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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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概要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五章学生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章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附则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稿)

序言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前身是成立于1956年的四川省邮电学校,隶属于原邮电部,2000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划归地方,先后由四川省邮电管理局、四川电信公司、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2014年成为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坚持“面向邮电服务社会;立足西部辐射全国”的办学定位,秉承“聚焦育人用心服务校企融合”的办校理念,以“助力学生和企业价值提升”为使命,以“让每一个学生成才,使每一个邮电通信与信息企业使用我们的毕业生;让每一个员工提升,为每一个邮电通信与信息企业员工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成为一流的邮电通信与信息教育服务专家。

”为愿景,致力于建设全国一流国际有影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PostandTelecommunicationCollege。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536号。

学校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邮电通信与信息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学校坚持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做优做精学历教育,做大做强培训教育,为邮电通信与信息行业转型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九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

经批准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十条学校徽志是圆形繁体徽标,以深蓝为标准色,以双手环抱地球图形为基础,寓意“全球、沟通、文明、信息、创造”;下方有“1956”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校名的米芾字体,下方是“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的英文翻译。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一条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米芾字体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翻译的标准组合。

第十二条学校的校训为“严谨求实活泼进取”。

第十三条学校校庆日为4月25日。

第十四条学校的官方网址是。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五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依法保障和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指导办学方向,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任命学校负责人;评估、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须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五)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教职工;

(七)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八)按照国家和上级关规定,聘用、考核和评价教职员工,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闭会期间,学校党委会行使其职权,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执行学校党委决定,研究和决策学校重要事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七)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八)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学校章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经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六)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

(七)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中心),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系(中心)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系(中心)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负责系(中心)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系(中心)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系(中心)主任是其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负责系(中心)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按规定利用学校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

(三)根据考评结果,公平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

(五)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并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享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其他福利待遇;

(七)聘约规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规范,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

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发展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合同规定的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适用于《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依据学校规定选择专业和课程;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自主开展符合学校规定的创新创业活动;

(六)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八)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并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提高综合素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做有品位的大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的学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培训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学校对其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学校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校友及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条学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一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建设节约型校园,完善资源使用监控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七章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六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一)学校发挥职业教育的功能,立足行业,服务行业企业转型提升;

(二)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

(三)学校发挥自身优势,与部队共同培养高素质通信士官人才,服务军队现代化;

(四)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

(五)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五十八条四川邮电产学合作委员会是由热心高职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政府、行业和企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询机构。

学校作为四川邮电产学合作委员会的成立发起单位,按照其章程参与相关工作,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广泛联系与合作,实现方案共审、人才共育、师资共建、环境共用、成果共享。

第五十九条中国通信服务职业教育联盟是全国通信领域的部分高等院校、企业和培训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的通信领域校企联合体。

学校作为中国通信服务职业教育联盟的成立发起单位,按照其章程参与相关工作,促进相互间合作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相互促进、整体提升。

第六十条学校设立校友组织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对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给予表彰;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与成就。

第六十一条学校主动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化趋势,积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广泛开展与国外高校多样化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化程度。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六十三条学校与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批,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生效。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启动修订,修订程序同制订程序。

第六十六条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六十七条学校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自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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