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案例2013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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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建筑法规1、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案例案例l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乙建筑承包公司签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其后,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其后,经甲同意,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设计院和丁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

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

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任,甲遂以丙为被告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向法院起诉。

l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l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承包人,丙和丁分别是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承包人,丙和丁分别是分包人。

分包人。

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本案乙和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本案乙和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正确的。

本案必须说明的是,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八要规定:

第二十八要规定:

“禁止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给他人。

”本案中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不自行施工乙作为总承包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而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转包给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

建设行政主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建筑法和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案例案例l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l中山医大三院医技大楼设计建筑面积中山医大三院医技大楼设计建筑面积19945m2,预计造价,预计造价74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万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3402万元,配套设备暂定造价万元,配套设备暂定造价为为3998万元。

万元。

2001年初,该工程项目进入广东省建设工程交年初,该工程项目进入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易中心以总承包方式总承包方式向社会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开招标。

l经常以经常以“广州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对外交往的身份对外交往的包工头郑某得知该项目的情况后,即分别到广州市包工头郑某得知该项目的情况后,即分别到广州市4家建筑公家建筑公司活动,要求挂靠这司活动,要求挂靠这4家公司参与投标。

这家公司参与投标。

这4家公司在未对郑家公司在未对郑某的广州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查的情况某的广州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同意其挂靠,并分别商定了下,就同意其挂靠,并分别商定了“合作合作”条件:

一是投标条件:

一是投标保证金由郑某支付;二是这保证金由郑某支付;二是这4家公司代郑某编制标书,由郑某家公司代郑某编制标书,由郑某支付支付“劳务费劳务费”,其余三家公司的经济标书由郑某编制;三,其余三家公司的经济标书由郑某编制;三是项目中标后全部或部分工程由郑某组织施工,挂靠单位收是项目中标后全部或部分工程由郑某组织施工,挂靠单位收取占工程造价取占工程造价3%-5%的管理费。

上述四家公司违法出让资质的管理费。

上述四家公司违法出让资质证明,为郑某搞串标活动提供了条件。

证明,为郑某搞串标活动提供了条件。

2001年年1月郑某给月郑某给4家家公司汇去公司汇去3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支付给广州市原告万元投标保证金,并支付给广州市原告1.5万元编万元编制标书的制标书的“劳务费劳务费”。

l为揽到该项目,郑某还不择手段地拉拢广东省交易中心评标为揽到该项目,郑某还不择手段地拉拢广东省交易中心评标处副处长张某、办公室副主任陈某。

郑某以咨询业务为名,处副处长张某、办公室副主任陈某。

郑某以咨询业务为名,经常请张、陈吃喝玩乐,并送给张某港币经常请张、陈吃喝玩乐,并送给张某港币3万元和洋酒等物品。

万元和洋酒等物品。

张某、陈某两人积极为郑某提供张某、陈某两人积极为郑某提供“咨询咨询”服务,不惜泄露招服务,不惜泄露招投标中有关保密事项,甚至带郑某到审核标底现场向有关人投标中有关保密事项,甚至带郑某到审核标底现场向有关人员打探标底,后因现场监督严格而未得逞。

员打探标底,后因现场监督严格而未得逞。

l2001年年1月月22日下午开始评标。

评委会置该项目招标文件规日下午开始评标。

评委会置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于不顾,把原安排定于不顾,把原安排22日下午评技术标、日下午评技术标、23日上午评经标两日上午评经标两段评标内容集中在一个下午进行,致使评标委员会没有足够段评标内容集中在一个下午进行,致使评标委员会没有足够时间对标书时行认真细致地评审,一些标书明显存在违反招时间对标书时行认真细致地评审,一些标书明显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错误未能发现。

同时,评标委员在评审中还把标文件规定的错误未能发现。

同时,评标委员在评审中还把标底价标底价50%以上的配套设备暂定价以上的配套设备暂定价3998万元剔除,使造价总万元剔除,使造价总体下浮变为部分下浮,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合理性。

体下浮变为部分下浮,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合理性。

24日日19:

20左右,评标结束,中标单位为深圳市总公司。

左右,评标结束,中标单位为深圳市总公司。

l由于郑某挂靠的由于郑某挂靠的4家公司均未能中标,郑便鼓动这家公司均未能中标,郑便鼓动这4家公司向家公司向有关部门投诉,设法改变评标结果。

因不断发生投诉,有关有关部门投诉,设法改变评标结果。

因不断发生投诉,有关单位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最终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投标无效。

单位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最终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投标无效。

l案例评析案例评析:

l中山医大三院医技大楼工程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中山医大三院医技大楼工程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题,是一宗包工头串通有关单位内部人员干扰和破坏是一宗包工头串通有关单位内部人员干扰和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件。

本案中的有关当事人违建筑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件。

本案中的有关当事人违反了多项法律强制性规定反了多项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惩处,但本依法应当受到惩处,但本案的行政处理结果值得斟酌。

案的行政处理结果值得斟酌。

l首先,首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规定了6种种“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法的法定情形。

在本案中,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定情形。

在本案中,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看,并无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定事由。

而从标投人为看,并无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定事由。

而从标投人郑某的行为看,虽然实施了串标和骗标的行为,但郑某的行为看,虽然实施了串标和骗标的行为,但由于中标并不是郑某,所以也不符合中标无效的法由于中标并不是郑某,所以也不符合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

因此,尽管本案中存在着一系列的违法纪定情形。

因此,尽管本案中存在着一系列的违法纪行为。

但行为。

但并不必然导致中标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中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做,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出的处理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l其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建设工程合其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过程,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

作为整同订立的过程,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

作为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组成部分,中标自然也属于民事行为个招投标活动的组成部分,中标自然也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应当受到民法的调整。

的一种,应当受到民法的调整。

l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把民事行为分为民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把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及可撤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而判定民事行为是为及可撤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而判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除此以外的任否有效,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除此以外的任何机构(主要指行政管理部门)均无权确认民事行为何机构(主要指行政管理部门)均无权确认民事行为的法分律效力。

的法分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六种中标无效规定的六种中标无效情形,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确情形,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也就是说,认无效;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是确认人民法院是确认“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的唯一权力机构唯一权力机构。

如果赋予行政监督部门宣布。

如果赋予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无中标无效效”的权力,就从根本上犯了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的权力,就从根本上犯了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相竞合的错误,这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

律规范相竞合的错误,这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例案例l基本案情基本案情1(第三节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l2007年年4月,甲方与自称是某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签订月,甲方与自称是某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经甲方同意,技措费及赶工费用,约定:

经甲方同意,技措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

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

2008年年1月双方又签订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

该协议约定:

“技错费及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技错费及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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