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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某区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关于开展社会保障兜底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关于印发xx区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排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保障标准。

2018年xx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xx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省确定的第二档xx元/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范围。

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xx%或xx%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xx%或xx%”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关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规定,确保全面小康不落一人。

认真落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增城镇属性村居城市低保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将全区新增城镇属性村居现有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转化为城市低保对象,将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全部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

(三)完成时间。

从2018年1月启动低保、扶贫共同入户核查工作,4月底前完成入户核查,5月底前完成对象审核审批,并将提标完成后的新低保数据全部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和财务统计台账,同时将农村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进行比对调整,6月份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的待遇差额。

(四)低保提标后的分类施保标准。

1、城市低保每月分类施保标准:

(1)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每月增发xx元分类施保金;

(2)城市“三无”人员(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的未满16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增发xx元分类施保金;

(3)低保家庭中长期患重大疾病人员每人每月增发xx元分类施保金;

(4)低保家庭中的70岁以上老年人、单亲家庭所有成员、子女就学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增发xx元分类施保金;

(5)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xx元分类施保金。

2.农村低保每月分类施保标准:

(1)长期保障对象(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的未满16周岁人员)、低保家庭中一、二级重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每人每月增发xx元;

(2)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和独生子女低保家庭成员、单亲低保家庭成员、失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发xx元;

(3)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员每人每月增发xx元;

二、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及省、市贯彻落实文件,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一要整合力量,共同核查。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经济收入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

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共同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

二要强化对象衔接,实现数据共享。

各镇乡(社区服务中心)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实现数据共享,健全完善数据信息定期比对机制,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

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正确标识。

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

三要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

认真落实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xx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等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要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1、扎实开展收入核查。

切实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工作在政府主导下扎实开展,确保对所有原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都进行收入核查,真正掌握其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

在开展收入核查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作用,对所有低保对象以及新申请对象,都要认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核对结果作为退出或享受低保的重要依据。

2、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工作。

民主评议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

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组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xx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

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xx%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民主评议应做到准备工作充分、过程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正。

张榜公示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

3、严格审核审批。

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要100%进行复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要重点进行核实。

区级要对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每个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不少于xx户,对乡村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拟保障对象、拟退出对象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抽查。

4、严格执行低保政策。

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要贯彻落实民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城市低保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5、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

各地要贯彻落实xx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6、强化督导检查。

各地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监察、最低生活保障集中整治活动和低保资金预算监管疑似问题核实工作的“回头看”,切实加大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

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民政部门要用足用好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

(三)同步做好相关工作。

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

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

要落实好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

三、实施步骤

本次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区级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包村(居)领导和工作人员,调整相应的审核领导小组和村(居)民主评困人员,驻村扶贫工作组组长必须列为村级民主评困小组成员,参加本村低保评议工作。

细化工作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申请受理阶段(2018年1月9日至3月10日)。

城乡居民申请城乡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及其村(居)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

城乡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

(二)调查核实阶段(2018年1月12日至3月12日)。

各镇、社区要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时,需有扶贫部门的干部、包村工作组干部和村(居)干部参加。

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

(三)民主评困阶段(2018年3月13日至18日)。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镇、社区的统一组织和安排,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的申请人家庭及实际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困”,民主评议在镇政府或社区服务中心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镇、社区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扶贫部门的干部参与和监督。

(四)一榜公示阶段(2018年3月19日至26日)。

在村(居)务公开栏、居民聚居地,对本村(居)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至各镇、社区的低保经办机构。

(五)审查阶段(2018年3月27日至4月7日)。

各镇、社区的低保经办机构要汇总各村(居)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随机抽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复查、核实。

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六)审核阶段(2018年4月8日至13日)。

各镇、社区组织召开城乡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

各镇、社区的城乡低保审核小组应由镇、社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城乡低保经办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为成员,扶贫部门负责人必须列为审核小组成员。

(七)二榜公示阶段(2018年4月14日至21日)。

在镇、社区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居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各镇、社区城乡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听取当事人陈述并组织核实。

公示期满后,要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区民政局。

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镇、社区要出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申请人进行反馈。

(八)审批阶段(2018年4月22日至5月2日)。

区民政局将汇总各镇、社区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联合区扶贫局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抽查面不少于镇、社区总数的二分之一,且每个镇、社区不少于50户。

审核完成后区民政局将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通过各镇、社区城乡低保经办机构出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申请人进行反馈。

区民政局城乡低保评审委员会由民政局、社会救助局和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

(九)三榜公示阶段(2018年5月3日至10日)。

委托各镇、社区城乡低保经办机构在其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及居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十)待遇批准阶段(2018年5月11日至22日)。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城乡低保,核准保障待遇。

委托各镇、社区城乡低保经办机构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城乡低保金存折。

不予批准的,镇、社区要出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申请人进行反馈。

四、提标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一)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经举报查实不符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除停发其低保金以外,所在镇、乡、社区要追缴至查处之日期间的所有低保金,并将该户列入诚信低保系统的“黑名单”。

(二)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的,可延长审核审批时间,一般延长时限不超过3个月,在延长审核审批期间拒不配合的,不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但要提供居住地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居住地村(居)不得以申请人户籍不在辖区内而拒绝开展调查和出具有关证明。

户籍地和居住地涉及跨镇乡、社区的,需由居住地镇乡、社区低保经办机构出具证明。

户籍地和居住地涉及跨县区的,需由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四)城乡低保提标核查统一使用《xx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和《xx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

上述《xx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使用后,原申请城乡低保需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委托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可不再填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主动争取政府对低保提标年度核查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的具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

要根据市、区方案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2018年低保提标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按照任务时间进度表尽快组织实施。

要切实保障工作力度,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确保提标核查工作程序不少、环节不减、质量不降、资料不缺,为迎接省、市社会救助绩效考核交叉检查奠定坚实基础。

(二)保障资金需求。

区财政部门要将未归位的低保结转资金、历年来财政预算未落实的应配套资金,在2018年内及时到位,划入低保资金专户,并按比例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三)强化部门协作。

区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做好低保工作的业务指导;扶贫工作部门要按照“两项制度”衔接要求,搞好扶贫工作的业务指导;民政部门与扶贫工作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做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乡镇社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同时将低保金按时足额以社会化形式发放。

(四)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低保提标工作,积极参与、支持、监督低保提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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