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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像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在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一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

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进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申请的受理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信设备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网许可证的申办

——第六条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

(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

——(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

——(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

——(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

——(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

——(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

——(九)用户操作手册;

——(十)设备在境外的检验报告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以上材料中除证书性材料外均必须用中文。

境外生产企业可委托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申请。

——第八条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重要电信设备或新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

(一)生产企业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进网申请材料;

——

(二)进网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报电信管理局;

——(三)电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总体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对专家评审认为可行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通知进网受理部门,进网受理部门在五日内通知抽样检验和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五)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接到通知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审查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结果交进网受理部门;

——抽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十五日内进行抽样;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应在三十日内完成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进网受理部门;

——(六)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联系进网试验或在指定的试验系统中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试验完成后,试验单位向进网受理部门出具试验报告;

——(七)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进网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报告和试验报告等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生产企业到进网受理部门领取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

——第九条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一般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

(一)生产企业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二)进网受理部门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通知抽样检验和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三)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接到通知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审查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结果报进网受理部门;

——抽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十五日内进行抽样;

——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应在十五日完成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进网受理部门;

——(四)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进网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检验报告和质量体系审查报告报电信管理局。

电信管理局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十五日内颁发进网许可证。

——生产企业到进网受理部门领取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

——第十条对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的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经进网受理部门审核和电信管理局确认可以不再安排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对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连续二次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申请进网许可证时,经进网受理部门审核和电信管理局确认,可以不安排抽样检验,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自行送样检验。

对生产企业送样检验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保留随时抽样检验的权利。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换证时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原颁发的进网许可证、产品销售情况以及质量情况报告。

除电信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生产企业申请换证的电信设备需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外观、技术改动或软件版本升级,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电信设备改动前后的照片和改动内容说明等材料。

对外观、技术改动较大或软件版本升级的电信设备原则上需做检验。

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

——第十三条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和发放,进网标志应牢固粘贴在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上。

进网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进网许可证不得转让、伪造和冒用。

——进网标志属于质量标志,禁止伪造和冒用,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不得加贴

进网标志。

——第十五条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则失效,生产企业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向其设备经销商或用户提供进网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背面应有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复印件应做好编号登记。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持有的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如发生变化,须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外包装上应具有进网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和机身序号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电信管理局每年对生产企业执行进网管理规定的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生产企业须将其设备当年的销售情况、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情况报电信管理局。

——第二十条信息产业部将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市场销售的和网上使用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通告。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应保证获证设备的一致性,不得降低产品质量。

——第二十二条电信管理局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

电信企业不得购置目录外的电信设备。

——第二十三条电信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设备,不得拒绝用户自备的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网使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刊登广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电信企业受理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进网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进网使用的无证设备须补办进网手续,不符合进网条件的责令拆除。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不能保证产品的一致性或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信企业购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给予警告、限期补办进网手续,对不符合进网条件的设备责令拆除,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信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的电信设备,对用户自备的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拒绝进网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以及中文标识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对从事进网审批、认证、检测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利用工作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类

各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的界定

邮电部电信政力司电司[1995]32号文印发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有关规定和邮电部邮部[1993]675号文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兹对各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作如下界定。

一、无线电寻呼业务

——无线电寻呼是以无线电广播方式传递简单信息的一种移动通信方式。

无线电寻呼业务是由主叫用户利用电话,通过无线电寻呼系统向携带无线电寻呼接收机(BP机)的被叫用户发出信息,要求进行电话联络或直接传递有关信息。

它也可以同时向多个被叫用户发送同一个内容的信息。

——无线电寻呼系统可以采用人工接续方式或自动接续方式。

寻呼用户在无线电寻呼系统的服务范围内可以得到声觉(音响)、视觉(文字、数字显示或汉字显示)及触觉(振动)信息。

在不同城市的寻呼台按同一频率和统一分配的漫游用户地址码组建起无线电寻呼系统,组成联网漫游寻呼网,为用户提供在漫游服务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的寻呼漫游功能。

整个寻呼网内的每一个联网漫游有权用户无认他漫游到网内的哪一个城市,主叫用户只需拨叫当地寻呼台号码即可实现对漫游用户的寻呼。

——不符合上述联网漫游功能的无线电寻呼,如主叫用户利用拨打长途自动电话或其它各种方式实现异地寻呼的均不能称为联网漫游无线电寻呼。

——组建全省性和跨省的地区性或全国性无线电寻呼网,要充分利用国家公用电信网组网。

二、800MHz(兆赫)集群电话业务

——800MHz(兆赫)无线电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工作频段为800MHz(移动台发、基站收占用的频率为806-821MHz;基站发、移动台收占用的频率为851-866MHz),能将有限的无线通信信道在中心控制台控制下,自动地指配给系统内用户使用,即中心控制台按动态信道指派的方式将系统内的空闲信道分配给要求通的用户通信,实现多用户共享多信道的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主要用于指挥调度。

它与公用电信网间可通过设置少量的中继线,使其部分用户与公用电信网用户实现互通。

——几个城市的800MHz无线电集群通信系统实行联网漫游的,应充分利用国家公用电信网组网。

三、460MHz(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450MHz(兆赫)无线电移动通认系统一般是采用双工通信方式(工作频段低端为450-460MHz),采用大区制(一般只设一个基站)的小容量自动拨号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

它可以通过少量的市话用户线路或中继线与公用电信网用户实现互通。

这种系统服务范围较小,提供的用户数量较少。

四、国内VSAT(基小天线地球站)通信业务

——VSAT通信是一种工作在C频段(6/4GHz,其中上行线用5.925-6.425GHz,下行线用3.7-4.2GHz)或Ku频段(14/11GHz,其中上行线采用14-14.5GHZ,下行线采用10.95-11.2GHz、11.45-11.7GHz或11.7-12.2GHz等)的一种甚小口径天线(一般为2-4米)的智能化小型式微型卫星地球站VSAT通信是一种卫笪通信方式。

——国内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通信卫星转发器,通过设在我国境内的VSAT通信系统主站的控制,以设在我国境内的VSAT终端小站为最终用户,按需向VSAT终端用户(小站)提供相互间的各种通信信道,实现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数据、话音等通信。

——放经营的国内VSAT通信业务按规定VSAT系统的终端用户(即VSAT小站用户)是该项业务的最终用户,不允许VSAT小站用户再利用卫笪信道(电路)延伸向社会上其他单位提供通信服务,仅限小站用户内部使用。

小站用户也不能再将卫星信道(电路)通过终端设力求接入公用电信网。

获准从事国内VSAT通信业务的单位,不允许向任何单位提供在境外设立VSAT终端小站的卫星信道

五、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电话信息服务是利用公用电信网设施和数据库技术,通过信息采集、加工、存贮形成用户信息库,并通过市话中继线将电话信息服务台与公用电话网连接,以电话咨询的方式向用户提供话音信息服务。

——一个电话信息服务系统可以包括本地或跨城市、跨省的若干个用户信息库子系统和若干个电话信息服务台,它们与中心用户信息库通过公用电信网连接,用户通过任何一个电话信息服务台均可得到该系统内的所需语音信息。

六、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是利用数据库技术的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贮形成用户数据库,利用公用电信网连接用户计算机终端。

用户采用电话或键盘拨号方式接通计算机信息服务台后,通地过用户计算机采用用户号码或密码方式打开数据库,根据信息分类检索获取所需数据库内的信息。

也可向用户提供计算机信息处理服务。

——一个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可以包括本地或跨城市、跨省的若干个计算机信息服务台,它们与中尽数据库通过公用电信网连接,用户通过任何一个计算机信息服务台均可得到该系统内的所需信息。

七、电子信箱业务

——电子信箱,即E-mail,是通过计算机与公用电信网相结合,利用数据库向用户提供存贮器(即电子信箱),用户通过公用电信网的各类终端向“信箱”发送信息或提取自己“信箱”内存贮的信息。

——电子信箱系统为每个注册用户分配一个信箱,即在计算机的存贮区内划出一块存贮空间,并确定一个用户名和由用户自已随意修改的密码。

用户可在不同的地点、任意时间,利用终端设备通过公用电信网使用“信箱”,传递和获取所需的信息。

根据信息种类的不同,电子信箱可分为话音信箱、电文信箱和传真信箱。

——一个电子信箱系统可以包括本地或跨城市、跨省的若干个计算机子系统,并通过公司电信网与中心计算机相连。

在一个电子信箱系统注册的用户,通过任何一个计算机子系统均可得到所需的信息服务。

八、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即EDI(又称无纸贸易)。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把EDI描述为:

“将商业或行政事务的处理按照一个共识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报文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

国际电报电咨询委员会(CCITT)曾把它定义为:

“从计算机到计算机之间结构化的事务数据互换”。

总之,它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处理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公用电信网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处理的全过程。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可在本地或跨城市、跨省进行。

九、可视图文业务

——可视图文业务,即Videotex业务。

它是一种利用数据库通过公用电信网向配备专用终端设备或个人计算机等可视终端的用户提供文字、数字或图形等可视信息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数据库检索获取有关信息、检索有关信息并按需要进行修改其数据的交互型服务,也可向用户提供计算机信息处理服务。

——一个可视图文系统可以包括本地或跨城市、跨省的若干个接入点设备(VAP),用户可以就近通过公用电信网将自己的可视终端与任一个接入点设备相连,并可以得到该系统内所需的信息服务。

——经国务院批准,向社会放开经营的九项电信业务,其中后五项(第五至第九项)属于增值电信业务。

所谓增值电信,是相对于基础电信而言的。

它是通信与信息经营者通过收集、加工、存贮信息,并配以必要的软件和硬件,借助现有的基础电信网络向用户提供各种电子信息服务。

增值电信完全依附在基础通信网上开展业务,与基础网关系十分密切。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由于电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融合,传统的电话网开始向综合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实际上所有的电信业务都将在一个综合化的智能网上提供。

关于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实行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和我部邮部[1993]675号文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及时掌握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我部决定从1994年起对已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实行年报统计制度,并制定《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经营服务情况统计表》,现予印发。

请各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由你局颁发经营许可证(批文)的经营单位,要求经营单位按规定及时填报,并加强对经营单位执行年报统计制度的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电信事业快速发展,基本满足了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求。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假冒伪劣电信设备混迹市场、移动电话机走私屡禁不绝、僧造和冒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国内电信产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电信设备市场的正常生产销售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及电信设备厂商的合法权益。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加强电信设备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打击移动电话机等电信设备的走私活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联合发文,就上述问题规定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规,于1999年1月日颁布并实施《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一律按型号审批并颁发新的进网许可证和防伪性能更强的进网标志。

——凡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生产、销售和进网使用电信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其电信设备检验合格,并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后,加贴进网标志方能出厂销售。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并核发,未经批准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冒用。

——二、信息产业部启用新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后,持有1998年12月31日前信息产业部含(原邮电部)核发的进网许可证的生产厂家,应在1999年2月1日至1999年7月30日间到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库存有移动电话机旧进网标志的经销商,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告》(信部[1998]881号)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换取新进网标志手续。

对于已批售到经销商的粘贴有旧进网标志的其它电信设备,其旧标志于1999年12月31日前有效,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废止。

目前正在生产或库存于生产厂家的电信设备一律粘贴新的进网标志。

——三、电信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电信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不得无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电信设备。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加强日常监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组装)、经营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使用走私电信设备零部件组装生产电信设备;电信运营企业(包括业务代理)不得允许上述电信设备进网使用;不得销售走私电信设备。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爱产品质量方面的法规,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在产品包装上具有中文标识。

——四、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才能继续生产;对达不到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爱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中交易电信设备市场的管理,市场的开办和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销售电信设备并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应予以整顿,并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依据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信息产业部将及时公布已批准进网的电信设备型号,各地电信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各自的职能加强对电信设备,特别是移动电话机及其配件的产品质量监督,并将监督检验结果予以公告。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加强对GSM和CDMA制式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各地电信主管部门、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近期内要组织一次电信设备市场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对于存在走私、贩私、制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窝点和商店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

标准类

移动网与其它通信网互联技术规范

日前,信息产业部发布了《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与其他通信网间互联技术规范》,该规范规定了移动通信网与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出入口局网间互联的技术要求,包括互联点及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该规范现已开始运行。

移动通信网与其它通信网的互联原则是,在国定本地网范围内设置移动通信网交换机时,移动通信网交换机可以与该固定本地电话网一个(或多个)汇接局(或具有同等级别的其他交换机,下同)、各国内长途电话网交换机互联;一个移动通信网交换机覆盖省内多个固定本地网时,移动交换机可以与未设置移动交换机但设置基站的的固定本地电话网汇接局互联;在国际出入口局所在地,移动交换机可以与国际出入口局互联;在移动通信没有覆盖到地区的固定本地电话网用户应能呼叫该移动通信网用户;移动通信网与其他通信网网间各种业务的互通均需经过互联点,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应根据网间结算需要对来去话进行计费;移动通信网用户拨叫火警、匪警、急救、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特服时,固定本地电话网也应通过互联点为移动通信用户提供连接服务;各移动通信网网间互联由运营者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在过渡时期可以通过固定本地电话网连接。

对于互联点及互联点两侧交换机的设置,《规范》规定,移动通信网与其他电话网间互联时,可以根据业务和网络安全的需要,在一个固定本地网范围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联点;互联点两侧的交换机可以交叉连接,可以为不同业务网互联时共用。

关于信令,《规范》规定移动通信网的NO.7信令点编码采用全国统一的24位信令点编码;移动通信网与其他通信网网间信令采用直联方式;移动通信网与其他通信网网间原则上采用NO.7信令,当条件不具备时可先采用随路信令过渡。

在计费方式方面,《规范》要求互联点移动通信网侧、国内长途电话网侧的交换机进行详细计费;互联点固定本地电话网侧交换机应具有对局间呼叫所需计费的功能。

有关传输质量及服务质量,规定移动通信网与其他通信网网间互联,全程传输标准应与同一网中的要求相同。

移动交换机与长途交换机间的中继呼损不大于1%,各线群中平均忙时话务量应不大于0.70E;移动交换机与市话汇接局间的中继呼损不大于0.5%,各线群中平均忙时话务量应不大于0.70E。

《规范》还对数字移动通信网用户呼叫固定本地网用户、固定本地电话用户呼叫归属本地数字移动通信网用户等各种情形的拔号方式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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