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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法基础知识

1.考试时间:

2015.9.20下午2:

00-4:

00

2.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

1分×25题

(2)多项选择题:

2分×10题

(3)判断题:

1分×25题

(4)案例分析题:

10分×3题

案例分析题每题有5组答案选项,每组有1个正确答案

3.注意:

多选、错选、漏选、未选均不得分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统计是人类最古老、最广泛、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政府统计是整个统计活动中一个主要的、关键性的组成部分。

离开法律这个基础,政府统计活动就失去了基本依据,也失去了根本保障。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

1.政府统计的概念

所谓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

(1)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

(2)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具有强制性(义务性、无偿性);

(4)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

1.政府统计的功能

(1)信息功能:

反应社会经济现象的规模、水平、结构和发展速度的大量统计信息;

(2)咨询功能:

为决策系统反馈信息,提供决策咨询;

(3)监督功能:

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

2.政府统计的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1.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

(1)法律赋予的统计调查权力;

(2)调查对象法定的义务。

2.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1)政府统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2)统计信息依法保密;

(3)统计信息依法对外公布,实现信息共享等。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统计法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1.狭义的统计法:

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广义的统计法:

指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多选

(二)统计法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一)统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是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我国唯一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12.8制定;1996.5.15修正;2009.6.27修订。

新《统计法》2010.1.1开始实行。

(二)统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统计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由以下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

1.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例如《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四)统计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

例《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

2、政府规章(由以下人民政府制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例如《杭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

四、统计法的作用选择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1.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2.为统计标准科学化提供法律依据;

3.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保障;

4.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统计工作的灵魂)。

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职责是法定的;

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1.统计调查对象义务是法定的;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1.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2.尽可能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

3.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非法定统计义务。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2.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3.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

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主要内容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机构和编制管理

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

3.部门统计系统。

(二)经费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三)业务管理方面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新中国成立前统计法制发展情况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建于周朝。

历史上第一步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

(一)统计立法

1983.12.8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4.1.1施行。

1987.1.19国务院批准《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先后制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一系列统计行政规章。

(二)统计执法

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1989年、1994年、1997年、2001年和2010年,国家统计局、监察部等部门联合组织了五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

(三)统计法制宣传

加强法制建设,使人们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统计法律意识。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统计调查的分类

根据调查范围的不同:

全面调查、非全面调查;

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

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

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

义务性调查、自愿性调查;

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

政府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

一、政府统计调查

1.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

2.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

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二、民间统计调查

1.民间统计调查特点:

自愿性、营利性。

2.涉外统计调查:

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

主要涉及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涉外调查具体包括

①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②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③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④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

概念: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权限及审批或者备案程序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

判断

(1)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2)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3)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4.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2.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3.确需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4.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等;

5.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验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6.调查人员、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三节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1.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

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2.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应当与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遵循同样的法定程序。

3.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

一经审批或者备案,非经批准,不得变更。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1.统计标准的概念

广义: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狭义:

统计分类标准。

2.统计标准的内容

理解概念:

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

3.统计调查表法定标志

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三、统计标准的分类

统计标准共分为三类

1.国家统计标准:

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

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2.部门统计标准:

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是国家统计标准的补充,应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其他统计标准:

在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

在法律效力上,国家统计标准>部门>其他

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1.普查:

了解某一方面情况专门组织的全面调查。

人口、农业普查每10年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一次,尾数逢3、8年份实施。

2.抽样调查:

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价格调查、人口变动调查等。

3.全面调查:

是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是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分月季年报等定期统计报表。

4.重点调查:

非全面、对重点单位调查。

5.行政记录:

利用现有的行政管理记录,获取单个统计资料的途径。

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

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意义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1.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2007年8月27日,国家统计局以第11号令发布了《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1.统计调查证件种类和发放范围。

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有:

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

2.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机关和程序。

3.统计调查证件应当标明的内容。

4.持证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

第一节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概述

一、统计资料特征

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资料的总称。

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

特征:

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统计资料管理是指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

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一)统计资料管理

1.国家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地方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省、地、县统计局统一管理;

2.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由自己管理。

(二)统计信息共享

1.政府各部门之间共享,缩减行政管理成本;

2.作为全社会公共产品,为社会公众所共享。

第二节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

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2.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二、统计资料的归档

1.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

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2.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

3.保管统计资料方法。

第三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1.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2.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政府有关部门应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

(2)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

(3)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1.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时间是基本固定的,发布载体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2.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取得的统计数据,由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公布。

3.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1)核定程序:

国家、地方、部门统计调查资料,企事业组织统计资料的核定;

(2)审批程序:

绝密、机密、秘密级与非秘密级各等级的审批程序;

(3)备案程序:

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报相应统计机构备案。

4.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

(1)原则:

公开、广泛、方便查询;

(2)方式:

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络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多选

第四节统计资料的保密

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绝密级,国家的核心秘密。

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级,国家的重要秘密。

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3.秘密级,国家的一般秘密。

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个人信息的保密

未经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统计调查登记材料。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五、保密管理基本制度书无

1.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应表明密级;

2.确定密级时,应确定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3.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刊物和文件的制作等应严格审批程序,并形成一套制度;

4.对绝密级统计资料采取特别保密措施;

5.不准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

6.报刊、书籍以及新闻报道引用统计资料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四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政府统计机构分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两类。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1.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2.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政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4.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乡镇应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二、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大体可分为两类:

1.专业性业务主管部门:

如农业、林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

2.综合性业务主管部门:

如人事、劳动、计划、财政、银行、科技等部门。

第二节统计人员

一、统计人员的概念

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二、统计人员的职权

1.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有权就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3.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4.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5.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三、统计人员的职责

1.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2.应当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1.恪守职业道德

(1)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2)实事求是,不出假数;

(3)依法统计,严守秘密;

(4)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2.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1)高级统计师:

高级资格,考评结合

(2)统计师:

中级资格,考试

(3)助理统计师:

初级资格,考试

(4)统计员:

初级资格,考试

第三节统计从业资格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2005.7.1全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统计从业资格认定》2007.6.1开始实施。

2.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2)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

(3)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

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

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要求。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主要职责

1.国家统计局职责:

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2.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

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3.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

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1)考试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

(2)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初步审查;

(3)负责本行政区内证书的送达工作;

(4)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等。

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认定实施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申请

1.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2.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5)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具备相应规定学历的免试人员提供)。

考试合格后2年内,向承办机关提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逾期成绩作废。

单科成绩合格2年内有效。

(二)受理

(三)审查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终审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在接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

3.实施机关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书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同时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持证人员的范围

已经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无需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可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2.证书的使用

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遗失或损坏的,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证书的申请。

3.证书的管理和统计继续教育2年一次

实施和承办机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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