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性评价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其对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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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性评价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其对策分析》

《质性评价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其对策分析》

新一轮课程改革倡导“立足过程,促进发展”的课程评价,改革促使评价的功能田以往注重甄别、选拔转向重视个体生命发展,因此新课程的评价被称为“发展性评价”。

质性评价是“发展性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强调从过分关注量化逐转向关注质的分析与把握,强调对评价对象作全面、深入、真实的观察,描述评价对象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新课程倡导的质性评价的方法主要有“成长记录袋”、“学习日记”、“情景测验”等,对学生的学习过程作描述和记录,以使学生更清楚地认识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帮助学生克服缺点,树立自信心,也有助于教师反思自己的教学,适时调整和改善教学。

因此,质性评价方法对于促进学生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据笔者调查,很多一线教师反映质性评价方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他们认为这种评价改变了过去以纸笔测试为惟一评价手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以及长远发展,不难看出他们在理论层面上是赞同质性评价的。

但由于新课程还处于实验阶段,一系列的配套改革还有待进行,在目前来说,质性评价方法的实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存在的困难分析

大笔者与一线教师接触过中笔者发现实施质性评价的困难既有来自学校内部的,也有来自学校外部的;既有操作层面的,也有观念层面的。

(一)不易操作

很多一线教师认为质性评价方法不易操作,如“成长记录袋”,作为新课程所倡导的重要质性评价方法之一,是教师们提得比较多的。

因为新课程对教师的角色转变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师要从传统的教学方式转变到新课程所要求的新教学方式,本身要不断地学习,接受各种培训以应对新课程带来的挑战,教师已经十分的忙碌。

而建立成长记录袋需要收集、记录学生的作品以及他们的相关材料,需要定期对成长记录袋进行评价,就需要教师付出更

多的精力与时间。

而且,如果每门学科都有档案,那么就存在档案袋的管理问题,由谁来管理。

存放在何处。

此外还有课堂观察,教师们反映一边要教学,一边要对课堂里学生的认知、情感和技能方面的变化进行观察,似乎难以做到两全。

特别是现在,我国大部分学校的班容量还偏大,有些教师负责几个班的教学,因此要求教师对每一位生长期进行质性评价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这无形中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很多教师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二)与社会的传统评价观念相冲突

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是应试教育,应试教育造成了一种“惟分数论”的考试文化现象,“家长、学校、教师乃至全社会都是以分数作为评定一个学生的发展、一位教师教学水平、一所学校办学质量和一个地区教育发展的惟一指标,尤其在处理升学考试这种高利寄存器关系的考试结果时更加如此。

”质性评价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也关注学生的学习结果,能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但据有的教师反映,有些学生热爱学习,能积极参与小组讨论,能与同学进行交流、合作,从质性评价的角度来说,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得到了发展,可是由于某些原因他们在终结性考试中未能取得好的成绩。

而事实上,有些家长仍用考试成绩来衡量自己孩子的好坏,对教师的质性评价结果不理解、不认同;有些学校领导依然依据学生的成绩来评定教师的晋升、奖惩,至使一些教师还是以学生的知识掌握为主,以求在各类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在这样的情况下,难免存在“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

(三)与考试改革的步伐不相适应

考试在我国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

尽管高校一再扩招,“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高考制度也一再地改革,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教育资源短向导等客观问题,目前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数量依然无法满足广大民众的需求,而考试相对来说不失为一种国客观、公正的评价方式,因此,直到今天考试的“指挥棒”作用依然存在,并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

据一些教师反映,现在的考试仍然以纸笔测试为主,所有的学生答同样的一张试卷,有些试卷为了体现出所谓的“灵活”,故意出一些奥赛题,评卷依然采用标准答案,学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无法在这样的考试中体现出来,学生的发展还是被

量化成一个分数,形成性评价最终被终结性价所取代。

因此,一些教师产生了一种悲观的想法“考试不改,课程改革就难以深入”,考试被看作制约课程改革的“瓶颈”。

二、有效实施质性评价的对策

笔者认为,质性评价实施存在困难是在所难免的,因为一个的新的事物的出现,自有它适应外界的过程、被外界接纳的过程以及自身完善的过程。

质性评价本身不是一个新生物,在以往的评价中也存在,如常见的教师写给学生的评语、与个别学生的课后访谈等都属于质性评价。

但在定量评价为主的应试教育时期,质性评价只不过是一种点缀,所起的作用也不明显,长期以来笼罩在定量评价的“阴影”之下,不被人们所重视。

新课程强调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提出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发展,要淡化评价的甄别和选拔功能,突出评价的教育功能,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

质性评价开始在促进学生的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针对质性评价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对策:

(一)质性评价让学生做主

教师在自身繁重的赞教学任务之外还要对所有学生进行质性评价,一方面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的班容量偏大,仅依靠教师一人单薄的力量,难免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是教师没有准确把握质性评价的内涵。

质性评价属于过程性评价的一种,《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指出“建立嘏长记录袋是学生开展自我评价的一个重要方式”,从中可以看出,质性评价的主体应该是学生,教师应充分相信学生的能力,将评价的权利交给学生,让学生自评、互评教师的任务是对学生开展的评价进行指导,并对评价过程进行监控,采取抽查的方式来了解学生的发展状况,必要时还可引入家长的参与,而不必事事躬亲。

引导学生之间开展互评也是十分重要的,学生有时不易认识自己存在的问题,通过同学的评价使学生本人能够发现自身的问题,学生之间的互评也起着监控、榜样的作用。

质性评价放手让学生操作,不仅有利于发展学生的自我反思能力,提升学生对自我、他人的责任意识,也有利于教师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教学中去。

(二)转变社会传统的评价观念

社会上的传统评价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质性评价的有效实施,因此必须改变社会上“惟分数论”的考试文化现象,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新理念。

“教育必然要遵循生命的轨迹,创设良好的环境,促进和保全生命的成长,或引导生命的创造性冲动不断发展”,掌握知识固然重要,但学生人格的健全、个性的张扬更为重要,这是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与景仰。

事实已经证明“高分低能”的学生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教育——财富蕴藏其中》中指出,面对未来社会的发展,教育必须围绕四种基本的学习能力来重新设计、重新组织。

这被称为教育的四大支柱的是:

1,学知(learningtoknow);2,学做(learningtodo);3,学会共同生活(learningtolivetogether);4,学会发展(learningtobe)。

我们的教育必须是“全人教育”,关注人的全面发展。

为了体现最新的教育观念,新课程“强调评价的民主化与人性化的发殿,重视被评价者的主体性与评价对个体发展的建构作用”,淡化评价的甄别和选拔功能,关注学生的发展,不仅是“知识与技能”的发展,还包括“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与发展,让评价更趋人性化。

当然,全社会接受这样观念需要一段时间,但这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相信最终人被社会所认同。

(四)落实新课程的考试改革举措

事实上,新课程倡导灵活多、开放的、动态的考试方式,对考试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无论从其功能和价值上,还是考试内容、考试方式,以及对考试结果的处理方面,都体现着与新课程所提倡的发展性评价相同的评价相同的评价理念和工作思路”。

在考试内容方面,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的活经的联系。

重视考查学生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能力;在考试方式方面,倡导给予多次机会、综合应用多种方法,打破纸笔测验的传统做法;在考试结果处理方面,不得根据考试结果排名,加强分析指导,为学生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关于升学考试与招生制度,倡导改变将分数当作惟一诊据的做法,建议参考其人评价结果。

新课程的考试改革是科学合理的,关键在实际中是否真正落实。

质性评价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考试的制约,主要是因为考试改革未能有效的落实。

有的学校在落实考试改革方面已经进行了探索,如在中考中加入体育测试、实验操作、外语口试等,注重对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以及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测评;有的学校实行“推迟判断”的方法,如果学生对自己某次测试的成绩满意,教师允许他们重新答题,

从而淡化了评价甄别功能,减轻了学生的压力,更能激发他们学习的动力。

可见,考试改革正在新一轮课程改革中迈着坚实的步伐。

一步一步地向前推进。

评价的目的是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状况,激励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质性评价作为一种过程性评价并不是要否定量化的评价方法,二者应是互补的关系,“只有将质性的评价方法和量化的评价方法相结合,才可以有效地描述学生全面发展折状况,也才能评定复杂的教育现象”。

质性评价虽然在目前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我们相信随着课程改革的深入,质性评价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5][6][7][7][8]朱慕菊主编,走进新课程——与课程实施者的对话,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xx。

[2]教育部制订,全日制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xx。

[3]程红克,教育的起点是人的生命——教育学,人大复印资料,xx(10)。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教育科学出版社,xx。

基础教育参考xx(6)

第二篇:

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因为受制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所以,我国城市化的发展道路既呈现出世界各国的共性特征,同时又显现出自身的个性差异。

在新中国成立后半个多世纪的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城市的数量,还是城市的功能均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加速推进与产业结构的快速升级,尤其是随之而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异地就业步伐的加快,使得我国城市化过程中本身所累积的诸多矛盾日益凸现出来。

概括地讲表现在六个方面。

1.城乡分割,协调性较差。

在长期计划经济“城乡分治”制度的作用下,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得以产生、固化乃至于不断强化。

政府借助于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粮油供给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医疗、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推行,逐渐形成了城乡有别的管理体系。

城乡居民由于居住地域的差异和职业的不同最终演化成身份和地位的差异,即所谓的城乡差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城市本身具有区位优势和功能优势,其聚集经济效应的强化作用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形成了“城市一工业、农村一农业”的产业格局,最终使得城市和乡村演化成两个彼此相对独立的人为的封闭系统。

由于城市的磁化作用,使得农村中原本匮乏的资金和人才被城市合理“掠夺”。

城乡之间的公平问题作为市场经济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在我国表现得更为明显。

2.结构雷同,特色不明显。

我国城市化发展模式肇始于重工业化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其地域空间布局和主导产业培植上皆表现出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首先,表现在城市空间布局上的行政偏好。

一是在城市选址和规划上的强烈行政垄断。

政府包办了城市建设中的一切事务,而作为切身利益者的城乡居民几乎被完全排斥在外;二是绝大多数城市都是所在地政府驻地,政治色彩十分浓厚。

相比之下,城市产生、发展的最主要动力的经济因素反而退居次要位置。

其次,城市之间产业结构的雷同成为普遍现象。

出于政治因素而非经济因素的考虑,大、中、小城市均希望借助各种游说手段为当地争得更多的项目和资金,并通过构建完备的工业体系,努力为政府官员创造更多的政绩。

同构化的城市结构一方面强化了城市间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地域特色和产业特色定位的模糊性直接侵蚀了不同城市的比较优势。

3.城镇体系不健全,协同效应不足。

受制于不同时期政治和经济环境的需要,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战略表现出明显的短期化特征。

从建国后的“限制发展大城市和小城镇,适度发展中等城市”逐渐过渡到80年代以后的“大力发展小城镇”。

我国城市化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似乎更多地是出于解决特定矛盾的权宜之计,缺乏整体性和前瞻性,都是从静态和孤立的视角谋划城市的发展。

其实,不同规模的城市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劣势。

例如,大城市具备较强的聚集效应,但其“城市病”症状也更为明显;小城镇分布广阔,贴近农村市场,更有利于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交换,但其聚集功能较弱,土地浪费较为严重;而中等城市兼有二者的优势和劣势。

所以,不能简单地评价哪种类型城市的优劣。

4.强调行政催化作用,缺乏产业支撑。

众所周知,城市的产生源于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城市的发展同样是伴随经济发展的自然演化的动态结果。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行政力量只是在短期内、在表象层面上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这是世界发达国家城市化过程中共有的规律。

然而,我国的城市化历程表现出与这种规律较大程度的背离,行政力量扮演着远比市场因素更为重要的角色。

在城市主导产业的培育上,要么定位模糊、摇摆不定;要么彼此“借鉴”,简单复制。

其结果不仅浪费了较多的资源,而且使城市结构雷同、功能单一。

同时,缺乏核心主导产业的支撑也使得城市后续发展动力严重不足,致使城市服务能力的提升滞后。

5.重视外延拓展,忽视内在功能完善。

80年代以来“摊大饼式”小城镇发展战略的推行以及大中城市新城区热和广场、步行街等标志性建筑热愈演愈烈,既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又因为拆迁补偿不合理而引发了太多的社会纠纷,进而沉淀为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城市外围空间拓展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的同时,现有城市功能的完善则严重滞后。

从城市景观的外观上看,我国的城市并不比西方发达国家差,但在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城市文明的积淀上则呈现出天壤之别。

拥挤的交通、令人担忧的卫生状况和食品安全、日益恶化的治安、脆弱的环保等“城市病”困扰着城市的发展,使得城市的后续发展陷入十分不利的境地。

6.传统制度的约束功能仍然存在,阻隔了城乡的融合。

虽然迫于各种压力,传统泾渭分明的城乡管理体制有了一定的松动,但是,传统城市管理制度的强大惯性作用依然存在,在某些领域甚至得到强化。

城乡间巨大收入差距的诱惑、对城市生活的渴求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需求等因素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加速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

这种规模空前的劳动力流动不仅满足了城市产业发展的用工需求,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无论对城市还是对农村来说本该形成双赢的结局。

但是出于保护城市居民的既得利益,保障他们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先权,城市管理者往往只是企图在现有条件下,通过简单的“限、

管、卡、罚”等非人性化管理手段来限制和排斥外来劳动力,而较少考虑借助优化内部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培植主导产业等方式来扩充城市容量。

显然,这些措施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居民间的心理差距,不利于和谐城乡关系的构建。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城乡互动,协调发展。

国外和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实践都证明脱离农村发展的所谓“孤岛式”城市化发展模式注定不会成功。

缺乏了农村的协调和支持,这种城市化发展模式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因此,要逐步摒弃片面强调发展城市(尤其更多地停留在城市空间的拓展上)的传统做法,而应从城乡联动、协调发展的角度谋划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战略。

2.因地制宜,突出个性。

审视我国城市发展现状,结构雷同、个性模糊是一个普遍问题。

城市在主导产业的选择上、在未来功能的定位上均显示出明显的趋同性,这种现象对于城市的后续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实践证明,在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上,个性化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北京、上海、深圳、大连、顺德等城市之所以在某些领域独占头,其核心就在于它们结合本地区位和资源条件,选择了独特的主导产业,具备鲜明的个性化特征,这一点正是其他城市无法模仿的,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了主动地位。

因此,我国城市的发展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充分发挥自身潜在的优势,努力培植核心产业。

从区位优势、产业特色、文化底蕴、旅游休闲、矿产开发、生态环保等角度来定位城市的发展方向,探寻并逐步培育城市的主导产业,形成鲜明的城市个性特色。

3.整合城镇体系,发挥协同效应。

由于规模不同,城市间表现出功能的差异性,都存在一定的优势和不足。

因此,如何通过科学的规划,构建一个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金字塔式”的城镇体系便成为当务之急。

确立合理的城镇体系,一方面要考虑城镇的发展现状,通过城市布局的合理调整和功能的整合,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城镇化体系,发挥不同规模城市间的协同效应;另一方面,要结合城市的未来发展,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确立城镇体系的发展方向。

4.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弱化行政干预力度。

城市化建设中浓厚的行政干预带来了诸多方面的负面效应,其中最典型就是在城市改建、扩建征地过程中行为的非规范性。

某些政府官员与土地开发商“合谋”借助权力垄断人为压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标准,拓展了惊人的寻租空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应强化市场机制在城市化进程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淡化行政干预色彩,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学习和运用现代经营城市理念,不断完善城市功能。

引进市场机制,把长期由政府垄断的某些领域,如:

自来水、邮政、通信、公交、电力、煤气等逐步放开,政府通过搭建公平竞争的平台,引导各市场主体通过合理有序的竞争,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5.突破制度瓶颈,净化外部环境。

导致我国城市化水平不高的关键原因就在于传统制度的约束。

农村剩余劳力向城市流动受阻、现代化农业经营模式难以推行、大量农村人口长期滞留贫困、农村消费市场难以启动等问题的症结皆出于此。

改革现行的城市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教育制度、社保制度,降低外来劳动力在城市生活、就业成本。

努力为市民和农民营造公平的竞争氛围,并最终实现构建和谐城乡关系的目的。

第三篇:

素质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素质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361论创新性思维的培养

362论中小学生的个性塑造与培养363论开放式教育

364论教学活动的主体性

365论学学生发散性思维的培养

第四篇:

当前赌博案件查处中存在的困难及其对策当前赌博案件查处中存在的困难及其对策

长期以来,我局对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着严禁严打的高压态势。

当前我局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有何新动向。

基层单位在赌博案件查处中遇到了哪些困难和问题。

有何对策。

这些问题都顺理成章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调研。

一、当前我局赌博活动动向及查处情况分析

(一)赌博案件发案数仍较高。

xx年,全局共发生赌博案件189起,xx年至9月1日共发生104起。

(二)涉赌人员宾馆包房聚赌、山头赌博、菜场赌博成为大宗赌博的主要形式。

xx年查获的104起涉赌人员10人以上的大宗赌博案中,有4起都发生在各类宾馆饭店,有5起发生在菜场。

(三)赌博对社会治安的危害加剧,并出现了涉黑涉恶势力插手赌博的动向。

印证赌博对我区社会治安的危害,最直观的数据是:

xx年,全局共发生赌博引发非法拘禁案件28起。

(四)打击处理涉赌违法犯罪人员的绝对数上升,但被处罚人员在抓获的涉赌人员中所占的比重大幅下降。

赌博案件查获不难,但对参赌人员的确认和处罚日显艰难。

如5月22日,瓯北派出所在堡一祠堂抓获涉赌人员30多人,最终被处罚的只有8人。

随着我局各项禁赌措施的贯彻落实以及对情报信息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有理由对赌博案件的查处表示乐观,而且,全局在xx年共查处了189起赌博案件,但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案件查处之后,对人员进行处罚的难度却大大增加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是因为当前的赌博活动实际参赌人员少、围观者多吗。

当然不是。

是办案民警工作不力吗。

更加不是。

众所周知,每查获一起大宗赌博案,基层民警都要不分昼夜、加班加点办案。

那么,处罚难度日渐加大,原因究竟何在。

二、当前赌博案件查处中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取证难。

这是当前基层民警在办理赌博案件尤其是宾馆包房聚赌案、山头聚众赌博案中遇到的最大难题。

宾馆包房赌博一般都会涉及到三类人员:

赌博的组织者(“赌头”)、参赌人员、宾馆业主及从业人员。

无论哪一类人员,要弄清其是否存在涉赌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在取证上遭遇很大困难。

一方面,是因为赌博案件的证据来源十分狭窄。

由于赌博案件的特殊性,现场查获的赌博工具等物证很难在案件处理中发挥作用,而赌头与参赌人员又大多来自同一地域,相互之间的联系较为固定,民警也很难在赌博活动尚在进行时进入现场以获取第一手有力证据。

因此,目前办理赌博案件主要还是依据涉赌人员本人的供述和相互之间的指认,否则,案件的查办就会变得相当棘手。

然而,逃避打击是每一个赌徒的共同心理,再加上涉赌人员之间往往有乡情关系,以致无论是要其本人供述还是相互指认,难度都很大,尤其是参赌人员指认赌头的可能性更小——近几年我局办理赌博案能揪出赌头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

另一方面,是因为宾馆业主及从业人员的放任不管。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宾馆业主及从业人员只有在被证明“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常识判断,宾馆包房聚赌,多人进出同一房间,且不时送递茶水、食物,宾馆业主尤其是从业人员对赌博的事实应该是心知肚明。

但如果他们否认知情,同时其他涉赌人员也拒绝指认,我们依然会束手无策。

(二)涉赌人员反侦查处意识增强,侥幸心理、抗拒心理日益强化。

首先,大宗豪赌,参赌的核心人员一般都会在事先订立攻守同盟,以期在查获之后逃脱处罚。

其次,民警办案的过程,同时也是涉赌人员了解、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办案程序的过程,这是民主法制进步的必然结果,但客观上,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却使涉赌人员增强了反查处能力,强化了其侥幸心理。

如涉赌人员熟知公安机关对其传唤讯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要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

一旦公安机关在这个时间段内掌握不了确凿的证据,就会结束传唤并将其释放。

不少涉赌人员因此抱有侥幸心理,对办案民警的讯问三缄其口,想方设法捱过这24小时,企图逃避打击。

再次,从以往赌博案件的查处结果尤其是切身经历中,涉赌人员看到,坦白者未见宽大反被处罚,抗拒者难以从严反而逍遥法外,从而更加强化了其抗拒心理。

以上种种,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办理的难度。

(三)当前基层派出所警务工作繁重,非警务工作又多,基层民警疲于应付,各种各样考核、专项行动、指标任务等;非警务工作也多,拆迁、计划生育、企业进场等;如瓯北派出所每天接出警

六、七十起,一天应对接出警也筋疲力尽,对赌博报警很难组织查处。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处罚涉赌宾馆饭店等场所的法律依据严重匮乏。

当前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依据和参照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省公检法关于修改赌博罪数额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浙高法[xx]11号)等,各种赌博活动的处罚基本上都有法可依,但处罚涉赌宾馆饭店等场所的法律依据却严重匮乏。

公安机关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宾馆从业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依然对其无可奈何。

仅靠教育引导、行业自律,缺乏法律武器,公安机关对宾馆饭店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的管控顿显力不从心。

三、关于提高查处能力的思考

处罚参赌人员难,揪出赌头更难,处罚涉赌场所更是难上加难。

查获的赌博案件虽多,但由于处罚难度大,实际打击效果却未见提升,从而产生不少负面效应。

首先,每查获一场聚众赌博案,受限于办案程序,基层民警都要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但最终打击成果却日见萎缩,警务资源投入与产出的比例严重失调,难免不让人产生困惑,长此以往,基层民警查禁赌博的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

其次,参赌人员被抓获后百般抵赖、逃脱制裁后四处宣扬,造成涉赌人员抗拒查处的心理进一步强化,形成恶性循环,给公安机关以后的查处工作增添了更大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的决心和能力产生了怀疑。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提高公安机关对涉赌人员、场所的查处能力,已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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