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基础司权威解答入学年龄转学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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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基础司权威解答入学年龄转学等
教育部基础司权威解答(入学年龄、转学等)
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到底该如何确信?
跨省转学需要哪些单位查办,流程是什么?
……相信有很多家长会碰到这些棘手的问题。
此刻,这些问题有“标准答案”啦!
日前,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就中小学生电子学籍治理中的一些常见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一、处置中小学生学籍治理问题的依据是什么?
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生学籍治理方法》,对学籍信息治理体制、学籍成立、学籍变更治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各省份依照《中小学生学籍治理方法》,均已制定或完善本省学籍治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本省学籍治理的具体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治理方法》和各省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处置学籍问题的依据。
这些文件已经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基础教育一司主页发布,广大伙儿长也能够向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其有义务进行回答。
二、学生家长应向哪级教育部门反映问题?
为明确责任,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成立完善处置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治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规定,学生家长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如成立学籍、更改学生信息等,应向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形。
涉及两所学校,如转学、删除重复学籍等,应向两校一起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形。
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地市两个县域的,向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在不同省份的,向教育部反映。
3、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如何确信?
电子学籍系统是不是对入学截止日期进行操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和因缓学或其他特殊情形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域实际情形确信”。
因此,学生入学年龄的截止日期由各省依据法律设定,全国未做统一规定。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治理系统提供了入学截止日期操纵功能,但已经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设置截止日期。
4、义务教育时期学生能够留级、跳级吗?
义务教育属大体公共服务,具有平等、公平、强制等特点,因此原则上不鼓舞留级、跳级。
留级、跳级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治理问题,是学籍异动,依照《中小学生学籍治理方法》,留级、跳级的条件和办理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全国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具有治理留级、跳级等各类学籍变更的功能,可是不是启用及具体操作权限,均完全在各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治理。
五、一般高中可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
学籍是招生的结果,而不是招生的条件。
关于一般高中可否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国家没有限制性规定,依照《中小学生学籍治理方法》,招生问题属于具体的学生治理问题,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如省级没有作出规定的,依次由地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若是地址许诺高中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则可在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关招生操作。
六、因特殊缘故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能够补建学籍吗?
如何操作?
能够补建学籍。
由学生所在学校上报其主管束育行政部门,再逐级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提交教育部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核查是不是有重复建籍情形),查重没有问题的,由所在学校为学生补建学籍。
理论上,学校均应为没有学籍的学生及时成立学籍。
但为避免歹意或过失重建学籍,确保学生学籍全国唯一,爱惜相关学生利益,保护学籍治理秩序,对非一年级学生补建学籍的,必需进行全国查重。
7、在输入地无学籍的义务教育时期随迁子女是不是能够返回原籍就学?
如何成立学籍?
能够。
依照《义务教育法》和当前有关规定,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能够在输入地就读也能够返回原籍就读。
不符合条件的,应返回原籍就读。
在未经批准的“学校”就读的,将无法成立学籍。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依照法律规定,妥帖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为其成立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
八、小学生毕业后,跨省转学去一个不同窗制的地域就读,如小学生毕业地域为“
五四学制”,目的地为“六三学制”,如何处置?
除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外,原则上学生小学毕业后不该跨省就学。
关于少数确需跨省就学的,若是两地学制不同,依照《义务教育法》确信的“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治理体制,应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依据本地规定确信就读年级。
转入地学校确信要接收的,由其直接通过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在网上发起学籍转接申请,不需要家长来回奔走。
九、跨省转学需要哪些单位查办?
流程是什么?
跨省转学与省内转学一样需要四方查办:
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
其流程依次是:
转入学校发起跨省转学申请(需要正确输入学生姓名和学籍号,输入有错的,将无法办理而退回转入学校,需要从头发起),转入学校查办,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查办,转出学校查办,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查办。
四方查办无误后,由转入学校调取学生档案。
办理完成后,转入学校应告知家长。
整个进程均在网上进行,家长只要确认转入学校已经正确发起转学申请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省份对转入学生的时刻有规定,家长为小孩转学时应了解相关省份的要求。
10、毕业后跨省就学需要哪些单位查办?
流程是什么?
毕业后跨省就学需要三方查办:
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毕业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其流程依次是:
接收学校发起跨省就学申请,接收学校查办,接收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查办,毕业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查办。
通过三方查办后,由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
办理完成后,接收学校应告知家长。
一样,整个进程均在网上进行,家长只要确认转入学校已经发起转学申请即可,不需要额外再做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此功能仅在招生前后的一段时刻内开放,开放时刻由各省在教育部确信的全国统一时刻段内安排。
1一、如何查询学籍转接工作进度?
关于转学进度,学生和家长向转入学校咨询即可。
转入学校有同意学生和家长查询的义务,能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实时查询。
1二、转学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吗?
因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已经实现全程网络调转,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治理人员的查办操作都是在授权下进行的,其行为与传统的纸质签字盖章方式具有一样效劳。
因此,学生跨省转学,除家长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外,能够再也不提供其他纸质手续。
考虑到治理权限和工作适应,省内转学是不是需要纸质材料,由各省自行规定。
13、跨省转学需要提供学籍号,如何取得?
请家长主动联系转出学校,获取学籍号。
依照要求,转出学校必需主动配合提供。
若是学校不配合,家长能够向其直接的学籍主管部门投诉。
14、学生办理跨省转学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输入的身份信息和户口本上或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完全一致,但系统提示“转出省份校验错误”,不能提交转学申请,该如何办?
显现这种情形的要紧缘故是,第一次成立学生学籍时录入的相关信息有错误,在学籍系统中查不到该学生的信息,因此无法办理转学。
具体解决方法是,联系转出学校按规定程序修正学生信息,再提交转学申请。
1五、转学流程需要多长时刻完成?
依照《中小学生学籍治理方法》规定,转学需要四个环节查办,每一环节要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理论上最多需要40个工作日。
从实际情形看,由于全数在网上进行,绝大多数转学实际所需时刻要短得多,最快的一例从广东转往河南的转学,所有环节共用8小时即完成。
但目前也存在查办不及时的情形,电子学籍系统已经增加了查办的监控提示功能。
能够预见,随着电子学籍系统不断应用的深切和工作人员治理水平的慢慢提高,转学将加倍速捷。
1六、转学流程中,转入学校已发起申请,而且转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都已审核同意,但老是被转出学校驳回,该如何办?
在全国电子学籍系统中,驳回确实是有查办权限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同意转学。
学生和家长碰到被驳回情形时,要及时与做出驳回处置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沟通,看是不是符合相关地址规定的转学条件,是不是关键信息有误,或显现临时的技术问题,以便尽快从头发起申请并取得查办通过。
若是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同意,学生和家长有异议的,可参照对第二条的回答进行投诉。
需要说明的是,转学也是学籍异动的一种,其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家长在为小孩转学之前,应了解相关省份的规定,并提早与转出学校做好沟通。
国家现行政策不鼓舞学生无序流动,不支持择校择生。
17、学生在学籍系统中如为非在校生状态或有在办业务,是不是能够转学?
学生的学籍有两种状态,一是在校生状态,正常在校学习的学生均为此状态;二是非在校生状态,包括休学、复学、出国、其他离校等情形。
非在校生状态不能转学,学生和家长须按程序请学籍所在学校将其恢复为在校生状态后才能转学。
极个别学籍有时会碰到学生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置等正在进行的在办业务,也不能办理转学。
只有把这些业务办完,才能转学。
碰到以上情形时,学校要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说明缘故,并配合做勤学籍状态恢复、加速完成在办业务等工作。
1八、在招生进程中,学生本该去A校,可是却被B校录取并调档,造成该学生在A校没有学籍信息,该如何处置?
学生和家长可向B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反映,责成B校同意释下学生学籍。
以后,向A校申请以转学的方式向B校调取学籍。
A、B学校之间或学籍主管部门之间有争议的,可参照对第二条的回答进行投诉。
1九、学生在外省小学(初中)毕业后,如何回户籍地就读初中(高中)?
学校以无法调转学籍为由不接收学生如何办?
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毕业后回户籍地就读的,本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入学。
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以无学籍或无法调转学籍为由拒绝接收。
确信接收学校后,对有学籍的,由接收学校发起相关流程调转学籍。
无学籍的,参照第七条的回答成立学籍。
初中毕业就读高中,需要依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招生。
招生的条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信,但不得以无学籍或无法调转学籍为由拒绝接收。
凡是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接收的,都可通过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籍转接。
有转回户籍地就读打算的,学生和家长应及早了解户籍地高中报名考试招生的有关政策,按时参加本地高中招生考试。
20、某学校已接收学生就读,但又以学生没有全国学籍或无法转接学籍要求学生退学符合规定吗?
现实中,情形比较复杂,应该分类对待。
第一种情形是,学校没有招生打算而招生,能够做退学处置,后果由学校承担。
第二种情形是,学生之前没有学籍,但除此之外,符合入学条件,学校应依照第六问的情形为其补建学籍,不能做退学处置。
第三种情形是,学生之前有学籍,学校应尽快发起转学向原学校调取学籍,不能做出退学处置。
《中小学生学籍治理方法》规定“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的本意,是避免显现借读、超打算招生等违规行为,防控“人籍分离”,不该成为不接收符合招生入学条件学生的借口。
固然,原则上学生到转入学校就读前,就应完成转学工作,不该显现长时刻“人籍分离”情形。
(来源教育部新闻司官方微信“微言教育”)
附:
北京市学籍有关双籍、未建籍、转学相关问答
一、关于小升初双籍
依据2014年北京小升初政策,学籍、户籍、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县的学生还可办理跨区。
以下是“双籍”的几种常见情形问答,2015小升初家长可作为参考。
北京小升初是以学籍为主,仍是户籍为主?
北京小升初要紧以学籍为主。
北京小升初的入学途径要紧有推优、特长、寄宿、电脑派位等,不管是何种入学方式,大多以学籍为主。
学籍和户籍不在同一区县,若想回到户籍所在区县参加电脑派位升学应如何操作?
学籍在外区县想回到户籍所在区县参加派位学生需注意,跨区升学需要办理跨区手续。
从往年小升初跨区手续办理的情形来看,跨区手续第一要向所在小学申请,申请时刻一样在4月中下旬进行,5月上旬各区县统一办理跨区手续办理记录。
办理成功后,方可参加户籍所在区县的升学(具体手续办理程序及条件依照各区县昔时通知的具体政策为准)。
如何选择以学籍仍是户籍小升初呢?
选择以哪个“籍”来小升初,主若是考察优质中学的数量,而且,在考察优质中学时,家长也需参考小孩实际能力,综合考察,量力而行。
一样来讲,但凡优质中学较多的区县,其学生竞争压力也较大。
小孩的学籍、户籍、实际居住地都不在同一个城区,想找个离家比较近的中学,如何办?
这种情形下,只需要提供父母一方在实际居住地具有衡宇产权原件并提供亲子关系相关证明、学生本人北京市户口本原件并填写《回户口或家庭住址所在区县入学申请表》等材料,审核通过即可(具体手续办理程序及条件依照各区县昔时通知的具体政策为准)。
二、特殊缘故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能够补建学籍
日前,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在解答中小学生电子学籍治理常见问题时表示,特殊缘故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能够补建学籍。
特殊缘故未建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补建学籍,由学生所在学校上报其主管束育行政部门,再逐级报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提交教育部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核查是不是有重复建籍情形),查重没有问题的,由所在学校为学生补建学籍。
该司透露,理论上,学校均应为没有学籍的学生及时成立学籍。
但为避免歹意或过失重建学籍,确保学生学籍全国唯一,爱惜相关学生利益,保护学籍治理秩序,对非一年级学生补建学籍的,必需进行全国查重。
另外,在输入地无学籍的义务教育时期随迁子女能够返回原籍就学,依照《义务教育法》和当前有关规定,符合输入地规定条件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能够在输入地就读也能够返回原籍就读。
不符合条件的,应返回原籍就读。
在未经批准的“学校”就读的,将无法成立学籍。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应依照法律规定,妥帖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为其成立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
三、转学的有关说明(截取自《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方法》)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时期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缘故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时期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
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谐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
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时期就读,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时期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时期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信的学校联系就读。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谐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
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
本市一般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确有特殊缘故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布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
高中时期不同类别的学校之间转学,参照办理。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一般高中时期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同时,应提供原就读一般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时期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七条
关于有严峻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惩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束或管束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
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更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关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方法帮忙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青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
转学手续办理一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时期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合法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