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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冲锋整理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

概念和意义

1.概念: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2.意义:

与其他机关的权限分工,并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

二:

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对事的效力)

1.平等主体,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纠纷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2.劳动纠纷

劳动法79: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应当以仲裁裁决的作出为前提。

3.其他案件

如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等。

三:

法院与其他机关、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

(一)法院与仲裁机构

1.民商事纠纷(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只能设在设区的市及以上)

(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

平等主体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但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2)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仲裁法》5: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法》9: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改纠纷可以根据双方再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部门下设)

(1)原则上先裁后审:

对裁决不服可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有专业性,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权益保障

(2)无需仲裁协议:

一般采取仲裁前置程序。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例外:

单方面的一裁终局(对用人者终局,对劳动者不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48

(4)特定情形可直接起诉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直接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和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人事争议:

先裁后审

虽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须先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4.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合同变更、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1)或裁或审、裁审自由:

取决于当事人自由选择

(2)无需仲裁协议

(3)审判优先:

使用一方提起仲裁、另一方提起诉讼,不论时间,审判优先

(4)先裁后审:

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PS:

仲裁以调解结案的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

(二)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民间调节组织

1.当事人选择调解调解后诉讼直接起诉

2.分别申请调解和起诉之处理当事人分别提起调解、诉讼时

3.调解不成的,可起诉

4.达成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性质

5.申请法院确认效力可在30日之后申请,确认后的裁定由强制效力

6.申请支付令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

7.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法院

8.请求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起诉

(三)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

1.请求行政机关调解,不成的,则可提起民事诉讼(比如发生交通事故。

农村地区民事纠纷设有司法所)

2.达成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性质

3.行政处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土地管辖法》16:

当事人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其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不服处理决定,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行政诉讼。

4.或民诉或行政处理;若后者,仍可行政诉讼(如专利权利纠纷)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

概念、意义

(一)概念

不同级别的法院以及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范围。

(二)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1.内部与外部的权限分工

2.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基础

(三)意义

1.防止法院互相推诿或者互争管辖权

2.利于诉权性质,防止告状无门

二:

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利法院行使审判权

3.公正审判

4.均衡法院的工作负担

5.确定性与灵活性(比如指定管辖)

6.国家主权(涉外案件)

三:

管辖的分类

(一)审判管辖(审理裁判案件的法院)、执行管辖(强制执行的法院)、特殊事项的管辖(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根据管辖的内容)

(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纵向与横向)

(三)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是否由法律规定)

(四)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管辖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

概念

按照一定标准,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范围

二: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情的繁简程度

3.影响范围

4.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

(1)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2)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防止

三:

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一)基层法院

《民诉》17: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法院

——《民诉》18: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但是《涉外案件管辖》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除可以由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外,只能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级别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大海以及与海想通的可航行水道上的船舶运输、合同纠纷等)

——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除个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外,均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件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金额标准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

——《民诉》19:

高级人民法院关系爱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金额标准

——最高法院指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

——《民诉》20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实践中没有审理过。

破坏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

概述

(一)概念:

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来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二)与级别管辖的关系:

纵向与横向的分工,先级别后地域

(三)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联系

2.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等因素与法院辖区的联系

二:

一般地域管辖

(一)概念

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联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原则:

被告所在地法院

1.立法规定:

《民诉2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司法解释

如: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公民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是指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没有办事机构,由注册登记地法院。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例外:

原告所在地法院

1.立法规定《民诉》22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劳动教养,已废除~~)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司法解释例如

(1)追索赡养费案件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三:

特殊地域管辖

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等因素为依据而确定的地

域管辖。

(一)合同纠纷

1.法规:

《民诉》23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购销合同

——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

——未确定履行地点,但是约定交货地点

——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交货地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是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而由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2)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货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保险合同纠纷

1.《民诉》24: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票据纠纷

《民诉》25: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

(四)公司设立等纠纷

《民诉》26: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便于调取公司的资料)

(五)运输合同纠纷

《民诉》27: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海上运输合同,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还是法院管辖。

(六)侵权行为

《民诉》28: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交通事故

《民诉》29: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铁路运输法院海上——海事法院

(八)船舶碰撞和其他海事损害事故

《民诉》30: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海难救助费用

《民诉》31: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共同海损

《民诉》32: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

专属地域管辖

(一)概念与特点

1.概念: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某些民事案件,特定的法院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

2.虽然与特别地域管辖一样都是对事管辖,但是有其自身特征:

(1)专属地域管辖排斥一般地域管辖。

(而特别地域管辖一般不排斥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同时拥有管辖权。

(2)专属地域管辖排斥协议管辖的适用。

(涉及公益的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协议规避)

(3)专属地域管辖阻却反诉的适用。

(反诉旨在排斥或者吞并本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才有意义,至于受理本诉的法院是否同时对反诉有管辖权则在所不问,这是为了保证一体化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防止不同法院就本诉与反诉中共通的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但是被告所提的反诉如果是专属地域管辖案件,应当去专属地域案件法院起诉。

(4)违背专属地域管辖所作的判决得由上级人民法院撤销。

(与诉讼经济原则相适应,在诉讼理论上受诉法院欠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并不当然无效,也不允许当事人仅以此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诉请撤销,但是专属地域管辖规范是强制性规范、涉及公益,不在此之列。

(二)主要类型

法条:

《民诉》33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诉》7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露、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

协议管辖

(一)含义

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通过合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二)意义

1.弥补法定管辖不足

2.符合私权自治,承认其程序选择权,尊重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性

3.有利于提升当事人对诉讼公正和裁判结果的信赖

(三)分类

1.依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方式的不同

(1)明示的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以明确的协议方式合意确定彼此间所生纠纷的管辖法院。

(2)默示的协议管辖,又称拟制的协议管辖或者应诉管辖,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未能依职权审查其无管辖权,被告对此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为本案之言辞辩论,再次情形下,视为该无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2.依当事人合意确定的管辖法院的不同

(1)真正的协议管辖,是指就某一具体民事纠纷而言,当事人双方合意确定法定管辖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2)不真正的协议管辖,是指就某一具体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从数个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中合意确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四)明示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民诉》34

1.案件范围: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作出后,受不利益判决的当事人若表示不服,其仅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表示不服,是法院的职能管辖,不能协议改变。

3.采取书面形式达成合意

4.法院范围:

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选择法院要特定、唯一、明确

(五)默示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民诉》127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意义,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1)法院本身无管辖权

(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

(3)应诉了答辩

(4)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第五节管辖中的基本制度

一:

管辖竞合与选择管辖

(一)管辖竞合

1.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2.情形:

(1)有多个被告且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多个管辖权连接点,即法律规定某一民事案件有数个法院均有管辖权

(3)对于确定管辖依据的某一法律事实所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符合要求,比如侵权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选择管辖

《民诉》35

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移送管辖

(一)概念: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原告所提之诉时,未能发现其对该诉无管辖权,受理后始发现其对该诉无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民诉》36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二)原理:

(1)符合诉讼经济性原则,避免当事人此前在无管辖权的法院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归于徒劳。

(2)能更好的地保障原告的时间利益,避免因另行起诉而超过而超过诉讼时效或出斥期间并由此使原告遭受时间上的不利

(三)适用: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管辖权的有无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若审查认为其无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生移送管辖的问题。

(2)移送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3)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且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以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自行再移送。

(四)不得移送案件的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向另一法院移送。

(3)管辖恒定原则,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为由而移送。

三:

指定管辖

(一)概念

对于某些无法适用法定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

(二)适用情形《民诉》37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事实原因:

天灾人祸、重大疫情法律原因:

全体法官需要回避)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四:

管辖权的转移(对级别管辖制度的灵活运用)

(一)概念

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一,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

(二)情形

1.向上转移

2.向下转移(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有两个条件:

确有必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诉》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3.管辖权的转移VS移送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移送管辖

定义

经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原告所提之诉时,未能发现其对该诉无管辖权,受理后始发现其对该诉无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性质不同

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移交给无管辖权的法院,案件的移交是形式,管辖权的转移是本质。

是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未移转管辖权

作用不同

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灵活运用,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补充。

正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并符合经济性原则,并保护了原告的时间利益

程序不同

经上级法院的决定和统一

无需经受移送的法院的同意

五:

管辖权异议

(一)概念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民诉》127: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二)条件

1.异议主体:

被告为主,原告也可以,如共同被告,移送管辖。

2.异议客体: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时间限制: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三)处理程序

1.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2.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裁定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的,当事人虽未提出上诉,但是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当事人有权对受诉法院所做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前,受诉法院停止案件审理。

3.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六:

管辖恒定

(一)概念

只要法院在原告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该案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变化而受其影响

(二)原理

1.诉讼经济原则(原受诉法院及双方当事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由于不能为后以法院所斟酌援用而势必归于徒劳)

2.避免讼累(司法资源浪费,诉讼滞延)

3.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是依法取得的

(三)表现

1.行政区划变更

2.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

3.增加诉讼请求

【诉讼行为】

第一节:

诉讼行为概述

一:

内涵的界定

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都是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分为事件和诉讼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相关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法上一定效果的行为,

二:

诉讼行为的特征。

1.诉讼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诉讼主体(人民法院与当事人)

2.诉讼行为能够产生民事诉讼法律效果的行为,即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3.诉讼行为绝大多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的,但是也有例外(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实施):

(1)协议管辖

《民诉》34: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诉前证据保全

《民诉》101: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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