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成立大会文件 模架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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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成立大会文件模架工程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9]841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家论证程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进行管理。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施工安全的主管主任担任,施工安全管理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科技与村镇建设处、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第十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审定专家的聘任或解聘,组建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下称“专家库”),协调处理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起草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协助执法机构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对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库分四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类别及对应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条件等见附件1。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
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必要的核实,并进行初选和评审。
办公室将初选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示1周。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评审和公示的申请人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向通过审定的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论证需要可直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专家库专家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公布。
专家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三)论证结论无法保证工程安全。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档案,并采取咨询、抽查等方式定期跟踪专项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跟踪报告。
施工单位应如实、及时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也可以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
项目参建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论证专家。
第二十一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
专家应于论证会前预审方案。
第二十二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2),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加盖论证专用章。
报告结论分三种:
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方案;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编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论证工作结束后7日内,专家组组长应负责将通过论证的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报告各一份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参建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本规定实施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立即采取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或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方案,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其执行。
附件:
1.专家库专业类别、范围和专家条件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附件1
专家库专业类别、范围和专家条件
序号
专业类别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家条件
备注
1
岩土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4.身体健康,能胜任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2
模架工程
1.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4.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5.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6.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8.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结构施工或模架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主持过重大工程模架方案的编制;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身体健康,能胜任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3
吊装及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身体健康,能胜任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4
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身体健康,能胜任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附件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专家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专业
专家论证意见:
(加盖论证专用章)
年月日
专家签名
组长:
专家:
总承包单位(盖章):
年月日
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
(模架工程)
1总则
1.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和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工作制度及相关工作规定,制订本细则。
1.2《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下称本细则)适用于参与专项方案论证活动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
1.3专家应本着“确保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方案论证工作。
2程序
2.1抽取专家
论证组织单位从专家库(市建委网站上公示)中,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
2.2方案预审
论证组织单位应提前三天通过电子邮件或专递等方式,将拟论证专项方案送达专家,专家应会前审阅方案,为论证会做好准备。
2.3论证会及论证报告
专家按确认的论证时间到达会议地点后,由组长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通过现场勘察,质疑和答辩,专家组独立编写和签署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2.4宣读并提交论证报告
组长向与会各方宣读论证报告,并将报告(组长保留一份)提交给组织单位,按规定标准接受劳务咨询费。
论证流程图:
抽
取
专
家
方
案
预
审
召开论证会并形成论证报告
宣读并提交报告、接受劳务费
3纪律
3.1应诺参加某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应按约定时间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更改应诺。
若遇特殊情况,应在约定论证时间前24小时通知组织单位,经确认后方可不参加论证活动。
3.2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的论证活动。
发现论证项目为本单位项目时,应主动回避。
3.3专家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本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论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名,承担个人责任。
3.4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应当做到:
3.4.1应充分发表自己意见,有权坚持个人意见并写入论证报告;
3.4.2不得在未填写论证意见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签名;
3.4.3不得中途退出论证;
3.4.4在论证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
3.4.5专家组对论证结论和修改意见负责,专家对个人坚持的意见负责。
3.5专家应接受参加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但不得接受超出论证合理报酬之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3.6专家有义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举报或反映论证过程中所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现象。
3.7专家应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积极参加相关规范规程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3.8专家未认真履行论证职责时,将受到如下处理:
未审出专项方案中的重大缺陷导致工程事故的,取消专家资格;未审出专项方案重大缺陷但尚未导致工程事故的,暂停论证资格6个月;无故缺席论证会的,给予告诫。
4技术准则
4.1符合性论证
4.1.1专项方案装订成册,封面签章齐全(包括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和编制单位盖章);
4.1.2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基本完整。
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3)模架(脚手架)体系选择;(4)模架(脚手架)设计方案与施工工艺;(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6)应急预案;(7)模架(脚手架)施工图;(8)计算书。
4.1.3未装订成册,或签章不全的,或主要内容不全的,即可对论证报告签署“不通过”,并在“专家建议”一栏中写明理由,论证活动结束。
4.2实质性论证
4.2.1编制依据
4.2.1.1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规范规程;
4.2.1.2企业标准;
4.2.1.3相关设计图纸;
4.2.1.4安全管理法规文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等;
4.2.1.5新型模架产品标准及试验检测报告;
4.2.1.6其它:
施工组织设计、相关施工方案、地质勘查报告等。
4.2.2工程概况
4.2.2.1工程所在位置及周边环境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
4.2.2.2施工平面布置图、相关结构平面、剖面图;
4.2.2.3模架(脚手架)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特点。
4.2.3模架(脚手架)体系选择
4.2.3.1确定模架(脚手架)选型原则,比较优选;
4.2.3.2确定模架(脚手架)选型。
4.2.4模架(脚手架)设计方案与施工工艺
4.2.4.1技术参数。
按照不同部位及特殊节点,对模架(脚手架)形式、尺寸和连接节点进行描述。
重点为架体基础的设计、架体设计、架体上部设计、构造拉结设计;安全防护设计,特殊部位的监测设计;
4.2.4.2工艺流程。
模架(脚手架)安装、拆除工艺流程;模架(脚手架)安装、使用和拆除中的技术安全要求;
4.2.4.3模架(脚手架)材料、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控制措施。
模架(脚手架)采用的所有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标准,进场检验程序和控制措施;
4.2.4.4模架(脚手架)安装质量标准及检查验收程序。
4.2.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4.2.5.1特种作业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
4.2.5.2模架(脚手架)安装、使用、拆除过程中,保证架体基础、架体、架体上部、构造拉结等各部位质量、安全的技术措施;
4.2.5.3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雨、雪、风季、特殊气温等条件下的安全保证措施;
4.2.5.4施工过程中的监测监控措施。
主要内容:
监测方法、监测周期、允许变形值及报警值;明确监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等级;中间监测结果的反馈和应用;绘制监测点平面布置图;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4.2.6应急预案。
主要内容:
重点防范部位的概况;施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措施;施救措施;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
4.2.7模架(脚手架)施工图
4.2.7.1模架施工图主要包括:
模架布置平面图、立面图;典型剖面图;基础、构造拉结、架体上部自由端定特殊部位节点详图;
4.2.7.2脚手架施工图主要包括:
脚手架搭设平面图、立面图;典型剖面图;联墙件、预埋件、悬挑、卸荷及剪刀撑等构造节点详图;
4.2.7.3监测点布置平面图;
4.2.7.4所有图纸应符合绘图规范要求,按图例、按比例、标尺寸,不应采用示意图。
4.2.8计算书
4.2.8.1计算依据、计算参数和控制指标;
4.2.8.2荷载计算;
4.2.8.3按照传力顺序依次计算各构件:
对于模架项目的计算,竖向结构验算项目一般应包括:
①面板—次龙骨—背楞—对拉螺栓(支撑)强度和刚度计算;②吊钩、勾头螺栓等节点强度计算;水平结构验算项目为:
①面板—次龙骨—主龙骨—横、纵向水平杆强度和刚度计算;②立杆稳定性计算;③连接扣件抗滑承载力计算;④立杆地基基础或楼板承载力计算;
对于脚手架项目的计算,验算项目一般应包括:
①横、纵向水平杆强度和刚度计算;②立杆稳定性计算;③连接扣件抗滑承载力计算;④立杆地基基础或楼板承载力计算;⑤连墙件节点连接强度验算;悬挑型钢强度和刚度计算;
4.2.8.4绘制计算见图。
5论证结论
专家组经过论证后独立编制和签署“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格式为附件一。
论证结论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
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提出优化建议或注意事项;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写明理由。
附件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专家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专业
专家论证意见:
(加盖论证专用章)
年月日
专家签名
组长:
专家:
总承包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