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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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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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ppt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谢斌副院长主要特征:

1、政府、社会支持;2、消除偏见;3、将精神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4、精神健康促进(健康教育与疾病预防);5、规范精神卫生服务;6、精神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考核;7、精神疾病的康复与社区服务。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主要实质性规定:

1、精神卫生的财政支持;2、平等的医保支付等政策;3、社区康复、残疾的财政支持;4、贫困关怀救助;5、患者获得医疗的权利;6、大众促进心理健康的义务;7、促进社区服务和融入初级卫生保健。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患者的权益:

1、隐私保护:

a、医疗相关信息未经许可不应当泄露给第三者;b、特定的情形例外(如危险行为要告诉第三方、司法部门的需要);c、对泄露隐私要加以处罚。

2、获取信息:

a、自由而完整地获取临床信息;b、特定的情形例外。

如无自知力或知情同意能力时。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患者的权益:

3、知情同意:

a、患者和/监护人、近亲属应被告知:

诊断、病情、治疗方法及其可能的后果。

b、患者和/监护人、近亲属有权接受或拒绝治疗。

c、特定的情形例外,如强制住院、临床上需要限制知情的。

d、特殊治疗、手术必须:

两名以上副主任以上职称专科临床医师决定;告知患者和/监护人、近亲属可能的后果;取得书面知情同意,如电休克、药物治疗、外科治疗。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在精神卫生机构中的权益和条件:

1、指定的机构;2、获得及时、规范的医疗救治;3、保证私密性和通讯自由;4、不被强迫劳动,自愿劳动有报酬;5、独立的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审查委员会。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医疗看护制度: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监护人或近亲属履行看护职责;3、学校、单位、居(村)委员会、救助机构、公安部门等承担临时看护职责。

v非自愿住院和治疗者,要平稳以下三方面利益:

患者的基本权、患者的治疗需要、公共安全。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中国非自愿住院形式:

形式医疗保护强制紧急观察(72小时)申请/决定人监护人警官、法官警官提出建议精神科医生2名精神科医生2名精神科医生。

72小时内做出诊断是否病复核独立委员会司法部门独立委员会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社区非自愿治疗:

1、符合最少限制性环境的原则;2、建立社区监管体系:

a、将患者纳入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系。

b、对患者进行监管治疗;c、签定医疗看护责任书。

3、定期到社区。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约束与隔离:

1、由具备资质的专科医师医嘱决定(可以电话与医生联系,过后补医嘱);2、避免可能对自身或他人的伤害;3、按照操作规范执行;4、禁止利用约束或隔离处罚患者。

v立法可能带来的改变:

1、改善住院条件;2、提高医疗质量;3、推广社区和综合医院服务;4、严格服务标准和程序;5、增加社会支持;6、拓宽服务;7、改善医疗收入。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相关规定:

第三章医疗看护第十七条:

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有获得医疗看护的权利;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以提出对其进行医疗看护的医学建议。

第十八条: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医疗看护职责。

监护人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确定。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相关规定:

第三章医疗看护第十九条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妥善看护精神疾病患者,避免其因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2、根据医嘱,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代为、协助办理住院或者出院手续;3、协助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执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回归社会;4、监护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履行前款规定的医疗看护职责。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第四章精神疾病的治疗第二十四条:

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象、摄像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

v第四章精神疾病的治疗第二十七条:

与精神疾病患者有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该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第四章精神疾病的治疗第三十一条:

精神疾病患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应当向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报告。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在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后的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第四章精神疾病的治疗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每月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一次精神状况评定。

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享有通信和会客的权利,因医疗需要必须予以限制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因医疗需要或者为防止发生意外必须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安全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在病程记录内记载和说明理由,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第四章精神疾病的治疗第三十三条:

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确定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代为或者协助办理出院手续。

有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提出要求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出院。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第四章精神疾病的治疗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精神疾病患者行踪不明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部门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第五章精神疾病的康复第三十七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康复科,应当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v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的治疗方法临床试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为精神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手术的;安排不符合职称要求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精神疾病诊断、诊断复核的;经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有疑义,而未组织会诊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未经过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要求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未经过两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一名具有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诊断,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紧急住院观察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精神疾病患者采取约束、隔离措施,或病情稳定后未及时解除约束的。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v精神科护理记录书写若干问题1、护理记录不能只记护嘱,要写执行的措施。

2、客观记录:

如幻听、妄想等不用专科术语,只引用病人的言语描述或是观察到的现象。

3、意识、自知力、精神症状不要求护士评估。

4、不写执行医嘱的药名、药量,只写遵医嘱予以针剂注射或药物服用。

5、约束保护要写带子数目,保护情况(如松紧适中否、末梢循环情况)。

6、一级护理改二级不写原因,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精神科护理记录书写若干问题7、二级护理开始康复护理,记录时要强调健康教育及康复护理。

8、不下任何诊断及主观判断,如药物副作用。

只写其症状表现及医嘱的处理。

9、假出院要写何人领出去,兄弟姐妹的要写姓名,男女朋友不允许带出。

10、宣教时一定要家属签字。

如果是在记录中(如请假时)也要家属签字。

11、需要连续三天行约束的需由副主任医师会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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