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公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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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公示制度
工资公示制度(总9页)
对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1、分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和有关费用;
2、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活动,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
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
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5、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单位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制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需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6、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
、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反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防护、环保卫士、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关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劳务工资的分发;
、工人工资一般由分包单位的专门负责人分发,并由总包单位相关人员现场监督,并由双方签字确定。
、严禁分包单位将劳务工资分发给班组长或“包工头”。
、分包单位分发工资应严格按本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来执行。
8、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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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在支付劳动者工资前必须先将工资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未向投诉联系人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三条:
公示栏必须设置在工程项目的显眼位置,并且能让员工方便阅览。
第四条:
工资表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工资明细、所属月份及公示时间。
第五条:
工资公示落款必须注明企业名称、投诉联系人、投诉电话等,并保证投诉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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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资支付制度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作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东莞市当年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工资现金支付原则。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工资按时(至少按月)支付原则
工资直接支付原则。
工资支付对象是劳动者本人。
工资金额支付原则。
即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3、工人工资支付由公司制定发放人发放(如有特殊原因更换发放人则另行通知),有劳务队总队长或项目经理现场监督签字确定,工人工资不得由他人代领,工人领取工资后签字确定。
4、用人单位发放工资项目为该工种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
5、工人标准工资和临时工报酬按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加班工资则按每次元的标准来计算,每次加班不超过小时。
总金额由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合计组成。
6、工人工资每月日在公示牌通知,每月号前在(具体场所)发放上个月工资,并发放完毕。
(如有特殊情况则另行通知)
7、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
(1)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2)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3)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4)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8、如工人对自己工资表示疑问或异议,可于劳务总队或项目经理提出并协商,且可以到财务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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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则、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士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赖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3条企业负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4条劳动者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5条劳动者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6条劳动者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7条企业应根据«应聘人员登记表»汇总编制<企业工人名册>。
第8条企业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员工必须取得相关上岗证才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企业招用项目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监理公司备案;劳务与专业分包报总承包单位与监理公司备案。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者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被证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到协议的;
第16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企业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员工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退职的;
(4)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6)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备案单位存档,且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第20条标准给予经济赔偿。
第20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1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2条企业对上下班设立动态台账,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打卡式电子门禁。
第23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24条员工工资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其工作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25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在合同约定中应注明计件工种、计件内容、计件单位和计件单价等。
第26条安排员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7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按指模。
第28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工资。
第29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0条因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工资标准。
第31条企业逐渐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章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32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33条员工伤亡,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将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劳务和专业分包企业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
第34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第35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规章制度,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实行惩罚的企业需出具惩罚通知书给员工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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