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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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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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答疑
(2016年版)
二、扣除类(42)
(一)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12.企业2015年计提的工资在2016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处理是必须在当年“实际发放”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出台后,统一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即企业2015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只要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按扣除规定在2015年度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13.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适用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税务机关日常工作中主要通过那些渠道来判断工资薪金的支出是否合理?
(适用于税务人员)
(1)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由于国地税合作不断深入,将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通过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比对,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同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衔接;
(2)通过从业人数来测算。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有一项信息“104从业人数”,通过对照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测算、分析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标准是否合理;
(3)通过收入测算。
通过对照《收入明细表》等的收入,测算、分析企业收入规模与工资水平是否匹配;
(4)通过成本费用测算。
通过对照《成本费用明细表》等的销售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测算、分析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所占成本费用比重是否正常、合理。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5.职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税前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当然这种发放方式不需要发票。
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6.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所得税前应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还是作为劳务费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
17.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18.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三费的扣除,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
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5]63号: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
19.企业发生的哪些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0.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能否按职工福利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以上支出不得在企业财务上列支,更不能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41号令
21.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五)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如下11项内容: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22.企业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九)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所以公司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不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3.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十)规定,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24.企业购买的专业书籍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如果企业购买的书籍是为提高职工专业素质,计入教育经费。
如果购买的是工具书,也就是说是工作中的一个应用工具,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查资料用的书籍,还是计入办公费比较合适。
2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需取得何种凭证?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三)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25.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俗称“五险一金”。
26.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允许税前扣除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27.企业2015年计提的社会保险金,在2016年汇算清缴前缴纳,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文件未明确,需国地税联合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精神,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缴纳的已计提汇缴年度的社会保险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8.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还没有缴纳,允许在汇算清缴前扣除吗?
如果以后年度缴纳,还允许扣除吗?
在哪个年度扣除?
根据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制原则,汇算清缴前没有缴纳,当年不得扣除,须调增。
以后年度缴纳了,在缴纳年度可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9.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何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这里要注意:
补充保险对象需要惠及到全体员工,如果只给高管或者部分员工购买的补充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四)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30.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1.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32.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适用这个规定。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前扣除常见问题
34.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6.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37.关于烟草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六)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3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3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的捐赠须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企业的捐赠必须是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相关文件: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七)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39.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注意:
等前不等后)。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40.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此问题分两个层次理解:
(1)企业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贷业务,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
一是可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
(2)企业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贷业务,若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受比例限制。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
1;其他企业为2:
1。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相关文件: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1.向关联方借款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
(属特别纳税调整内容)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
4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企业关联方利息支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的,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借款情况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43.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际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包括投资者未按法定期限缴纳出资和未按约定现象缴纳出资两种情形。
由于首次出资不到位企业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设立登记,因此实务中未足额缴纳出资多指分期出资中的后续出资。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44.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支付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
因此,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
(八)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常见问题
45.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4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能否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应如实入账。
相关政策: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