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指南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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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指南最新版

湖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方式,推进医疗器械智慧监管,保障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与现行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并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指南》是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告》的基础上,对申请湖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企业、科研机构提供指导意见。

《指南》同样适用于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在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时参考使用,指导和规范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产品注册与变更

第三条注册申请人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向省局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申报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报资料。

注册申请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即成为医疗器械注册人,

对于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载的生产地址为受托生产地址,备注栏标注受托人名称。

第四条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全国参与试点省份内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样品。

产品需要委托生产的,注册申请人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时,除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号)》等要求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受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申请人的质量管理能力自查报告;

---现场考核评估报告(注册申请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评估,阐述该受托企业与所合作品种的匹配性,以及合作关系确立后的定期审核计划);

---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明确双方合作生产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产品验收标准,产品损害赔偿,合同终止条件等);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复印件(明确委托生产的范围,双方在产品质量实现的全过程中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产品的性能、生产、质控和放行要求,委托生产的变更控制与审批,双方发生分歧的解决、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自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转移文件清单(例如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说明书和标签等技术文件已有效转移给拟受托生产企业,并形成文件清单)。

第五条省局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组织对注册申请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跨省委托的,则组织跨省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体系核查除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申请人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包括应具备专职的法规事务、质量管理、上市后事务等工作相关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得兼职受托企业相关职务,具有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标准相关知识和经验;应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无违法违规行为;

科研机构聘用第三方独立法规事务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机构承担注册人质量责任保证能力的,应对其公正性、权威性、独立性以及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能力资质进行确认;

(二)注册申请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审核和监督的能力;

(三)注册申请人对委托生产产品的技术文件、生产工艺、设计变更等有效转移情况;

(四)注册申请人所选择的受托生产企业具有持续稳定生产合格受托产品的能力;

(五)其它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注册申请人委托生产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范围还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注册申请人仅为样品研发主体,生产工艺建立和验证、设计转换均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的,应当对注册申请人研发地址和受托企业生产地址进行同步核查;

(二)注册申请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设计开发的,注册体系核查可以根据情况对受托研发企业进行延伸核查;

(三)根据受托生产企业情况对关键物料或者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供应商进行延伸核查。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内部医疗器械注册人变更,向省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双方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股权证明复印件;

(二)转移文件清单(例如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说明书和标签等技术文件已有效转移给拟受托生产企业,并形成文件清单);

(三)明确变更前已上市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的协议/合同复印件;

(四)承诺生产地址、生产条件和技术要求等生产要素不发生改变的保证声明;

(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声明,以及与集团总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复印件。

(六)43号公告或44号公告中登记事项变更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

(一)至(五)资料均需变更双方同时签章。

符合要求的,省局参照登记事项变更程序办理。

第八条注册人委托生产终止时,应当向省局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或者注销。

注册人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注销后,需告知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鼓励注册人购买商业责任险。

第三章生产许可

第九条注册人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可以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后自行生产;注册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可以委托试点省(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已获证产品,受托企业在湖北省内的向省局申请办理,受托企业在湖北省外的按照当地药监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条省内受托生产企业向省局申请受托生产许可或生产许可变更的,除应当符合省局对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报资料的要求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注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托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受托生产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受托生产产品拟采用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复印件;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复印件及转移文件清单。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省局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受托生产产品信息,并标明注册人信息。

第十一条注册人拟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变更注册证生产地址时,或者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发生变更时,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为本省的,由省局技术审评机构组织现场核查;

受托生产企业为本省、注册人位于其它试点省份的,由省局技术审评机构会同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由省局核发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受托生产企业为其它试点省份、注册人为本省的,注册人提交受托生产企业变更后的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复印件及生产地址变更要求的其他资料,向省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登记事项变更。

第十二条省局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组织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生产许可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跨省委托的,则会同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核查除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要求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拟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应人员配备和管理经验;

(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厂房、设备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等;

(三)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品种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要求等的理解和控制情况;

(四)受托生产企业对共线生产的可行性评估和执行情况(受托产品与原有产品为共线生产的情况适用);

(五)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备接受多个注册人委托生产的能力(同时接受多个注册人委托生产的情况适用);

(六)其它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受托生产终止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局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局依照品种属人、生产属地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省局可以委托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分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省局负责对湖北省内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抽查,对注册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一并实施检查,以确保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委托生产行为的合规受控。

涉及跨区域委托生产的,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局负责对湖北省内的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涉及跨区域委托生产的,配合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工作;必要时接受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检查。

第十七条对注册人开展监督抽查的检查重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合规性和委托产品上市后的质量情况;

---委托生产协议与质量协议履行情况;

---委托生产产品的设计转换和变更控制情况;

---委托生产产品的上市放行和销售情况;

---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变更控制、年度自查报告、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等情况;

---开展不良事件监测、顾客反馈、产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与评估,以及企业内外部审核时所发现问题的预防纠正措施落实情况;

---其它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的检查重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组织受托生产的情况;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履行情况;

---对受托生产产品全面质量管理评审的开展情况;

---其它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省局对试点的注册人按三级、四级监管级别进行监管,结合注册人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每年开展一次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的系统检查,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依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和受托企业生产情况,省局将实施试点的注册人及受托企业生产的品种酌情列入重点监测品种,收集不良事件、投诉举报和舆情信息,分析重点监测品种风险,加强医疗器械重点监测信息与评价结果运用,及时调整监管频次和监管方式,切实防范医疗器械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湖北省内注册人的监督抽检工作由省局负责,必要时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抽检并反馈检验报告。

省局据受托生产品种的风险等级可以将受托生产品种酌情纳入年度监督抽检查目录。

第二十二条构建医疗器械风险防控机制,做好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处置,形成闭环管理:

省局及时将风险预警信息推送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企业应当自觉梳理、举一反三,并及时将自查整改情况上报监管部门;

对自查不主动、风险防控不力的企业开展约谈、发警告信,督促企业开展风险防控与处置;

开展飞行检查与质量抽检。

原则上将首次受托生产企业、未按要求自查企业、国家与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列入飞行检查名单,必要时开展质量跟踪抽检。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省局成立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的试点工作组,组员由政策法规处、注册管理处、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行政审批处、技术审评核查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人构成;该小组负责统筹指导试点工作的开展,审议重大决策、改革举措和重要工作安排,同步完善相应配套工作机制。

建立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会商制度,加强信息互通和情况协调,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四条试点工作过程中,省局将积极探索,优化创新审评审批流程,构建省内医疗器械监管新格局。

第二十五条针对试点工作,省局对辖区内参与试点的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开展制度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的宣贯培训,压实主体责任,督促责任落实。

第二十六条省局对试点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应当进行研究讨论和梳理总结,及时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不断完善相应制度设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关于产品注册、生产许可的申报要求可以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湖北省药监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栏目中查看。

第二十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期限为一年,如果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发布实施,从其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指南由省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问题可以及时向省局反馈。

湖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

一、制定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第64号公告)

(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2015年第101号公告)

(五)《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2015年第102号公告)

(六)《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2015年第103号公告)

(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2016年第195号公告)

(八)《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2019年第43号公告)

(九)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

(十)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告》(2019年第11号)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是根据《湖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指南(试行)》的要求,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特殊监管要求,提出并细化的指南性意见。

本指南旨在为湖北省辖区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其受托生产企业在建立、运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提供指导,以期更好地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

三、要求

1义务与责任

1.1医疗器械注册人

1.1.1履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能够独立开展质量评审。

委托生产前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综合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并提供现场考核评估报告。

委托生产期间每年应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至少一次全面质量管理评审,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按时向所在地药监分局提交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1.1.3负责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生产管理、质量保证、责任划分、产品放行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1.4负责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中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等技术文件形成清单及附件,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以上文件发生的任何变化应及时告知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1.1.5负责产品上市放行,应明确规定放行责任人、放行程序和放行要求。

1.1.6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建立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制度,指定责任部门和人员,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按法规要求向相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根据科学进步情况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

1.1.7负责售后服务,建立售后服务制度,指定售后服务责任部门,落实售后服务相关责任。

1.1.8负责建立医疗器械追溯体系,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可实现有效追溯。

1.1.9发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1.1.10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同时应告知原受托生产企业办理许可证登载产品变更、减少或注销许可证。

1.1.11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购买足够保额的商业责任险。

1.1.12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2受托生产企业

1.2.1履行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办理受托生产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负责按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组织生产,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及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1.2.3负责产品生产放行,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履行生产放行程序。

1.2.4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应向原许可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登载产品变更、减少或注销许可证。

2机构与人员

2.1医疗器械注册人

2.1.1应当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2.1.2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2.1.3应当配备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2.1.4应当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能够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

2.1.5应当配备专职法规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法规要求,能够处理相关法规事务。

2.1.6应当配备专职上市后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售后服务等要求,能够处理相关上市后事务。

2.2受托生产企业

2.2.1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2.2.2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受托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2.2.3应当配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2.2.4应指定专人与医疗器械注册人进行对接、联络、协调。

2.2.5在医疗器械注册人的指导下,对直接影响受托生产产品质量的人员进行培训,符合要求后上岗。

3场地、设施、设备

3.1医疗器械注册人

3.1.1自行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具备与已获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

3.1.2委托开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确保被委托机构具备与已获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研发场所和设施设备。

3.1.3医疗器械注册人应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场地、设施和设备的要求,委托生产前应查验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并定期评估。

3.2受托生产企业

3.2.1应配备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3.2.2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财产(包括受托生产相关且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人所有的各类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样品、包装、标签、工装夹具以及其他设备或辅助器具等)进行标识、储存、流转、追溯。

3.2.3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场地、设施、设备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进行管理。

4文件管理

4.1医疗器械注册人

4.1.1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

4.1.2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4.1.3对商业保险进行管理,包括保险的购买、延续、理赔等资料的保存和查阅。

4.1.4对已获证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

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4.1.5对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南性文件、质量公告等外来文件进行管理,包括收集、更新、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1.6对受托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审核、监督的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2受托生产企业

4.2.1应当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增加受托生产相关内容,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

4.2.2应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协议评审、变更、终止、延续、执行情况的年度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4.2.3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档进行管理。

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使用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

4.2.4对受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4.2.5文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规要求和双方协议约定,在保存期限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可向受托生产企业获取委托产品生产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满足产品质量追溯、产品调查及法规要求等的需要。

4.2.6双方解除委托生产行为后,应将委托生产产品及过程所有的文件和记录形成清单及附件,由受托企业全部退还给注册人,双方确认并保留记录。

5设计开发

5.1医疗器械注册人

5.1.1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进行设计开发。

保留自行研发或委托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研发资料,确保设计开发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5.1.2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设计开发时,应当与受托设计方签订协议,确保设计开发过程满足法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对整个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开发负主体责任。

5.1.3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将需要转移的设计输出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制技术文件清单。

5.1.4应确保变更过程满足法规要求,任何设计变更均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变更执行情况。

5.1.5应当在包括设计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结合受托生产产品的特点,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留相关记录。

生产和生产后信息显示产品的风险不可接受时,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及时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5.2受托生产企业

5.2.1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对医疗器械注册人转移的技术文件进行管理。

5.2.2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执行受托生产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约定。

5.2.3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工艺建立、验证、转换、输出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5.2.4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设计变更要求,并结合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向医疗器械注册人反馈设计变更的需求。

6采购

6.1医疗器械注册人

6.1.1应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要求实施采购。

6.1.2必要时与受托生产企业一起对物料合格供应商进行筛选、审核、签订质量协议、定期复评。

6.1.3监控并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使用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合格物料。

6.1.4按照法规要求实施采购变更,所有的变更应书面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并留存相关记录。

6.1.5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对委托生产采购控制进行自查,确保满足规范的要求。

6.2受托生产企业

6.2.1应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执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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