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318248 上传时间:2023-06-29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4.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docx

《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docx

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

2017国际公法形考任务3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选择一项:

A.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正确

B.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C.特别使团公约

D.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选择一项:

A.领土交换

B.申请加入

C.出生地主义正确

D.归化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选择一项:

A.修正

A.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B.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C.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D.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正确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

选择一项:

A.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正确

B.该条约优先

C.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

D.联合国宪章优先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

选择一项:

A.外交保护正确

B.领事保护

C.国家保护

D.使馆保护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选择一项:

A.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B.违反自由同意

C.情势变迁正确

D.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特别使团是()

选择一项:

A.外交团

B.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正确

C.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D.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选择一项:

A.行政人员

B.使馆的外交人员正确

C.领事

D.服务人员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选择一项:

A.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B.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正确

C.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

D.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使馆馆舍可用于()

选择一项:

A.开展使馆职务工作正确

B.关押犯罪的侨民

C.关押本国人

D.保护政治犯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的待遇。

选择一项:

A.等于给予本国国民

B.不低于于给予本国国民

C.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正确

D.等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对该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处罚,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这叫()。

选择一项:

A.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B.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C.罪行特定原则正确

D.双重归罪原则

领事馆是()

选择一项:

A.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正确

B.全权外交代表机关

C.使馆的组成部分

D.临时使团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选择一项:

A.国际法正确

B.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C.缔约国国内法

D.国际私法

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选择一项:

A.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正确

B.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

C.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

D.天赋人权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

选择一项:

A.条约的重新实施

B.条约的修正不正确

C.条约的解释

D.条约的修改

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选择一项:

A.外交使团

B.外交礼仪正确

C.私人

D.领事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人身权利

B.政治权利正确

C.担任公职的权利正确

D.民事权利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联合国正确

B.公司

C.国家正确

D.个人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正确

B.《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正确

D.《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引渡的程序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引渡的对象移交正确

B.引渡请求的审查正确

C.引渡结果的报告

D.请求引渡的提出

引渡的条件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正确

B.罪行特定原则

C.罪行专一原则

D.双重归罪原则正确

条约的一般解释原则包括(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善意解释正确

B.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正确

C.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解释正确

D.积极解释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诈欺正确

B.错误正确

C.与强行法抵触正确

D.贿赂正确

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正确

B.环境权正确

C.民族自决权正确

D.公民和政治权利正确

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条约约文的审查

B.条约约文的议定正确

C.条约约文的认证正确

D.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使馆馆长

B.使馆秘书正确

C.各种参赞正确

D.各类武官

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

选择一项或多项:

A.治外法权说正确

B.职务需要说正确

C.外交代表说正确

D.国际标准说

反馈

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保障方式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国内救济措施正确

B.国内立法措施正确

C.国家间控诉机制正确

D.个人来文机制正确

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正确

B.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正确

C.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正确

D.受害人所在国须与加害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

选择一项或多项:

A.国家

B.自然人正确

C.船舶正确

D.法人正确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因婚姻正确

B.自愿申请正确

C.因交换领土

D.因收养正确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武官正确

B.馆长家属

C.政务参赞

D.使馆馆长正确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司机正确

B.警卫

C.会计正确

D.参赞正确

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多边引渡协议正确

B.国内引渡法正确

C.双边引渡条约正确

D.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正确

题干

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最惠国待遇正确

B.国民待遇正确

C.互惠待遇正确

D.超国民待遇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情势变迁

B.强迫缔结的正确

C.违反强行法正确

D.违约

 

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

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

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

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

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

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

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

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

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

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

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

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

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

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

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

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答:

(1)国际法上条约调整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该特许权协定绝不构成伊朗声明之后的一项条约;事实上,它仅仅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公司之间的一项协议,英国政府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间的联系,亦不能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不论伊朗政府,还是英国政府,都不能以此合同为依据向对方主张任何法律权利或义务。

(2)我认为就是单纯的合作协议,并不涉及国家间的关系;此种协定应受国内法律的调整。

因为并不涉及到两个国际法的主体,公司不能作为国家的调整对象,所以不受国际法的限制。

(3)一国政府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不应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

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

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

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

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

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

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

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

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

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

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

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

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

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

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

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

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

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

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不符和国际法。

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际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交通运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