳动合同有关内容无法履行时,公司或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已修改,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与之相抵触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1、员工在集团公司或公司内部单位之间调动的,自调动报到之日起,劳动关系即转移到调入单位,调入单位和调进员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不再履行。

12、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向员工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员工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无经济补偿。

13、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与公司或用人单位尚有未了结的经济赔偿事宜的。

给公司或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在用人单位从事重要工作岗位的业务或担任重大科研开发任务,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确实不能离开的。

本办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或保密期未满的。

1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非员工原因导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损害员工权益的。

非因员工原因导致发生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的。

严重违反公司或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或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发生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和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劳动教养的。

1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7、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依照前述(16)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公司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18、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暂停或中止履行。

员工应征入伍或者履行规定的其它法定义务的。

员工失踪、涉嫌违法犯罪被执法机关拘留、逮捕或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或者员工被限制或有条件的限制人生自由期间的。

因不可抗拒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9、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和按、项终止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的。

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20、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员工本人,并在30日内办理完毕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到期前办理完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21、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对方权益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22、公司和各用人单位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公司使用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书一式贰份,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员工本人各执一份。

四、工作时间及工作制度1、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其年工作时间为250天,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83天。

2、工时制度分三种:

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不定时工作制。

3、生产(工作)班制:

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实行一班(白班)制、两班制、三班制、三班两运转制、四班二运转制、四班三运转制。

4、员工必须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时间。

5、员工应做好班前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上班时间内能正常工作。

6、员工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班员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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