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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资源税与土地增值税

第七章资源税和土地增值税

考点提示

1.应税资源范围:

境内天然低级资源

2.计税方式和税率

3.计税销售额的肯定

4.计税数量:

选矿比、综合回收率、液体盐持续生产固体盐

5.税收优惠

6.扣缴义务人、税率、纳税地址

经典题目

【例题.单选题】(2012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是()。

A.纳税人开采销售原油时的原油数量

B.纳税人销售矿产品时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C.纳税人加工固体盐时利用的自产液体盐的数量

D.纳税人销售天然气时向购买方收取的销售额及其储蓄费

【答案】D

【解析】选项A,纳税人开采销售原油以销售额和价外费用作为资源税计税依据;选项B,纳税人销售矿产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选项C,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自产天然气用于福利,以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B.纳税人对外销售原煤,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C.纳税人以自产原盐加工精盐后销售,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D.纳税人自产自用铁矿石加工精矿石后销售,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答案】ABD

【解析】纳税人以自产原盐加工精盐后销售,以移送数量为计税依据。

【例题.单选题】(2012年)某油田2011年10月共计开采原油8000吨,当月销售原油6000吨,取得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18000000元,同时还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23400元、优质费5850元;支付运输费用20000元(运输发票已比对)。

已知销售原油的资源税税率为5%,则该油田10月缴纳的资源税为()。

A.900000元

B.900250元

C.901000元

D.901250元

【答案】D

【解析】取得违约金和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一般都是含税的,这里要换算成不含税的。

应缴纳的资源税=[18000000+(23400+5850)÷(1+17%)]×5%=901250(元)

【例题·单选题】某油气田开釆企业2012年9月开采天然气300万立方米,开釆本钱为400万元,全数销售给关联企业,价钱明显偏低而且无合法理由。

本地无同类天然气售价,主管税务机关肯定的本钱利润率为10%,则该油气田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

(天然气资源税税率5%)

A.2

B.20

C.22

D.23.16

【答案】D

【解析】该油气田企业销售给关联企业的天然气价钱明显偏低且无合法理由,本地又无同类售价,所以应该按组成计税价钱计征资源税。

该油气田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400×(1+10%)÷(1-5%)×5%=23.16(万元)

【例题·单选题】2013年10月某煤矿开采原煤400万吨,销售240万吨;将一部份原煤移送加工生产选煤48万吨,销售选煤30万吨,选煤综合回收率30%。

原煤资源税税额5元/吨。

2013年10月该煤矿应纳资源税( )万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答案】A

【解析】对于持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利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该煤矿应纳资源税=(240+30÷30%)×5=1700(万元)

【例题·单选题】某矿山企业2013年2月份开采锰矿石150吨,销售100吨;开采铬矿石300吨,销售200吨;移送50吨铬矿石继续精加工并在当月销售。

该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 )元。

(锰矿石适用税率6元/吨,铬矿石适用税率3元/吨)

A.1200

B.1350

C.1500

D.1650

【答案】B

【解析】应纳资源税=100×6+(200+50)×3=1350(万元)

【例题·单选题】2011年10月,某盐场以自产液体盐60万吨和外购已税液体盐80万吨加工固体盐20万吨,生产的固体盐本月全部销售。

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

(液体盐资源税税额为3元/吨;固体盐资源税税额为25元/吨)

A.80

B.260

C.500

D.920

【答案】B

【解析】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之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应纳资源税=25×20-80×3=260(万元)

【例题.多选题】(2012年)下列关于资源税纳税地址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其纳税地址为收购地

B.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址为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

C.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地址为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

D.跨省开采应税矿产品且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的企业,其开采销售应税矿产品的纳税地址为开采地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例题.计算题】(2010年改编)位于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

增值税税款为10.2万元。

取得货运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运费4万元。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8万元。

(3)开采原煤10000吨。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

另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万元。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125千立方米,取得不含销售额25万元。

(6)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

(说明,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假设该煤矿所在地原煤的资源税税额为5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5)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

  

(1)进项税额=10.2+4×11%+8×(1-1/5)+6×11%=17.7(万元)

  

(2)销项税额=9000×500×1/3÷10000×17%+200×500÷10000×17%+500×500÷10000×17%+25×13%=34.7(万元)

  (3)应纳增值税=34.7-17.7=17.1(万元)

  (4)应纳资源税=9000×1/3×5÷10000+(200+500)×5÷10000=1.85(万元)

  (5)应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17.4×(5%+3%)=1.39(万元)

【例题.单选题】(2012年)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

A.房地产的出租行为

B.房地产的抵押行为

C.房地产的从头评估行为

D.个人互换自有住房的行为

【答案】D

【解析】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利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征收。

选项A,出租行为,土地利用权没有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选项B,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不是转移占有而肯定是不是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选项C,这主如果指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从头评估而使其升值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房地产虽然有增值,但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利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单选题】(2013年)下列情形中,能够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是()。

A.企业间互换办公用房

B.企业转让一栋房产给政府机关用于办公

C.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造的商品房作价入股某酒店

D.居民因省政府批准的文化园项目建设需要而自行转让房地产

【答案】D

【解析】企业之间互换办公用房没有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个人之间互换自由居住用房地产的,经本地税务机关核实,能够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将房地产转让给政府机关没有免税规定,照章征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将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计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例题.多选题】(2012年)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址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该向其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自然人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地与其居居处在地不一致的,应在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法人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记录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法人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在房地产的座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ACD

【解析】纳税人是自然人的。

当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地与其居居处在地一致时,则在居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地与其居居处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计算题】(2013年)2013年7月,某市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该房产开发项目的资料如下:

(1)2011年3月以8000万元拍得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契税;因闲置1年,支付土地闲置费400万元。

(2)2012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本钱5000万元;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1000万元。

(3)2013年6月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80%,共计取得收入200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20%投资入股某酒店,约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4)公司已依照3%的预征率预缴了土地增值税600万元,并聘请税务中介机构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提供了鉴证报告。

(其他相关资料:

本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

按照上述资料,依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利用权支付金额。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5)回答税务机关可否对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滞纳金,简要说明理由。

(6)回答税务机关对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什么条件下能够采信。

答案:

(1)房地产公司直接销售可售建筑面积已达到80%,剩余20%部份对外投资,视同销售。

已完成全数销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允许扣除的土地利用权支付金额=8000×(1+5%)=8400(万元)

(3)允许扣除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000×5%×(1+7%+3%+2%)=1120(万元)

(4)允许扣除的项目全额合计=8400+5000+1000+(8400+5000)×5%+1120+(8400+5000)×20%=14400+670+1120+2680=18870(万元)

收入合计=20000÷80%×(20%+80%)=25000(万元)

增值率=(25000-18870)÷18870×100%=32.49%

土地增值税=6130×30%=1839(万元)

补缴土地增值税=1839-600=1239(万元)

(5)纳税人按规定预支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6)税务中介机构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对审核鉴证情形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能够采信。

【例题.计算题】(2012年)甲企业位于市区,2012年4月1日转让一处2009年6月1日购买的仓库,其购买和转让情形如下:

(1)2009年6月1日购买该仓库时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另支付契税款20万元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

(2)由于某些原因在转让仓库时未能取得评估价钱。

(3)转让仓库的产权转移书据上记载的金额为8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转让环节的税金。

按照上述资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2)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金额。

(3)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4)若是该企业转让仓库时既没有取得评估价钱,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税务机关应如何进行处置?

答:

(1)转让仓库应纳营业税=(800-500)×5%=15(万元)

应纳城市保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7%+3%)=1.5(万元)

转让仓库应纳印花税=800×0.5‰=0.4(万元)

合计=15+1.5+0.4=16.9(万元)

(2)仓库原值的加计扣除额=500×5%×3=7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500+20+16.9+500×5%×3=536.9+75=611.9(万元)

(3)仓库转让收入=800(万元)

转让仓库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800-611.9=188.1(万元)

增值率=188.1+611.9×100%=30.74%

应纳土地增值税=188.1×30%=56.43(万元)

(4)能够实行核定征收。

【例题.计算题】(2012年)地处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3月对一处已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验收,可售建筑面积共计25000平方米。

该项目的开发和销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取得土地利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8000万元,政府减征了10%,该公司按规定缴纳了契税。

(2)该公司为该项目发生的开发本钱为12000万元。

(3)该项目发生开发费用6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150万元,但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4)4月销售20000平方米的衡宇,共计取得收入40000万元。

(5)将5000平方米的衡宇出租给他人利用(产权未发生转移),月租金为45万元,租期为8个月。

(6)2012年8月税务机关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其他相关资料:

本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按照上述资料,回答问题,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利用权支付金额。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本钱。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5)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6)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

(1)公司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80%(20000÷25000×100%),虽未超过税务机关能够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箄规定的比例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

(2)取得土地利用权时应纳契税=8000×5%=4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土地利用权支付金额=[400+8000×(1-10%)]×(1-5000÷25000)=6080(万元)

(3)允许扣除的开发本钱=12000×(1-5000+25000)=9600(万元)

(4)由于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箄分滩,所以,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6080-9600)×l0%=1568(万元)

(5)允许扣除的营业税=40000×5%=2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城市保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0×(5%+3%)=160(万元)

合计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000+160=2160(万元)

(6)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额=40000-[6080+9600+1568+2160+(6080+9600)×20%]=40000-22544=17456(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17456+22544×100%≈77.43%

应纳土地增值税=17456×40%-22544×5%=6982.4-1127.2=5855.2(万元)

【例题.计算题】(2011年)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08年1月~2011年2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08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l7000万元,并规定2008年3月1曰动工开发。

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09年5月才开始动工。

因超过期限l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问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

(3)2010年3月该项目完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依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l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0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m2,截止2010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m2,取得收入40500万元;尚余4500m2房屋未销售。

(6)2010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东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1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的4500m2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

①本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城市保护建设税税率为7%:

③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④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0年9月要求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

(3)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

(4)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6)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

(7)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8)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增值额。

(9)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0)计算2011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11)计算2011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40500÷45000×100%=90%,超过了85%。

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由于土地商品的特殊性,土地闲置费是一种费用性质的支出,不能视为罚款性支出,是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17000+17000×5%)×90%=16065(万元)

(4)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2450+3150)×90%=5040(万元)

(5)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允许扣除。

(6)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600-150)×90%+(16065+5040)×5%=405+1055.25=1460.25(万元)

(7)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40500×5%×(1+7%+3%)=2227.5(万元)

(8)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16065+5040+1460.25+2227.5+(16065+5040)×20%=29013.75(万元)

增值额=40500-29013.75=11486.25(万元)

(9)增值率=11486.25÷29013.75=39.59%

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1486.25×30%=3445.88(万元)

(10)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013.75÷40500=0.72(万元)

(11)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0.72×4500=3240(万元)

增值额=4320-3240=1080(万元)

增值率=1080÷3240×100%=33.33%

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m2房屋的土地增值税=1080×30%=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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