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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慧晓月一标段

 

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乐至·定慧晓月一标段

工程发包方:

重庆乐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程承包方:

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订立时间: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一、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重庆乐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乐至·定慧晓月一标段工程

工程地点:

关口长二中旁

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工程技术交底施工设计图纸中散水以内的工作内容(不含表前的供水、供电安装,供气的安装,斜屋面防水及防火门、防盗门、塑钢窗、百叶、消防系统、二次供水、电梯、外墙面层)。

三、合同总工期

总工期540日历天。

开工日期:

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时间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和业主要求,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仟陆佰贰拾柒万零叁佰贰拾元¥:

16270320.00元(暂按800.00元/平方米计算,最终按照中标结果决算),即:

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执行2008年定额后,税前各项组成费用合计按中标的下浮比例12.53%下浮后再计算税金后的金额作为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发包人施工期间核定的综合包干费用不参与下浮)。

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按工程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长寿区信息价格计算算术平均价格后作为调整人工价差、材料价差的依据(不考虑施工期间各月实际完成量可能影响算术平均值计算因素);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按发包人市场询价后核定的材料价格执行;但设计图说上明确的选用材料无论《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有无均以发包人根据市场核定的材料价格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款”

4、本项目“招标文件”

5、“通用条款”(本招标文件中略,具体参照范本)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1月19日

合同订立地点:

重庆乐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协议书的第六条组成顺序执行。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及地方法规的要求,达到合格及以上,若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在2010年月日前提供五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按通用条款4.2条执行。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实施控制和监理。

对隐蔽工程及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合同内工程量签认。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量进行确认。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5、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按现有条件施工。

6.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边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临时施工用水、电发包人接至规划红线外50米内,承包人施工时经发包人同意后自行完善用水、用电安装,并承担相应费用和按水、电部门收费标准缴纳水、电费,分表和总表的差值按各分表的读数比例分摊。

6.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并满足施工要求(规划中的城市干道维护维修由发包人负责,其余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6.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只提供岩土勘察报告.

6.1.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

6.1.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2010年月日双方人员现场交验。

 

6.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提供图纸后十五天内。

6.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办理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6.1.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7.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1、开工前5日内提供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

2、每月18日报送对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

7.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自行负责。

       

7.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7.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7.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

7.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对施工中可能受影响的地面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应加强监控量测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及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执行。

7.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负责与有关市政、交通、供电、供水、防雷、消防、环保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其费用自行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交底后五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五天内。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工期540日历天倒排确定。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其他任何情况工期不得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承包人按设计文件要求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拟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一览表,报业主方、监理和质监站确认。

11、工程试车

11.1试车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第五条和重庆市安全施工法规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与调整

12.1合同价款结算的办法:

按中标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执行2008年定额后(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按工程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长寿区信息价格计算算术平均价格后作为调整人工价差、材料价差的依据(不考虑施工期间各月实际完成量可能影响算术平均值计算因素);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按发包人市场询价后核定的材料价格执行;但设计图说上明确的选用材料无论《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有无均以发包人根据市场核定的材料价格为准),税前各项组成费用合计按中标的下浮比例下浮后再计算税金后的金额作为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承包人施工期间经发包人核定的综合包干费用不参与下浮)。

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2.2.1人工价格、材料价格在计算算术平均时的执行时段:

监理发出开工令的次月开始,至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的前一个月结束。

12.2.2发包人按一般正常施工方法(如基础采用人工施工),提供分配现场施工用电,承包人超出一般正常施工方法(如基础施工大量采用小型空压机等)造成现场供电不足,需发电或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再单独签证。

12.2.3为了不受市网停电影响延误工程工期,承包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安装自动计时器,记录发电时间),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

如因市网停电,由承包人自行发电,每次发电时间超过4小时的,发包人承担此部份发电机累计发电台班数量的定额台班油料消耗的油费,调差后计取税金,不进入下浮。

承包人应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蓄水池。

发包人不对市网的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作任何签证,也不因为市网停水、停电延长工程工期。

12.2.4凡满足天棚质量验收和观感验收标准,只需刮水泥基腻子即可;不满足者,须抹灰后再刮水泥基腻子。

两者均只按设计的抹灰工程量和相应的定额单价(不予调差)进入结算。

12.2.5砌体工程使用后植筋工艺时,只按定额规定计算预留拉墙筋费用,不得计算后植筋费用。

12.2.6基础施工期间垂直运输台班的计算按照CQPSDE-2008台班定额第81页中85030702编码为准,个数为30个台班包干使用,人工及燃料动力用量不予调差,只记取税金,不进入下浮。

12.2.7对于基础为整体,上升结构以变形缝隔断的工程,结算类别以变形缝隔断的单栋为准,基础取费类别同主体。

12.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记取

12.3.1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作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除政府职能部门检查评定外,发包人将经常组织监理和承包人交叉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备案。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监督站及发包人共同验收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优良、合格、不合格数据及资料,调整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计取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后施工现场范围内的道路或场地硬化、清扫、施工围墙及围墙装饰、施工排污、噪音控制等也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12.3.2承包人应按重庆市现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创建规范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围墙的修建、地面硬化、承包人施工场地相邻的施工道路的维修、场地和道路的排水、维修,宣传工作和标准化的现场管理标牌,该费用已视为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中,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再单独予以计费。

12.4甲供材的计费及管理

12.4.1工程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由发包人确定供应商供应,发包人、承包人、供应商共同签订供应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

承包人按设计施工图说和设计变更通知,计算各种强度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审核施工图预算或结算中的混凝土工程量,按预拌商品混凝土计算规则套定额并进行结算。

现场实际使用商品砼的标号和数量由承包人与预拌商品砼供应商签证确认,工程材料财务结算时,承包人按实际使用商品砼的标号和数量的定额基价,扣除本合同下浮比例和泵送砼配合费后退还给发包人甲供的商品砼价款。

定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损耗不扣除,由承包人包干使用。

预拌商品砼数量按强度不同分别统计数量。

如承包人各种强度的预拌商品砼用量若分别超过设计施工图计算用量以及承包人为了赶工而将预拌商品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提高这两种情况导致的价差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4.2安装工程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实物,其价格不进入预结算总价,工程预结算时,发包人指定这部分材料价格,承包人以指定材料价格的2.1%计算材料保管费。

12.4.3发包人供应的斜屋面瓦,承包人按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基价进入预结算计取各项费用,计取费用后按进入预(结)算的基价扣除承包人应收取的保管费(2.1%)及合同下浮比例后在预(结)算中退还给发包人该材料价款。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实物,承包人按预结算工程量和定额消耗量计算用量向发包人领用,领用量超过预结算用量的,其超过部分按施工期间造价信息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加10%管理费向承包人扣款。

恶意超领的,其超过部分按施工期间造价信息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加50%管理费向承包人扣款。

恶意超领与非恶意超领的界限以图纸定额用量为准,超过4%(含4%)定义为恶意超领。

12.5分包工程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的计取

12.5.1本工程经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承包人作为总包方必须对这些分包单位进行管理,行使总包职责,总包管理和配合工作内容包括一般的剔槽打眼,嵌缝补缝,提供垂直运输,必要的临设场地的提供,水电接点的提供,简单的脚手架(但必须确保安全),保安和清洁卫生,施工的场地及界面移交配合,工程保修期督促分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保修等,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按如下方式计算:

承包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向发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不含分包单位的用水、用电费用,此费用发包人给承包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包干使用,此费用计取税金,不参与下浮)。

除按上述办法计算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外,无论发包人再确定其他分包项目与否,承包人均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更不得以总包管理为借口或以不予配合的方式要挟分包单位向其索取额外费用,若经查实,一次给予5000元罚款,累计三次以上者在合同付款条件上延缓一年付款),该费用属综合包干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参与下浮。

承包人收取了上述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用后,应承担所有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和配合责任,分包单位所实施项目的进度、质量均由总包负责统一管理。

12.5.2本工程外墙若不涉及保温,承包人只施工到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层,剩余面层部分为专业分包,承包人除按12.5.1条承担所约定的总包管理和配合工作内容外,还得为外墙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需的外脚手架,承包人按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脚手架补偿费、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若涉及保温且采用聚苯颗粒保温时,外墙水泥砂浆找平层及聚苯颗粒保温部分由承包人施工,剩余面层部分为专业分包,承包人仍按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外脚手架补偿费、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

此费用为包干费用,记取税金,不参与下浮。

12.6对于设计变更或者业主要求新增的内容仍执行上述计价办法,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诿或者要求予以计费方式调整,否则视为违约。

12.7工程竣工决算有效资料的明确:

施工蓝图、技术变更、签证单、收方单、乐至公司会议纪要、乐至公司及乐至公司成本管理部发出的关于计价的通知、区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

13、工程预付款

13.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

无。

13.2安全文明施工费:

开工前由承包人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下达开工令前,甲方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给乙方,其余50%按工程进度支付。

乙方应专款专用,甲方及总监理工程师监督对该项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

工程结算时,甲方根据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综合评定结果计算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评定为不合格的,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14、工程量确认

14.1承包人向发包人项目部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验收前提供已完合格工程量报表。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工程进度付款。

1、33/-1F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基础完工后,按施工图示建筑面积支付30元/平方米;主体10层完工后10日内,按已完成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支付280元/平方米;主体20层完工后10日内,按已完成的11-20层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支付280元/平方米;主体全部封顶后10日内,按已完成的21-33层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支付280元/平方米;砌体15层完工后10日内,按已完成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支付20元/平方米;砌体完工后,按已完成剩余楼层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支付20元/平方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已完工的实际建筑面积支付150元/平方米;备案登记证移交业主后10日内,按已完成的实际建筑面积支付30元/平方米;经审计完结后(原则上,审计工作在承包人提供的相应竣工决算合格资料半年内完成)30日内付足总工程款的97%,余下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斜屋面瓦、商品混凝土、安装部分材料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所需材料除发包人供应外的其他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

所有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要求,满足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后必须提供出厂产品合格证,按材料使用要求进行批次抽检,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使用。

直径12(含12)以上的钢材只能使用重钢、达钢、长寿永航钢铁厂生产的产品(长寿永航钢铁厂只限于获得权威部门认定的免检部分的产品),12以下除可以用以上厂家的产品外还可以用水钢、威钢的产品。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8、竣工验收

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五套,其中原件两套。

另提供竣工图电子版光盘两套。

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质量保修

19、质量保修期:

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20、保修金:

保修金为工程总价款的3%。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21、违约

2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2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返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返修损失自负,工期不予顺延。

由此造成业主其他经济损失,须全额赔偿。

情节严重的,并按本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22、争议       

22.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23、工程分包

23.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严禁二次转包和违规分包。

        

24、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25、保险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25.1.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相关规定办理人员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5.1.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相关规定办理人员保险。

             

26、担保

26.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为:

壹佰陆拾万元。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民工工资担保金为:

捌拾万元。

(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为:

捌拾万元。

履约担保金、民工工资担保金及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

(不计息)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7、合同份数

27.1双方约定合同文件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8、补充条款

28.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民工花名册,并按月付清民工的人工工资、工程材料款和所有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8.2中标通知书、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执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3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组织施工作业,超越发包人批准的作业范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

28.4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应按建管规定配备且押证施工,施工作业时必须每天在施工现场,发包人如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在施工作业时不在施工现场,每人次惩扣500元,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按违约处理,扣履约保证金2万元。

承包人无权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变更。

工程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低劣,工程进度达不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时,发包人有权撤换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

28.5易然、易爆物品、地上、地下管线和各种设施由承包人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如发现以上人员脱岗或管理不力,每人次惩扣500元,三次惩扣履约保证金5000元。

                 

28.6承包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的监督管理,如不履行职责,造成质量不合格者,除工程返工重做外,每次每处惩扣1000元。

  

28.7工程施工中承包人不按国家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每次惩扣1000元,累计三次惩扣履约保证金2万元。

   

28.8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低劣,或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或在规定工期内没有完成全部工程,或因承包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导致本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人从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解除工程承包合同通知书和撤离施工现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必须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并自行承担撤离施工现场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对承包人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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