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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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潍坊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机构办学过程违规办学引起的纠纷,本金和利息归培训机构所有,培训机构停办及时清偿债务后退还。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需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需提交举办单位法人或举办者个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3.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2.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见附件1)。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事项:

(1)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等;

(3)机构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机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4.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

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办学场地证明。

自有校舍应提交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出具无偿使用的证明,包括使用面积、期限;租赁校舍的应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提交消防及安全部门出具的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11.教学仪器、设备清单。

举办者自有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出具无偿使用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三、明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1.审批权限。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培训机构名称带“潍坊”等体现市级行政区域特色的,须经潍坊市教育局审批。

2.审批流程。

审批机关接到申办材料后,组成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考察,写出考察报告,明确意见;审批机关根据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同意设立(筹设)并书面通知举办者;同意举办的下发批复文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低于租赁校舍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持《办学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到当地民政、质检、物价等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和其他核准、备案等手续。

3.审批时限。

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要及时办理。

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申办材料全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申办材料全部完成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分校设立。

正式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私自设立分校,拟在本县市区内设立分校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但办学条件要符合设置规定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到其它县市区举办分校,必须按设置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

(一)加大管理力度

1.名称管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及他人利益,并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层次、类别等,一般称为“进修学校”、“培训学校”,原则上不称“中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正式申报办学资质前,应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名称。

2.安全管理。

要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全局工作之中,全盘考虑、统筹安排;要将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作为审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前置条件,有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准批准设立;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负起监管责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培训机构要配备保安和必要的警用器械,在学校出入口等关键部位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凡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3.广告管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新闻媒体上刊发和面向社会张贴、散发的招生广告、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编号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经备案后不得随意改动,改动的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备案;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审核并编号的招生广告、简章在当地教育网站进行公布,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未经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简章进行查处,对学校违规招生、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师资管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坚决杜绝聘用学历不达标教师或不懂教育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要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各级教育部门组织有关评奖评优、校长教师培训、课题研究等,应当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师、职员等提供同等的机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在工作期间要随身佩戴工作证,工作证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印制、发放,具体发放名单、编号报市教育局备案。

5.教学管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在办学许可范围内进行办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法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各级教科研部门必须承担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管理任务,定期开展教学督导与检查,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要从学生成长规律出发,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训人员等情况进行调研,提出科学合理建议,促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6.财务管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独立设置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遵守财务和会计等法律法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到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对退学的学生,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费手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违规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营造健康发展氛围

1.明确发展思路。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要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支持培养学生特长、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积极进行社会公益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鼓励办学行为规范、社会影响力较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集团化办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中选树一批办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切实发挥好典型带动和辐射作用。

2.加大宣传力度。

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及有关单位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浓厚氛围;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公布合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单,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及时处理社会反映的各种问题。

3、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列入市、县两级责任区督学随机督查范围;每年要集中进行一次年检和教学督导,年检以财务和校产管理内容为主,教学督导以教学和管理内容为主,年检和教学督导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下达限期整改意见,经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办学资格。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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