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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5年5月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四川化学工业学校,创建于1953年,1959年升格为泸州化工专科学校。

2003年更名为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07年在教育部高职高专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级学校。

2015年在省级示范高职院校检查验收中被评为优秀级学校。

学院办学历史源远流长,是西南地区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大的化工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先后有创办于1913年的国立四川职业学校(现成都工业学院,陈毅元帅曾就读于该校的染织专业)的应用化学与织染科、创办于1917年的川东联合县立甲种工业学校(重庆高工校前身)应用化学与织染科、侯德榜(侯氏制碱法发明人、世界知名化工专家)先生协助创办的五通桥工业学校的应化科以及重庆高工校、内江化工校、吉林工业校、重庆合成材料学校、自贡化工专科学校等学校和相关专业并入。

学院牢固树立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立足四川、服务西南、面向全国,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所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学院将进一步建设成为引领西南化工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和对行业及区域经济建设有较强服务能力的特色鲜明的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为实现学院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名称、网址

学院名称: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译名:

SICHUANVOCATIONALCOLLEGEOFCHEMICALTECHNOLOGY

学院网址:

第二条学院校训是“厚德、博学、广才、精业”,并在长期的探索和发展历程中形成了“文明、和谐、求实、创新”的校风;孕育出“立志立德、至诚至信、勤学勤思、求真求新”学风;铸就了“立崇高师德、精专业技能、勤传道授业、善教书育人”教风。

校徽:

如下图

彩带状未封闭的椭圆形外圈代表突破、开放、呵护、激昂;圈内的六边形既是一本翻开的书、也是苯环的变形,代表学院的基石、理想、探究;六边形内的数字1953代表学校在泸州建校于1953年;颜色采用蓝绿和橙黄,“蓝绿”代表:

精业、创造、博学、发展、繁荣、机遇,“橙黄”代表:

厚德、活力、获得;六边形正下边的“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为校名标准字,图案如下图。

校名标准字正下方的英文为学院英文名全称。

校旗:

广泛征求师生职工及校友意见后确定

校歌:

广泛征求师生职工及校友意见后确定

第三条学院地址:

四川省泸州市瓦窑坝路62号(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变更办学地址或联合办学)。

第四条学院确定每年的9月16日为院庆日,合校前各校的建校日为学院纪念日。

第五条学院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学院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六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

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履行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八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责和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一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十一)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院领导主持,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院长助理、学院办公室主任、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吸收其他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参加。

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节组织结构

第九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专业系、部等教学机构;根据高职教育特点和学院实际,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和服务保障机构。

根据编制和职能设置岗位,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人员聘任。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对各二级机构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逐步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和对各部门实行目标考核制度。

第一十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学院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章,根据章程或者规章履行职责。

第三节学术组织和督导机构

第一十一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订其章程并履行职责。

第一十二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研究、指导、咨询、审议和决策教学工作的组织机构。

依据《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依据《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依法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

工会委员会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院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一十三条学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支持团组织开展活动,并为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十四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一十五条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院的指导和管理。

第一十六条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接受学院的指导和管理。

第一十七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

第一十八条学院设立内部监察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监察审计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内部监察审计活动,加强内部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三章办学活动

第一节办学形式

第一十九条学院的办学规模:

在院学历教育学生8000人左右。

视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适当调整办学规模和结构。

第二十条学院的办学层次:

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成人职业教育以及职业岗位培训,积极探索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二十一条学院的办学形式:

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结合;依托已建立的培训平台,开展职前教育和在职教育,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

第二十二条学院根据有关政策和招生对象确定学制,逐步推行“弹性学制”和“完全学分制”。

第二节专业设置

第二十三条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规模和院系设置,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妥善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促进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学院设置工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法学等学科门类,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可增设学科、调整专业门类。

第二十五条学院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

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节人才培养

第二十六条学院以系(部)为教学科研工作的实施单位、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

辅导员、班主任、导师承担班集体的组织与管理、学生的教育与职业生涯指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院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紧密围绕人才市场的需求,根据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标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全面实行学分制。

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自主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积极探索和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学院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考试。

第四节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学院将技术应用、技术创新、教学内容改革与方法创新、高职教育研究作为科学研究的重点。

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

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九条学院鼓励并大力倡导科研和学术活动,实施科研项目计划,组织、鼓励和支持教师争取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鼓励校企合作进行科技创新,鼓励多出研究成果并促进成果转化,鼓励教师申报专利。

第三十条加强教育科研投入,建立学院科研开发、技术运用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成果验收、评比和表彰、对外报奖等工作。

学院设立教学科研与学术成果奖。

第三十一条学院举办学术期刊。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聘任制。

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他劳动报酬及福利,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的权利;

(五)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六)对学院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

(七)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机会权利;

(八)享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符合学院发展实际的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九)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一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循师德师风要求;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工会依法建立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救助、调解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生及校友

第三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或接受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按规定跨学科、系(部)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的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遵循校训、校风、学风;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毕业文凭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实习场所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制度;建立勤工俭学基金,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建立学生奖助基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通过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等,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治能力。

学生在院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院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学院加强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加强校企合作,与用人单位联系,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毕业生通过面向市场、双向选择的自主择业途径获得就业。

第四十六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生活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校友

(一)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生和学员;

(二)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指导教师。

第四十八条学院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是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

学院支持校友会按地区、行业、届别等成立校友分会。

第四十九条学院设立办学理事会,办学理事会是学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建议机构,是学院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

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学院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六章经费来源与保障

第一节经费来源

第五十条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各级财政拨款、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节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院财务管理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五十三条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逐步实施总会计师制度。

学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上级组织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节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五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学院依法接受社会、个人和企业捐赠。

捐赠资金由学院财务部门按捐赠者合法意愿,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捐赠设备、设施进入学院资产管理体系,按学院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节保障体系

第五十八条学院建立后勤保障体系,围绕教学与学生教育管理的需要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五十九条坚持服务教学、服务教师、服务学生的宗旨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教育技术现代化、图书情报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六十条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学院对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院实施安全工作分级责任制和问责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二条举办者的权利:

依法管理和监督学院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六十三条举办者的义务:

保障学院办学经费,支持和鼓励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履行办学职责。

第二节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四条学院的权利

1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按学院章程自主管理;

2制订学院战略发展规划;

㈢根据国家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㈣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

㈤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企业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㈥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教职员工,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调整其收入分配;

⒈对国有资产、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⒉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⒊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学院的义务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在民事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3依法维护学生、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学院的监督;

㈤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依法接受对学院财务活动的监督;

㈥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院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为教师培训、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创造条件;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合规有序增长;

7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8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院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章程修改草案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院长办公会审议,由学院党委会审定,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九条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条学院教职工、学生或者学院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院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学院党委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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