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技术讲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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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技术讲1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技术讲座

吴敬杰

前言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进行。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开工建设的各种项目日益增多。

特别是能源、交通、水利、市政配套设施和矿山工业广场建设项目比较多,像西气东输、南水北调、郑西和石武客运专线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将对我省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和加快中原崛起的步伐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建设项目压矿的评估核查和评审工作都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和评估机构来完成的,审批程序必须在这些工作完成的基础上进行。

所以,我们今天来共同探讨一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和技术方法,对于以后这方面的工作肯定是有所裨益的。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中华人民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重要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建设项目压覆矿床的,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在报批时,应当附有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矿情况的审查意见。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所在地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3〕135号)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不能开发利用(河南省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分布区域见附录)。

第三条未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第四条在河南省境内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以及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应事先调查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线)时,设计方案中应兼顾矿产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少压覆矿产资源。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线)方案初步确定后,应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选址(线)方案及其图件资料、提请对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审查的文件,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凡是建设项目不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出具该建设项目不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凡不在本办法附录中所列查明资源储量矿产地区域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上述审查,只需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用地预审时,有关处室附上会审意见。

第七条建设项目占地范围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区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开采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论证,确认不影响矿产资源开采的,出具可以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线)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委托具有地质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文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出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对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矿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

第九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范围,原则上是指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范围。

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包括:

国家和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及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地;非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包括:

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已列入《矿产资源储量表》、已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备案)公告》的矿产地中除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立项依据、选址(线)方案、占地面积、范围,选址(线)及附近矿产资源分布及矿业权设置及开采利用情况;

(二)压覆的矿区、矿种及压覆的面积、范围,压覆的各矿区、各矿种的资源储量及潜在价值;(三)压覆矿产资源的技术经济评估论证,核查评估结论意见等。

《评估报告》应有以下附件:

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或文件、建设项目用地的坐标位置图件、《评估报告》及其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书、《评估报告》编制单位的资格证书,建设单位与压覆区范围内矿业权人的有关协议。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压覆且建设单位又进行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得开采。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再受理任何单位的采矿申请;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得划入变更后的开采矿区范围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受理批复原则

1、受理要求:

省国土资源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报件的受理;送审材料齐全并通过合规性检查的,予以受理。

但在审查中发现报件有数据、文字、技术错误时可令报件人修改、补充;省国土资源厅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不含申报材料的修改补充时间)对报件做出批复。

2、批复原则:

(1)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特别是对国家规划矿区、重要矿产资源要严加保护。

(2)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3)保障国家、省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建设。

(4)对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选址(线)方案,压覆储量核实评估报告中须有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及首选方案的最优性论证。

3、审批要求:

各省辖市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本着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对于本辖区需要审查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项目,尽量做到提前介入,熟悉情况,提出相应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我省经济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受理资料

凡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请示;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包括文本文档和电子文档),并附有核实评估委托书、送审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复印件(此项非必须);

(三)储量评审中介机构对压覆储量核实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书及省厅的备案证明书;

(四)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不需此件);

(五)压覆采矿权人或已提交储量报告并经评审备案的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的,还须附有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准予压覆的协议书;

(六)建设用地范围内设有探矿权的,还须有与探矿权人签订的同意在其探矿区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协议书或项目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不影响其正常勘查施工及安全的书面承诺);

(七)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二份)。

不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前四项中

(二)、(三)和(四)具备其一即可,(五)、(六)、(七)不需要提交。

四、审批程序

报件受理—资源储量处初步审查—同意办理(不同意则退回窗口)—起草批文—勘查处、开发处会审—资源储量处审查—无异议资源储量处处长审核(有问题根据情况处理)—办公室核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厅领导签发—办公室编号—文印室打印—资源储量处批准发文—窗口送达文件

五、注意问题

我们着重说明一下资源储量处初步审查和会审后审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初步审查中易出现的问题:

1、资料不全。

储量核实评估报告中所附的核实评估委托书、送审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缺项,尤其是核实评估委托书缺少的比较常见。

2、储量核实评估报告不规范、缺乏条理性、用词不准确、错漏等。

3、制作的光盘内容不全。

4、压覆矿产资源的缺少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会审后审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报件中不压矿而会审出现压矿,分以下几种情况。

1、压覆采矿权(包括矿业权人自身的采矿权、已提交储量备案的探矿权)。

2、压覆探矿权。

3、压覆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

4、压覆两权价款项目。

5、压覆国家和省规划区。

 

河南省未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的县(市、区)一览表

省辖市

县(市、区)

郑州

中牟县

开封

市辖各区、开封县、尉氏县、通许县、杞县

安阳

内黄县、滑县

许昌

市辖区(魏都区)、鄢陵县

新乡

新乡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县

焦作

孟州市、温县

商丘

市辖区(梁园区、睢阳区)、虞城县、民权县、宁陵县、睢县

南阳

新野县、社旗县

驻马店

市辖区(驿城区)、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正阳县、平舆县

信阳

淮滨县、潢川县

濮阳

南乐县

漯河

市辖区(源汇区)、临颍县、郾城县

济源

济源市

周口

市辖区(川汇区)、项城市、商水县、扶沟县、西华县、郸城县、淮阳县、沈丘县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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