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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本细则的编制依据如下: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招标文件、监理合同文件、监理规划、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安全保证措施等。

(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5)其他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规定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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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特点

水利工程具有参建单位多、作业人员多、涉及工种多、大型机械设备多、施工战线长、建设周期长、露天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由此产生的各类安全隐患多,安全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为:

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技能低;②特种作业多,手工作业多;③机械设备投入大,临时用电要求高;④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易造成安全隐患;⑤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水利工程大部分为野外作业,天气、地形、地质等因素会给施工安全管理带来困扰;⑥工程规模较大,场地分散,施工班次班组多,系统安全管理难度大;⑦施工现场均为开敞式,难以有效封闭隔离,给工地设备器材和人员安全的管理增加了难度;③有导流和度汛要求,受汛期影响大。

为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各参建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三、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控制要点

(一)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实施安全监理,宜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人员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需要。

具体的安全监理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施工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应为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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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灾害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年版)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3)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

监理机构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4)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的施工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督促承包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督承包人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检查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情况。

3)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承包人的用电安全、消防措施、危险品管理和场内交通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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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等手续。

5)检查承包人的度汛方案中对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6)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年版)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7)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承包人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8)参加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检查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和器材的配备情况。

10)检查承包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必要时,可按第四章第四节“暂停施工和复工管理监理工作技术要求”指示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7)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配合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监督承包人按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安全事故。

(8)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将列人合同施工安全措施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专款专用。

(二)施工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1.安全防护用品

监理机构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生产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厂家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合格证,否则不应采购、发放和使用。

(2)安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不应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具,常用安全防护用具应经常检查和定期实验,其检查实验的要求和周期应符合有关规定。

(3)安全防护用具,严禁作其他工具使用,并应妥善保管,安全帽、安全带等应放在空气流通、干燥处。

(4)高处临空作业应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或可靠的安全绳上,安全带严禁低挂高用。

(5)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应配置必要的防毒护具,以备急用,并应及时检查、维护、更换,保证其始终处在良好的待用状态。

(6)特种作业人员及特殊区域如接触粉尘、噪声等作业人员应根据工作条件选用适当的安全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

2.临时用电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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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施工现场施工变电所(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变电所(配电室)应选择在靠近电源、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无振动的地方,能自然通风并采取防雨雪和动物的措施。

2)施工变电所周围设有高度不低于2m的实体围墙或围栏,围栏上端与垂直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得小于1m。

3)设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lΩ,成列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屏(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作电气连接。

4)设有排水沟、槽等设施,其坡度不应小于5‰。

5)室内配电屏(盘)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应不小于1.5m,双列布置应不小于2m,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m,盘后的维护通道应不小于,室外配电装置区设有巡视小道。

6)通往室外的门外开,并配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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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压电气设备设有高度不低于1.7m、网孔不大于40mmX40mm的栅栏,并有安全警告标志。

8)室内设值班或检修室时,距电屏(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9)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时,应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行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10)室内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应不小于。

11)母线均应涂刷有色油漆(以屏、盘的正面方向为准),油漆颜色应符合要求。

12)施工变电所(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沙箱和适宜于扑救电气类火灾的灭火器。

13)施工变电所(配电室)应配置相应高压操作安全工具。

(2)检查施工现场变压器的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使用的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应设有不低于的平台,平台的周围应装设栅栏和带锁的门,栅栏高度不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不得小于1m,杆件结构平台上变压器安装的高度应不低于,并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警示标志。

变压器的引线应采用绝缘导线。

2)采用柱式安装,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

3)外壳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4)变压器运行中应定期进行检查。

(3)检查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等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应严格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配电原则,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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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应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3)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于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小于,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小于。

4)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5)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选用合格产品,并按其规定的位置安装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设置防雨、防尘和防砸设施。

不应装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环境中,不应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7)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4)检查施工用电线路架设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供电线路应架空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5m,并满足电压等级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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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架空线应设在专用电杆上,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应不小于130mm。

3)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但在松软土质处应适当加大埋设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4)拉线宜用镀锌铁线,其截面不得小于3×φ,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45°~30°之间。

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钢筋混凝土杆上的拉线应在高于地面处装设拉紧绝缘子。

5)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宜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主杆的夹角宜为30°。

6)配电干线电缆可采用埋地敷设,敷设深度不应小于,并应在电缆上下铺设厚的细砂保护层。

埋设电缆线路应设明显标志。

7)线路穿越道路或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时必须设有套管防护,管内不得有接头,其管口应密封。

8)在构筑物、脚手架上安装用电线路,必须设有专用的横担与绝缘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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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作业面的用电线路高度不低于。

10)大型移动设备或设施的供电电缆必须设有电缆绞盘,拖拉电缆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护用具。

11)井、洞内敷设的用电线路应采用横担与绝缘子沿井(洞)壁固定。

12)架空线导线应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要求。

接户线在挡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接户线最小截面和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13)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挡距内的架空绝缘线铝线截面不小于25mm3。

14)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5)检查施工现场或车间内的变配电装置均应设置遮拦或栅栏屏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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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压设备屏护高度不应低于,下部边缘离地高度不应大于。

2)低压设备室外屏护高度不应低于,室内屏护高度不应低于,屏护下部边缘离地高度不应大于。

3)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栅栏条间距不应大于。

3.高处作业

监理机构检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处作业面(如坝顶、屋顶、原料平台、工作平台等)的临空边沿,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及挡脚板。

(2)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带、安全绳,并将安全绳高挂在牢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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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作业人员设置可靠的立足点,或在作业面下方设置水平安全网。

(4)安全带、安全绳以及吊篮、吊笼、平台等器具,必须在购置时经过试验,被鉴定为合格品方可投入使用。

(5)承包人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具落实情况;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瘸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6)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固定牢固,无法固定的应放置安全处或先行清除;高处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7)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4.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监理机构检查施工现场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边防护。

1)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必须进行临边防护。

2)临边防护栏杆离基坑边口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2)坑壁支护。

1)坑槽开挖时设置的边坡应符合安全要求。

2)坑壁支护的做法以及对重要地下管线的加固措施必须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方案的要求。

3)支护设施产生局部变形,应会同设计人员提出方案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加固。

(3)排水措施。

1)基坑施工应根据施工方案设置有效的排水、降水措施。

2)深基坑施工采用坑外降水的,必须有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的措施。

5.土石方开挖工程

监理机构检查施工现场土石方开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石方明挖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作业区应有足够的设备运行场地和施工人员通道。

2)悬崖、陡坡、陡坎边缘应有防护围栏或明显警告标志。

3)施工机械设备颜色鲜明,灯光、制动、作业信号、警示装置齐全可靠。

4)凿岩钻孔宜采用湿式作业,若采用干式作业必须有捕尘装置。

5)供钻孔用的脚手架,必须设置牢固的栏杆,开钻部位的脚手板必须铺满绑牢,架子结构应符合有关规定。

(2)在高边坡、滑坡体、基坑、深槽及重要建筑物附近开挖,应有相应可靠的防止坍塌的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3)在土质疏松或较深的沟、槽、坑、穴作业时应设置可靠的挡土护栏或固壁支撑。

(4)坡高大于5m、小于100m,坡度大于45°的低、中、高边坡和深基坑开挖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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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除设计边线外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

2)修筑坡顶截水天沟。

3)坡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防护栏高度不得低于2m,护栏材料宜采用硬杂圆木或竹跳板,圆木直径不得小于10cm。

4)坡面每下降一层台阶应进行一次清坡,对不良地质构造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坡高大于100m的超高边坡和坡高大于300m的特高边坡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边坡开挖爆破时应做好人员撤离及设备防护工作。

2)边坡开挖爆破完成20min后,由专业炮工进入爆破现场进行爆后检查,存在哑炮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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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边坡开挖面上设置人行及材料运输专用通道,在每层马道或栈桥外侧设置安全栏杆,并布设防护网以及挡板。

安全栏杆高度要达到2m以上,采用竹夹板或木板将马道外缘或底板封闭。

施工平台应专门设置安全防护围栏。

4)在开挖边坡底部进行预裂孔施工时,应用竹夹板或木板做好上下立体防护。

5)边坡各层施工部位移动式管、线应避免交叉布置。

6)边坡施工排架在搭设及拆除前,应详细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7)边坡开挖、甩渣、钻孔产生的粉尘浓度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6.模板工程

监理机构检查模板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模板加工厂(车间)应采取相应安全防火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车间厂房与原材料储堆之间应留不小于10m的安全距离。

2)储堆之间应设有路宽不小于的消防车道,进出口畅通。

3)车间内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等障碍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设有水源可靠的消防栓,车间内配有适量的灭火器。

5)场区入口、加工车间及重要部位应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警告标志。

6)加工厂内配置不少于两台泡沫灭火器,沙池、10m3水池和消防桶、消防器材不应挪作他用。

7)木材烘干炉池建在指定位置,远离火源,并安排专人值班、监督。

(2)木材加工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台设备均装有事故紧急停机单独开关,开关与设备的距离应不大于5m,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2)刨车的两端应设有高度不低于,宽度不少于轨道宽2倍的木质防护栏杆。

3)应配备有锯片防护罩、排屑罩、皮带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装置,锯片防护罩底部与工件的间距不应大于20mm,在机床停止工作时防护罩应全部遮盖住锯片。

4)锯片后离齿10~15mm处安装齿形模刀。

5)电刨子的防护罩不得小于刨刀宽度。

6)应配备足够供作业人员使用的防尘口罩和降噪耳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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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型模板加工与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大型模板应设有专用吊耳,应设宽度不小于的操作平台或走道,其临空边缘设有钢防护栏杆。

2)高处作业安装模板时,模板的临空面下方应悬挂水平宽度不小于2m的安全网,配有足够的安全带、保险绳。

(4)模板拆除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高度在5m以上的模板时,宜搭设脚手架,并设操作平台,不得上下在同一垂直面操作。

2)拆除模板应用长撬棒,拆除拼装模板时,操作人员不应站在正在拆除的模板上。

3)拆模时必须设置警戒区域,并派人监护。

4)拆模操作人员应采取佩戴安全带、保险绳双保险措施。

安全带、保险绳不得系挂在正在拆除的模板上。

7.起重吊装工程

监理机构检查施工现场起重吊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必须经国家专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2)机械运行空间内不得有障碍物、电力线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空间边缘与建筑物或施工设施或山体的距离应不小于2m,与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规定。

(3)起重机械设备移动轨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距轨道终端3m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行车轮半径的极限位移阻挡装置,设置警告标志。

2)轨道的外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走道,走道平整满铺,当走道为高处通道时,应设置防护栏杆。

3)轨道外侧应设置排水沟。

(4)起重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起重机械应配备荷载、变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连锁装置。

2)操作司机室应防风、防雨、防晒、视线良好,地板铺有绝缘垫层。

3)设有专用起吊作业照明和运行操作警告灯光音响信号。

4)露天工作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应装有防雨罩。

5)吊钩、行走部分及设备四周应有警告标志和涂有警示色标。

(5)门式、塔式、桥式起重机械安装运行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设有距轨道面不高于10mm的扫轨板。

2)轨道及机上任何一点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3)露天布置时,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避雷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Ω。

4)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应有鲜明的对比颜色和警示标志,扶梯、走道与滑线间和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板或防护网。

5)多层布置的桥式起重机,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有防护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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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门、塔式起重机应有可靠的电缆自动卷线装置。

7)门、塔式起重机最高点及臂端应装有红色障碍指示灯和警告标志。

(6)轮胎式起重机械在公路上行走还应符合机动车辆有关标准的规定。

(7)使用梳杆式起重机、简易起重机械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施工技术和设备要求进行设计安装使用。

2)安装地点应能看清起吊重物。

3)制动装置可靠且设有排绳器。

4)设有高度限制器或限位开关。

5)开关箱除应设置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应设置隔断开关。

6)固定檐杆的缆风绳不得少于4根。

7)吊篮与平台的连接处应设有宽度不小于的走道,边缘设有扶手和栏杆。

8)卷扬机应搭设操作棚。

(8)塔式、门式、桥式和缆索起重机等大型起重机械,在拆除前应根据施工情况和起重机特点,制定拆除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大型起重机械的拆除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严格按照大型起重机械拆除方案规定的作业程序施工。

2)拆除现场周围应设有安全围栏或用色带隔离,并设置警告标志。

3)拆除空间与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规定。

4)拆除工作范围内的设备及通道上方应设置防护棚。

5)设有防止在拆除过程中行走机构滑移的锁定装置。

6)不稳定的构件应设有缆风钢丝绳,缆风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与地面夹角应在30°~40°之间。

7)在高处空中拆除结构件时,应架设工作平台。

8)配有足够的安全绳、安全网等防护用品。

8.脚手架工程

监理机构检查施工现场脚手架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m时,临边必须挂设水平安全网,还应在脚手架外侧挂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脚手架的水平安全网必须随建筑物升高而升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3m。

(2)钢管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脚手架应根据施工荷载经设计计算确定,其中常规承载力不得小于,高度超过25m和特殊部位使用的脚手架,必须专门设计,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组织实施。

应建立排架验收、使用和拆除等专项管理制度。

2)脚手架的钢管外径宜为,厚度,钢管扣件式脚手架的扣件应使用可锻铸铁和铸钢制造的扣件,其紧固力矩为45~60N•m,搭结长度应不小于1m、不少于两只扣件。

钢管及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变形滑丝,钢管无锈蚀脱层、裂纹与严重凹陷。

3)脚手架应夯实基础,立杆下部加设垫板,在楼面或其他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必须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

4)脚手架的搭设要求为:

立杆间距不大于2m,大横杆间距不大于,小横杆间距不大于,底脚扫地杆、水平横杆离地面距离不大于30cm。

5)脚手架各接点应连接可靠、拧紧,各杆件连接处互相伸出的端头长度应大于10cm,以防杆件滑脱,脚手架相邻立杆和上下相邻平杆的接头应相互错开,应置于不同的框架格内。

6)脚手架外侧及2~3道横杆应设剪刀撑,排架基础以上12m范围内每排横杆均应设置剪刀撑。

剪刀撑的斜杆与水平面的交角宜在45°~60°,水平投影宽度不小于2跨或4m和不大于4跨或8m。

7)脚手架与边坡相连处设置连墙杆,采用钢管横杆与预埋锚筋相连,每18m3宜设1个点,连墙杆竖向间距应不大于4m。

锚筋深度、结构尺寸及连接方式应经计算确定。

8)扣件式钢管排架的搭接杆接头长度,应不小于1m。

钢管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或接头应穿销,并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栓。

9)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应不大于60°,支杆的底端应埋入地下不小于30cm。

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水平每隔7m,应使脚手架牢固地连接在建筑物上。

10)走道脚手架应铺牢固,临空面应有防护栏杆,并钉有挡脚板。

斜坡板、跳板的坡度不应大于1:

3,宽度不应小于,防滑条的间距不应大于。

11)平台脚手板铺设应平稳、满铺,绑牢或钉牢,与墙面距离不应大于20cm,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其间距不大于20cm,不应在跨度间搭接,脚手架的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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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脚手架的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拆除物坠落范围的外侧应设有安全围栏与醒目的安全标志,设置专人警戒,无关人员严禁逗留和通过。

2)脚手架拆除作业前,应将电气设备,其他管、线路,机械设备等拆除或加以保护。

3)脚手架拆除时,应统一指挥,按顺序自上而下地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或自下而上地进行,严禁用将整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

4)拆下的材料,严禁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用滑车卷扬等方法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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