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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索赔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版本号:

工程签证索赔管理办法

 

2021-0x-0x发布

2021-0x-0x实施

文件变更记录表

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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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摘要

更改人

 

工程签证索赔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签证索赔管理,防控合同风险,提升项目效益,加强工程合同履约过程管理,使项目办理签证索赔工作系统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管项目和分公司各项目。

特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于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而要求给予补偿的签证索赔管理活动。

1.3.引用文件:

文件名称

引用文件内容概述

对应本制度内容

制定依据

《中建三总经字【2005】98号》

引用制度

1.4.关键术语解释:

1.4.1.签证:

1.4.1.1.工程签证是按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监理(咨询)工程师、业主工程师三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书面签认证明。

现场签证内容包括费用签证和工期签证。

1.4.1.2.现场签证单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它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以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

1.4.2.索赔:

1.4.2.1.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我方由于发包人、监理、或第三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按目的分类,有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4.2.2.工期索赔是对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

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期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1.4.2.3.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

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额外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我们承担的经济损失。

1.4.3.签证和索赔的关系:

签证是确认施工现场发生的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签证是主张权利的证据,索赔是主张权利的行为。

若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签证成功,则可不进入索赔程序,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有效的签证单可以成为索赔证据的一部分。

第2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管理机构和部门

2.1.1.公司总经济师:

是项目签证索赔管理的主管领导。

对公司签证索赔作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领导公司重大的签证索赔工作。

2.1.2.商务管理部:

是项目签证索赔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2.1.3.项目经理部:

是签证索赔的实施机构。

2.2.管理机构、参与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2.2.1.公司总经济师:

对公司签证索赔作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领导公司重大的签证索赔工作。

2.2.2.商务管理部:

负责制定公司签证索赔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负责对项目签证索赔进行定期检查、监督、考核,不定期组织签证索赔的培训交流,组织公司重大签证索赔工作。

2.2.3.项目经理部:

2.2.3.1.项目经理部应成立工程签证索赔工作小组。

工作组由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商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质量总监、安全总监组成。

2.2.3.2.签证索赔小组:

负责项目部日常签证索赔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签证索赔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

组织积极收集相关的签证索赔证据,起草签证索赔申请;重大复杂的索赔应当组织编制专项签证索赔方案,报送至公司商务管理部评审。

工作组要建立例会制度,每月对上一个月的签证索赔进行总结、分析,并布置下月签证索赔工作。

2.2.3.3.项目经理:

签证索赔小组组长,是项目签证索赔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管理、组织、协调项目签证索赔工作,负责与业主、监理接洽、谈判。

调动项目全员商务、全员参与签证索赔管理。

2.2.3.4.项目商务经理(商务负责人):

签证索赔小组副组长,全面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实施签证索赔工作,项目商务经理要认真研究合同,负责起草签证索赔文件,计算具体签证索赔工程量,工程造价。

负责组织签证索赔洽商,催办审批。

2.2.3.5.项目技术总工(技术负责人):

负责组织办理项目技术核定单或类似形式的签证单;对索赔涉及到的技术措施、施工组织、工期问题等进行把关。

2.2.3.6.项目质量总监:

负责办理涉及到非我方原因造成质量返工,引起的费用增加、工期延长的签证。

2.2.3.7.项目安全总监:

对项目超出定额标准的安全措施、或业主额外要求的安全措施等发生的费用,起草签证文件,办理相应签证手续。

2.2.3.8.项目生产经理(专业工长):

对施工现场的隐蔽工程(方格网、土方、桩基、钢筋工程等)需办理工程量确认手续的;对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返工、拆除、加固、工效降低等;其他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合同造价范围外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等,提出相应的工料机消耗签证。

2.2.3.9.项目材料组长(材料员):

负责对项目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材料规格、品种代换、新材料或材料复检的检验试验费用等的签证的办理;负责参与甲控材料的询价;配合项目商务人员办理有关材料价差调整、材料二次转运、涉及甲供材等物资方面的签证索赔,办理并提供相关支撑性资料。

2.2.3.10.项目机电工长:

负责办理非我方原因造成的机械停滞、损坏的签证;办理业主或监理零时委托工作发生的机械台班的签证;其它涉及到电力增容、电力迁改等机电方面费用签证的办理。

负责办理水电费的结算,处理好与各分包单位的水电费的共用和扣款事宜等。

2.2.3.11.项目资料员:

负责收集与发包人、监理单位、其他相关业务往来单位的往来函件、施工方案、相关技术经济文件,并及时归档、复印、分发、传递、留底,不得遗漏。

第3章签证索赔办理流程

3.1.工程签证索赔是一项对外的、专业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项目在办理签证索赔工作中要充分理解合同协议、定额、合同清单和清单规范、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时收集业主、监理各项往来性文件;随时掌握市场行情;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签证索赔管理基础工作。

项目要在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积极处理索赔事件,妥善解决索赔争执。

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

3.2.项目签证索赔的办理要遵循“专业内容涉及谁,谁负责、谁办理”的原则,提倡全员参与,集中集体智慧。

3.3.项目签证索赔事件发生时,由项目相关专业人员负责组织现场监理工程师、业主现场代表到事发施工现场,办理确认工程量、工、料、机消耗量的草签手续,作为正式办理签证索赔的第一手经济资料。

3.4.项目签证索赔经济资料需提交项目专业部门会签,该会签时间控制在三天内完成。

3.5.项目签证索赔经济资料经修改、会签后交项目经理审核,再由相关专业人员送交业主或监理方,并做好业主或监理方的签收纪录。

项目商务经理(造价员)负责相关经济资料的备份、存档。

3.6.经业主或监理方审核签字后的签证索赔经济资料要立即交由项目商务经理(造价员)存档登记上台帐,作为结算依据。

3.7.若业主或监理方不能立即办理,须要求对方办理签证索赔经济资料的签收手续,若对方不办理签收,可利用信函邮寄,并保存好邮寄存根以备用。

3.8.在工程未办理签证索赔之前,相关工程量不能开具施工任务书,不得办理该部分工作内容的劳务分包结算。

第4章导致签证索赔原因

4.1.经常导致工程签证的原因有:

4.1.1.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返工、拆除、凿打、清理等;

4.1.2.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的变化导致增加了合同外工作内容;

4.1.3.工程进度中发生的情况,如临时停水停电,导致停工;

4.1.4.根据施工图或方案无法计算出准确工程量的隐蔽工程(如桩基入岩、破桩头、钢筋接头、一些措施费用的投入);

4.1.5.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发出的书面或口头的指令;

4.1.6.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的各种工程合同施工范围以外的投入;

4.1.7.不可预见的其它原因引起承包商的损失;

4.1.8.其它合同规定或业主监理要求的需要签证的情形;

4.2.经常导致工程索赔的原因有:

4.2.1.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4.2.1.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干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4.2.1.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4.2.1.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

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2.1.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2.1.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2.1.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4.2.1.7.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4.2.1.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部;

4.2.1.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项目经理部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项目经理部进行设计交底;

4.2.1.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4.2.1.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4.2.1.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4.2.1.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4.2.1.14.业主要求赶工;

4.2.1.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4.2.1.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4.2.1.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4.2.1.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4.2.1.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4.2.2.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4.2.2.1.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4.2.2.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4.2.2.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4.2.2.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4.2.2.5.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4.2.3.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4.2.3.1.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

4.2.3.2.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4.2.3.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4.2.3.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4.2.3.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4.2.4.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的索赔机会:

4.2.4.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4.2.4.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4.2.4.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4.2.4.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4.2.5.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

4.2.5.1.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4.2.5.2.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

4.2.5.3.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等费用;以上三项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几项内容未有预先约定。

4.2.5.4.在执行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4.2.6.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4.2.6.1.投标时的材料单价与实际施工时期单价差异大,超出约定值,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来确认;

4.2.6.2.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4.2.6.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

4.2.6.4.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4.2.6.5.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4.2.6.6.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索赔。

4.2.7.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

4.2.7.1.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4.2.7.2.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

4.2.7.3.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4.2.8.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

4.2.8.1.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等费用;

4.2.8.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4.2.9.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

4.2.9.1.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

4.2.9.2.多个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

4.2.10.工期索赔

4.2.10.1.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就要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项目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第5章签证资料和索赔证据的要求

5.1.工程签证资料要求:

5.1.1.工程签证的形式不一,可以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函、材料认价单等多种形式反映。

但签证资料应具备如下的条件:

5.1.2.签证资料应当说明签证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起因,经过,解决办法或最终处理结果;所说明的内容应当能据以准确计算工程量,反映合理的单项造价;

5.1.3.现场签证单应清晰反映完成该项工作的工程量(有时须现场实测实量)、零星工作的工料机消耗量;必要时须附上能反映当时现场情况的照片资料;

5.1.4.签证资料上要有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5.1.5.签证资料若提供的是复印件,则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应对复印件重新加盖印章,以重新确认复印件的正确性。

5.2.索赔证据要求:

5.2.1.真实性。

索赔依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定存在和发生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经得起推敲。

5.2.2.全面性。

索赔依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不能零乱、支离破碎。

5.2.3.关联性。

索赔依据应当能够相互说明,相互关联,不能自相矛盾。

5.2.4.及时性。

索赔依据的取得和提出应当及时,符合合同约定。

5.2.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索赔依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应由合同约定的监理人签证认可。

5.3.索赔证据的种类:

5.3.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

5.3.2.设计交底记录、设计变更、变更图纸、变更指令等;

5.3.3.各项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认的签证;

5.3.4.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3.5.各项会议纪要;

5.3.6.施工计划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5.3.7.施工日报及工长施工日志、备忘录;

5.3.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5.3.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记录;

5.3.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5.3.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5.3.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和录像等;

5.3.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如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5.3.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5.3.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5.3.16.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5.3.17.市场行情记录;

5.3.18.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第6章签证索赔的计算

6.1.签证的计算:

6.1.1.签证费用的计算应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用(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几部分构成。

6.1.2.单价取定原则:

6.1.2.1.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且增加后的工程量未超过合同工程量的5%(具体超出比例按合同约定或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执行原合同综合单价;

6.1.2.2.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且增加后的工程量超出合同工程量的5%(具体超出比例按合同约定或政府有关文件执行),超出部分可重新组价;

6.1.2.3.签证工作内容属零星工程、定额工料机消耗量不能反映实际成本支出,应实际发生原则进行组价并报监理业主认可;

6.1.2.4.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以按套用定额或采取报价、组价方式;具体原则是在套价依据充分的原则下,就高不就低。

6.1.3.措施费用的计算:

6.1.3.1.施工组织措施费用的计算一般依据合同约定采用的费用定额综合费率计取。

6.1.3.2.当施工现场存在不同于常规取定的特殊情况,如材料二次搬运费、施工现场狭窄引起的特殊的施工组织、冬雨季施工特殊施工措施增加费、闹市区的额外防护等费用,该费用的实际成本支出大大超出预算定额取定,可以此为理由单独计算某部分的组织措施费用并报监理、业主签证认可。

6.1.3.3.当签证发生的工程量,造成施工技术措施费部分,如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等的额外投入,应据实计算,不要遗漏。

6.2.索赔的计算:

6.2.1.人工费。

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

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窝工费的标准由双方协调确定。

6.2.2.材料费。

包括工程用材料费和措施用钢管、扣件、快拆头、模板、木枋等周转用材。

周转用材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延长工期的时间来计算。

6.2.3.机械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机械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机械费索赔,可按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机械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机械租赁费计算。

6.2.4.保函手续费。

6.2.5.迟延付款利息。

6.2.6.保险费。

6.2.7.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

6.2.8.规费。

6.2.9.利润。

第7章签证索赔的奖罚

7.1.公司根据项目经理部办理签证索赔的情况对各项目经理部实行奖罚兑现。

7.2.项目办理签证、索赔收入奖励:

参照公司专项商务策划考核与奖励办法执行。

7.3.项目未办理签证索赔处罚措施:

7.3.1.对季度签证索赔效益率小于5%(含5%)的项目进行处罚,项目经理罚款1000-2000元,项目商务经理(造价员)罚款800-1600元。

7.3.2.对于“入不敷出”、“有支出无收入”的签证索赔进行单项处罚,按照造成损失额度的50%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7.3.3.未按合同办理工期签证的项目,按主合同约定的处罚标准的50%对项目进行处罚。

7.3.4.对连续两月签证索赔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取消该季度绩效奖金。

7.3.5.司属各项目商务经理(造价员)要做好签证索赔经济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及时整理归档签证索赔经济资料,做到编目清楚,整理规范。

公司将根据《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工程造价资料管理办法》(中建三总经字[2005]98号)文实行奖罚。

7.3.6.司属各项目商务经理(造价员)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将《项目签证索赔报表》上交至公司商务管理部,逾期未交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季度绩效奖评分依据。

第8章制度实施管理

8.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8.2.公司商务管理部负责该办法实施的检查、监督与考核。

8.3.本办法由公司商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9章附则

9.1.附件。

附件1:

《签证索赔相关岗位责任》

附件2:

《项目签证索赔经济资料会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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