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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负责国土资源规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年度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4、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设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7、加强土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蓄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9、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

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都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

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土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11、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12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13、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1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

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

单位和个人报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等申请登记发证行为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待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群众。

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申办事项。

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

各科室的岗位职责须上墙公布,办公台上置放《服务卡》,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并贴上照片和岗位职责。

  4、执法规范。

坚持办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行政执法内容期限

  1、凡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报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凡需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在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受理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材料、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审核、批复。

  3、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

本局直接办理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能按期办结的,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对转办的信访案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4、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在30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15日内结案。

  五、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1、单位或个人至本局办理报批手续、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办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审批和许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审批事项和错发证件的;

  4、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5、违反本局廉政建设规定的。

  六、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对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的违纪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执法公示制

[日期:

11-11]

来源:

 作者:

[字体:

大中小]

孝感市孝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各单位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行使执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依据和事项。

第三条执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第四条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其他未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称为执法主体。

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二)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专业法律培训或执法资格培训;

(四)按规定取得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建立单位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制度。

单位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工作,单位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有关审查登记手续,并报上一级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凡未经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视为无效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单位要严格委托执法,确因工作需要委托执法的,委托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受委托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有一定的执法资格;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以及合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合法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书。

未出示合法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书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拒绝执行。

第三章执法政务公示

第九条执法单位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职能范围、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公示以上事项,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单位和人员不得因此对当事人刁难或加重处罚。

第十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民族法规;

(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委规章;

(三)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

(四)省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各单位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的实施办法,应当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单位、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职能,向社会公示,以便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单位、部门在执法公务时,应当将执法程序予以公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执法中的问题,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在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终结后,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处罚决定书必须经上级部门法制机构审查会签。

有法定主体资格的执法机构除外。

凡未经上级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第十五条单位接到当事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权益的申请后,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章文明服务公示

第十六条执法实行挂牌上岗制,执法人员一律佩戴主管部门制发的本人近照,标有顺序代号的“胸卡”上岗。

第十七条推广文明服务基本用语,规范公务人员的言行,要求做到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公示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向社会公示法律责任的内容,对执法人员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追究其执法违示责任;

(一)违反第五、六、八条规定,无证上岗执法或未公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无委托单位书面委托或受委托单位不具备执法资格上岗执法的;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公示执法程序依据或执法依据不足的;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超越职能范围执法的;

(五)违反第十一、十二、十四条规定,未按法定程序执法,工作出现差错的;

(六)违反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群众举报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行政处理。

即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公开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待岗;

(二)经济处罚。

即对违示者及主管领导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行政处分。

即视违示者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恶劣的,按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职务的处分。

(四)刑事责任。

违示者的行为违反党纪或触犯刑律的,予以党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应设立执法公示监督检查机构。

监督检查机构设在局八楼会议室,并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公示制

[日期:

11-11]

来源:

 作者:

[字体:

大中小]

孝感市孝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各单位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行使执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依据和事项。

第三条执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第四条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其他未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称为执法主体。

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二)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专业法律培训或执法资格培训;

(四)按规定取得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建立单位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制度。

单位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工作,单位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有关审查登记手续,并报上一级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凡未经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视为无效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单位要严格委托执法,确因工作需要委托执法的,委托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受委托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有一定的执法资格;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以及合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合法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书。

未出示合法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书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拒绝执行。

第三章执法政务公示

第九条执法单位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职能范围、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公示以上事项,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单位和人员不得因此对当事人刁难或加重处罚。

第十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民族法规;

(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委规章;

(三)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

(四)省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各单位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的实施办法,应当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单位、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职能,向社会公示,以便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单位、部门在执法公务时,应当将执法程序予以公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执法中的问题,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执法单位在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终结后,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处罚决定书必须经上级部门法制机构审查会签。

有法定主体资格的执法机构除外。

凡未经上级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第十五条单位接到当事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权益的申请后,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章文明服务公示

第十六条执法实行挂牌上岗制,执法人员一律佩戴主管部门制发的本人近照,标有顺序代号的“胸卡”上岗。

第十七条推广文明服务基本用语,规范公务人员的言行,要求做到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公示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向社会公示法律责任的内容,对执法人员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追究其执法违示责任;

(一)违反第五、六、八条规定,无证上岗执法或未公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无委托单位书面委托或受委托单位不具备执法资格上岗执法的;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公示执法程序依据或执法依据不足的;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超越职能范围执法的;

(五)违反第十一、十二、十四条规定,未按法定程序执法,工作出现差错的;

(六)违反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群众举报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行政处理。

即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公开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待岗;

(二)经济处罚。

即对违示者及主管领导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行政处分。

即视违示者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恶劣的,按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职务的处分。

(四)刑事责任。

违示者的行为违反党纪或触犯刑律的,予以党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应设立执法公示监督检查机构。

监督检查机构设在局八楼会议室,并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责任制

  在人大常委会组织、监督下,把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按其性质、内容,确定执法主体,使各项执法责任落实到位,使执法活动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执法责任是一种新的监督方式,它有利于法律、法规的系统贯彻执行,有利于调动、发挥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执法的实际效果,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考察和监督。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填报时间:

 2008-04-21 责任单位:

 崇州工商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局及所属各机构(含派出机构,下同)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主观上确属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上确属违法,客观上确属错误执法,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本局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前款所称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本局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本局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后果的。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称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普通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彐婀可预见但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未能预见的,一般过失是指普通人施以普通注意不能预见而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也未能预见的。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事实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局工作人员非因执行公务所发生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追究责任范围

第七条拟定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送交办公室或主管领导审核,造成本局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第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对应当立案调查的案件不报局长审批立案或者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违法立案或者未经报批立案私自调查案件的。

第九条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报局长审查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

前款所称的法定回避情形,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第十条依照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鉴定、勘验、查询、核对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因过失出现前款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涂改、隐匿、仿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包括当事人、有关证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丢失或者因过失摧毁证据材料的。

第十二条篡改、仿造或者故意损毁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材料的。

第十三条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核审机构。

局长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因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作出错误处罚的。

因过失导致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依法应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因故意或者过失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十六条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送交核审,因故意或者过失未送交核审,造成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报经局长审批,因故意或者过失,未经局长审批即实施行政行为,事后又未及时补办手续,造成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第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因过失致使履行告知义务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

申辩以及进行听证的要求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

因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对应当依法移送的案件拒不移送的。

第二十二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擅自超越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私自制作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制作法律文书时故意违背局长作出的决定的。

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四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向当事人表明身份或者一个人单独办案等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的。

第二十五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二十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核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核准的。

因过失致使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核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不应核准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核准决定的。

第二十九条在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的前置审批手续的。

第三十条在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违法要求申请人履行义务或者侵犯申请人经营自主权的。

第三十一条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作出有关行政许可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擅自涂改、抽取、增加有关档案材料的。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制度第一章的原则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认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的,也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或者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执法人员无法知晓的证据而使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因国家法律的修改、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使行政行为应当改变的;

(五)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第三十五本局成立由纪检组长、监察部门、法制部门、人事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门,负责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有本制度第二章所列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的,由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组长批准后,对过错行为展开调查。

调查完结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拟定调查情况报告,并经组长批准后,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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