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92条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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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92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192条

  篇一:

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

  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

  韩洪律师

  核心提示:

合同撤销,指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而被撤销。

合同被撤销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在撤后,合同无效,并且其无效的效果溯及合同成立之时,即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合同撤销以主张撤销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并行使撤销权为前提,它和债权人撤销债权的目的、适用情形有一定的区别,合同撤销制度也不同于合同解除制度。

  一、合同撤销权的性质

  1.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目前在理论界通说认为,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虽然在实践中,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达到合同撤销的目的,但是,法院和仲裁机关均非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无任何利害关系,并不实际享有合同撤销权,它们只是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进行必须的审查和确认。

这也是《合同法》规定,在审理纠纷中没有合同当事人明确提出撤销主张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不得主动撤销合同的原因。

  2.合同撤销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虽然都属于形成权,但二者仍存在一定的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

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适用情形和后果不同。

合同撤销权是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应撤销的情形下行使。

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虽然都能发生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后果,但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可撤销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后者适用的对象是有效合同。

  第三,发生的原因不同。

合同撤销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规定,而债权人的撤销债权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合同法》第74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四,行使期限不尽相同。

合同撤销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都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是,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第五,主体及行使条件不同。

从撤销权的主体分析,前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后者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且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足以受损的权利人自己的名义申请行使;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后者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损害或足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作为

  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3.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虽然都属于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二者仍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合同撤销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领域,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第二,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从发生的效果看,合同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从开始起无效;而合同解除则只有对非继续性合同才有溯及力。

  二、法律对合同撤销权行使的规定

  

(一)一般合同撤销权

  1.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一,《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在《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情形下,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这是因为。

  根据第49条规定,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既然代理行为有效,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形下相对人请求撤销其与被代理人的合同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2.“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的合同撤销权。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因一方当事人重大误解订立或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行使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行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由于《民通意见》同样适用于《合同法》,因此,撤销权人以“订立合同时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时,必须要有”较大损失的存在”。

至于“误解”,不仅包括表意人无过失的表示与意思不符,也包括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之了解错误〔误解〕。

  

(二)赠与合同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92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93条规定: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194条规定: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期限

  

(一)一般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期限。

  1.通诉讼或仲裁行使撤销权。

  从理论来说,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或法定,不宜直接由法院和仲裁机构确定,否则,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结果。

但是,最高人民司法观点认为,“一方当事人无权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

  篇二:

东莞电大法专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专科)

  作业1:

  1、要约;承诺

  2、新要约;新要约

  3、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

  4、条件成就;条件成就

  5、法院;仲裁机构

  二、不定项选择题

  1、C2、A3、B4、D5、C

  

  三、简答题

  1.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一般条款有: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4)质量5)价款和酬金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2.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答: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

  3.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2)出租人须具备特定的资格

  3)购买的租赁物一般由承租人选定。

  4)融资租赁物一般是价值较高的动产

  5)通过“融物”来“融资”

  6)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诺成、有偿合同。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

李某与张某与20XX年5月4日签订一租赁合同,张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于李某使用两个星期。

5月6日,李某提出要买下该耕牛;张某表示同意:

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且买方在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5月15日该耕牛被雷劈死。

问题:

  

(1)本案中耕牛的所有权归谁?

  

(2)该耕牛意外的风险由谁承担?

  (3)本案中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和耕牛的交付时间分别是哪一天?

  

(1)1)本案该耕牛的所有权归属张某。

2)因为《合同法》第133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案双方约定买方在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张某。

  

(2).该耕牛的意外风险由李某承担。

因为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耕牛在5月6日合同订立那天发生了拟制交付,交付完成,风险也转移李某。

所以5月15日该耕牛被雷劈死的风险由李某承担。

  (3)1)本案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为5月6日,因为本案5月6日,李某提出要买下该耕牛;张某表示同意。

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生效。

  2)耕牛交付的时间为:

5月6日,根据《合同法》第140条规定: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

  案例二.甲方在1月1日写好了要约,但却忘发了,他在l月3日才发出。

甲方写的要约没有日期,到了1月10日才由邮局投到乙方的信箱。

乙方11日才打开邮箱,看到要约。

甲方规定的承诺期是15天。

  请问:

  

(1)要约何时生效,依据是什么

  

(2)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依据是什么

  (3)承诺期限的一天最后是哪一天

  (4)承诺要求在承诺期间内发出即可,还是要求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送达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要约1月10日生效。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

  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本案甲的要约于1月10日到达乙方的邮箱。

  2)承诺期限从邮戳日1月3日为承诺期限的起算日。

《合同法》第24条规定: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3)甲方要约乙方在15天之内答复,最后一天是18日。

(计算公式是3加15)

  4)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送达。

《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作业2:

  一.填空题:

  1.要约邀请;要约

  2.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

  3.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4.法院;仲裁机构

  个月;不定期租赁合同

  二.不定项选择题

  

  三.简答题

  1.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有哪些?

  答: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②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③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④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2.简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答:

《合同法》第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简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P158

  答:

1)提供财产的一方主体具有社会性(公用事业)和特定性(垄断企业),因而其提供的产品是公益性产品和垄断产品。

  2)标的物不仅提供给经营者,还提供给社会的各个方面。

  3)这类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财产买卖合同。

  4)这类合同是持续性合同。

  5)这类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款合同发生达成协议。

  6)这类合同履行一般借助线路、管道进行,因而履行地点也不同一般。

  四.案例分析

  1.1.李华与刘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刘鑫。

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定向对方支付购房35%的违约金。

但在交房前李华又与吴军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吴军,并与吴军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问题:

  1、李华和刘鑫、吴军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2、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3、刘鑫依据合同能采取什么措施?

  答:

  

(1)李华与刘鑫只见到购房合同有效。

李华和吴军之间的购房合同有效。

  

(2)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吴军。

因为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准。

本案李华与吴军签订了合同,并与吴军办理的过户登记手续。

  (3)刘鑫可以依据与李华之间的购房合同,追究李华的违约责任。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果刘鑫没有支付购房款,可以按照双方合同规定要求李华支付购房35%的违约金。

  2.甲于20XX年10月30日表示将赠与乙8000元,乙当场表示接受,且已于11月5日实际支付支付乙20XX元,同年12月1日,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

  问题:

  

(1)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

该合同何时生效?

  

(2)甲针对乙的行为可依据《合同法》采取什么措施?

时效时多长?

  答:

  

(1)赠与合同是属于诺成性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赠予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该合同10月30日生效。

  

(2)A.甲针对乙的行为可依据《合同法》行使法定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本案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

符合甲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

  B.时效为:

1年。

依据:

《合同法》第192条第二款: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作业三

  一.填空题

  1.要约;承诺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3.条件成就;条件不成就

  年;5年5.旧价格;旧价格

  二.不定项选择题

  三.简答题:

  1.简述要约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P14

  答:

要约,又称发价、发盘。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与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旨。

3)要约的必要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

  2.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P48-P49

  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简述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P70

  答:

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新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实体权利,而不是债权人的代理权。

  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行为。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

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如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而撤销权的行使不需要具备这些要件。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例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般都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行使该项权利的,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该财产。

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能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而行使的。

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待债务到期以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四.案例分析

  1.李某将自有房屋一套租与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租期限为5年,租金每年5000元,共25000元。

双方未签订书面租合同,张某在向李某缴纳租金后搬入房间居住。

后李某将该房屋卖与洪某,但张某不知情。

洪某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提出3个月后解除与张某之间的租合同。

请运用我国《合同法》关于租合同的

(1)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该租赁应当被视为什么性质的租赁?

为什么?

  

(2)李某向洪某出售该房屋侵犯了洪某的什么权利?

  答:

  

(1)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因为《合同法》215条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李某向洪某出售该房屋侵犯了洪某的优先购买权。

因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

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

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

  让手续。

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学理论说明理由。

  答: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分)

  2.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分)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分)以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

(1分)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2分)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2分

  作业4

  一.填空题

  1.到达要约人;承诺2.主合同;从合同3.成立;依照其规定。

  ;20;5.研究开发方;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二.不定项选择题

  

  三.简答题:

  1.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应当满足哪些要件?

P72-P74

  答: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的标的物可以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P99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3.格式条款在哪些情形下无效?

p34—p35

  答:

1)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无效

  2)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四.案例分析

  1.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XX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

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

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

甲乙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需要通知相对人(受要约人),其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本案,甲公司的撤回通知以快件的形式发出,并且在要约到达前到达受要约人乙(2月7日到达),而普通信件(要约)是2月8日才到达,因此此要约撤回的效力,虽然秘书没有将撤回通知信交给董事长,但并不能影响要约的撤回效力,该要约因为撤回而无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

“本厂生产的w型电教室耳机,每副单价30元。

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大学回函:

“我校愿向贵厂订购w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

”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大学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试分析。

乙大学是否违约?

为什么?

  答:

1)乙大学不违约。

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

乙大学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接受甲厂要约,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

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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