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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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证券基金信息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基金信息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人民》(以下简称《基金法》)、《》(以下简称《信息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在人民境内申请募集证券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第三条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第四条 基金托管协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第五条 在不违反《基金法》、本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以下简称XX)同意后,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第六条凡对基金托管协议当事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做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二章 基金托管协议封面和

第七条 基金托管协议封面应标有“××证券基金托管协议”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标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XX审核的基金托管协议,必须标有“草案"显著字样。

 第八条基金托管协议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

应当列明XX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 基金托管协议正文

  第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第九条列明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资本、存续期间等。

 第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第十条 载明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是《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第三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第十一条订明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范围、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的风格(如主要于大盘、基础行业、可转债或跟踪指数等)或证券选择标准,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是否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单一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申购限制、基金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比例调整期限等.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协议应订明协议当事人为配合对关联限制实施监督所采取的措施。

例如,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X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名单。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X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X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等。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银行存款的交X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其他方面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订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基金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三条订明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实际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订明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XX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第四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第十四条订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交收、相关信息和监督基金运作等行为。

第十五条订明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划拨指令、泄露基金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订明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五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第十六条订明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财产应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账户和证券账户.

 (四)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第十七条订明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订明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的有关事项.

 对于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等活动而开立账户的,应订明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立和管理此类账户中的职责.

  第十九条订明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托管人因办理基金的交收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交收账户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订明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订明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保管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订明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保管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XX自应保管的合同、合同寄送时间和寄送方式、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等。

 第六节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第二十三条订明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往来等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二)指令的内容。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第七节交X及交收安排

 第二十四条订明有关基金交X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订明有关基金交收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证券后的交收安排。

例如,确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和交收中的责任;确定基金出现超买或者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确定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

基金的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证券账目、交X记录的核对.

(三)申购、赎回、转换式基金的和数据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例如,基金管理人将申购划到托管账户的期限以及未能如期划款的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划付赎回款项的期限以及未能如期划款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的申购、赎回、转换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第八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订明有关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相关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三)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订明基金会计核算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账册的建立。

(二)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三)基金定期报告的XX和复核。

 第九节基金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订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订、复核、及实施程序.

 第十节 基金信息

 第二十九条订明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第三十条订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中的职责及信息程序.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的(如暂停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事先订明该类例外的情形及原因.

第十一节基金费用

 第三十一条订明基金托管人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XX类费用进行复核及支付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该类费用列支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第三十二条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保管责任、交接时间和方式、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式基金的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式基金的托管协议至少应订明基金管理人定期提供持有人名册的频率或不定期提供持有人名册的情形,以及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节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第三十三条 订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XX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X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及保密义务。

例如,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第三十四条订明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前,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订明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

  第十五节禁止行为

第三十六条订明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第三十七条订明基金托管协议变更和终止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XX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订明基金财产的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财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节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根据《基金法》,就违约责任方的认定、违约赔偿、具体责任划分等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XX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节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条订明托管协议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托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基金托管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XX起诉。

第十九节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第四十一条订明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XX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XX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XX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结果报XX批准并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节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基金托管协议后,应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由XX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发布的《证券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XX证券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基字[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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