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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范本

合同号:

 

四川 省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四川省 建 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理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格式

业  主__       

监理单位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合同专用条件;

合同通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监理单位向业主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业主向监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月  日开始实施,

至   年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业主:

(签章)    监理单位:

(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 编:

       邮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ﻬ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单位以外,业主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业主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业主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 义务

第四条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单位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单位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业主。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 托人义 务

第八条 业主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单位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业主应在不影响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业主应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单位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中列出与投标文件一致的自备设施型号、数量、使用年限、设施原值.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单位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业主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征得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做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单位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 托 人权利

第二十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取消).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业主发现监理单位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 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单位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单位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业主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向业主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业主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单位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十一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单位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单位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业主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由业主聘用的,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业主申明的秘密,监理单位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 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ﻬ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及四川省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4、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5、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第二条监理人的义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人义务:

本合同项目是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监理人既要对项目业主负责,还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监理人应严格按“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范围:

房建工程施工“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

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程的组织协调.

监理工作内容:

1。

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2。

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实施;

3。

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4.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5.审核承建商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

6.编制监理规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中期付款凭证;

7。

设计变更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业主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8。

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须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9.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建实施预控措施;

10.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1.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2.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

13.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4。

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业主和市有关主管部门;

15.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6.组织对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18。

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

19.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

满足工程开工.

第四条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见附件A“主要监理服务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无)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被监理工程有关的为乙方所需要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承包合同副本一份;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及技术要求等)一式二份;为本合同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二份。

凡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或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归还给甲方,对保密的文件资料,乙方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保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要求,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业主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业主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办公室、简单办公用具。

监理交通费、监理人员食宿、其他设施及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费用按双方协商支付。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守职责,确因监理工作过错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根据其责任,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部分,赔偿金最高不超过收取的监理费。

第三十九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报酬: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报酬。

(1)监理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本工程监理工作报酬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标准下浮  %计取,其追加部分投资应作为监理单位收取监理费的依据。

(2)监理工作报酬支付时间与金额:

合同生效项目开工后15日内,业主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投资的30%的合同预付款;开工30日后,根据承建商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的同比例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业主支付监理人监理报酬至95%,工程竣工资料交档,业主在一周内付清全部监理报酬。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1)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另增加的监理工作;

(2)因业主设计更改延长了监理时间;

(3)因其它非监理单位原因延长监理时间。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任务日平均酬金)

(1)监理单位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发生的监理费;

(2)其它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发生的额外工作.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

奖金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合理化建议经业主采纳,业主按节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奖励给监理人。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附加协议条款:

 

 

 

附件:

主要监理服务内容

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熟悉有关合同,了解施工现场情况。

按照本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应提供的施工监理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材料方面

(1)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主要工程原材料供应计划;

(2)审批施工单位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以及工艺试验、标准试验:

(3)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4)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如果有)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5)其它相关业务。

二、工程施工方面

(1)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规划(施工总布置、总进度安排、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方法及手段等);

(2)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

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分包项目,报业主单位批准.定期检查和清理施工单位非法分包的项目及分包单位,制止工程转包行为;

(3)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开工令。

检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制止其违背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进行场地和施工布置行为.

(4)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等,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检查施工单位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是否与投标书一致,并对其施工经验与管理能力做出评价;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完好状况是否与投标书一致,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核查劳动力进场情况及物资资料进场情况等。

对上述诸项中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6)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主要应从进度计划的编制及各控制性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①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控制性进度计划。

②以监理工程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为基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实施性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批准。

③逐日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及时发出进度措施的指令,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实施.

④对工程实际进度(施工部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工程进度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措施。

⑤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单位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施工单位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业主单位批准。

⑥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单位应分清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重新核定合同工期,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施工单位的工期索赔要求,报业主单位批准。

⑦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规程规范施工、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⑧建立健全工程进度控制的组织机构,配备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师负责进度控制工作。

⑨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情况,并编制工程施工进度统计报表。

(7)施工质量控制

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化的、量化的全过程全面的控制。

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①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构成进行划分,并按施工程序明确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对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

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审批施工单位拟实施本工程的施工工艺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审核签发施工图纸。

③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④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审查批准经各项试验提出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审查批准有关施工质量的各项试验检测成果,并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⑤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

监理单位也应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不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且应限期清理出场.

⑥检查施工前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施工机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

⑦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或24小时值班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⑧建立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使用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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