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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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大连纳税人学校西岗分校大连纳税人学校西岗分校二二一一年六月一一年六月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修订过程一、修订过程二、修订原则二、修订原则三、修订的重大变化三、修订的重大变化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四、修订的主要内容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一、修订过程一、修订过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993年年12月月23日颁布了日颁布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遏制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遏制发票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了发票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国税发(国税发2003148号)报国务院审批。

号)报国务院审批。

2007年年8月份,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月份,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修订过程修订过程经多次修改后,经多次修改后,2010年年2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办务会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办务会议审核通过,后经税务总局、财政部等议审核通过,后经税务总局、财政部等16个部门复核,个部门复核,各部门无不同意见,各部门无不同意见,2010年年12月月8日日,国务院第国务院第136次会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2010年年12月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第587号国务院令,自号国务院令,自2011年年2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一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统一规范的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统一规范的需要;(二二)税收工作信息化的发展方向税收工作信息化的发展方向;(三三)加大惩处发票违法行为力度加大惩处发票违法行为力度;(四四)与刑法、征管法及其他法律相关条款相衔接。

与刑法、征管法及其他法律相关条款相衔接。

二、修订的原则二、修订的原则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一一)补补充充和和完完善善了了有有关关防防控控措措施施1、进一步严密防范和制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2、进一步明确禁止虚开发票行为,并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予以有效防范;3、简化程序,为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提供方便,杜绝纳税人使用假发票。

三、修订的重大变化三、修订的重大变化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二)加

(二)加大大对发对发票票违违法法行行为为的的惩惩处处力力度度1、补充规定了发票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2、提高了原办法规定的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区分轻重规定不同的罚款档次;3、增加了必要的行政措施.(三)调(三)调整整和和完完善善发发票票管管理理行行政政许许可可制制度度修订的重大变化修订的重大变化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四、修四、修订订的的主主要要内内容容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一)总则修订的内容

(一)总则修订的内容1、发、发票票联联次、内次、内容容问问题题实施细则的第三条将原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县(市)以上税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修改为“省以上税务机省以上税务机关关可根据发票管理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

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将原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权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修改为“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

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总则修订的内容总则修订的内容2、简、简并并发发票票票票种、统种、统一一发发票票式式样样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10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总则修订的内容总则修订的内容

(1)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

210mm297mm;241mm177.8mm;210mm139.7mm;190mm101.6mm;82mm101.6mm(过路过桥发票)共5种规格。

1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总则修订的内容总则修订的内容

(2)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手工发票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2种,规格为190mm105mm。

1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总则修订的内容总则修订的内容(3)通用定额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7mm。

有奖发票规格为213mm77mm。

1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1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总则修订的内容总则修订的内容(4)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按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二是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

(5)暂时保留的票种)暂时保留的票种考虑到目前有些全国统一使用的票种暂不宜取消,决定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

1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二)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

(二)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1、明确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印制。

(新办法第七条)1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2、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新办法明确了发票印制许可的条件即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新办法第八条)1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3、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新办法第九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新实施细则第七条)。

20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发票印制管理修订的内容4、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新实施细则第九条对发票换版工作修订为: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三)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三)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1、对于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明确规定了以下领购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新办法第十五条)2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2、明确了代开的税务机关及代开发票的有关证明资料: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新办法第十六条)2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发票领购管理修订的内容3、新办法明确提出了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新办法第十六条)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4、新办法明确规定: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新办法第十六条)2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四)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1、新办法对发票虚开行为进行了明确: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2、新办法第二十二条将原办法开具发票应当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修订为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3、新办法明确规定对使用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税务机关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新办法第二十三条)2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4、新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严禁存在下列行为: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27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5、为方便纳税人及其他单位查询发票的真伪,优化纳税服务,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新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6、为满足税收征管工作及纳税人的需求,使发票管理更加人性化。

新办法规定了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新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28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发票开具和保管修订的内容7、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8、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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