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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心得

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心得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对企业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

  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方式改革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集中力量加强对失信违法企业的监管,降低行政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有利于守信守法企业充分发展,

  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有利于激励更多的企业走诚实守信之路,形成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按照总局的部署,

  我局就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有关工作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

现作简要介绍。

  一、企业信用分类的标准

  科学的分类标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前提条件。

总局提出: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应当说,

  这是确定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基本数据项,它反映了企业信用分类的基本内容。

为了更好把握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在贯彻总局《关于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时,我局首先明确了分类标准的原则,然后确定分类的具体标准。

  

(一)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要以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为主线,以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信用记录为基础数据,以总局提出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为基准

  ,以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为参照,形成科学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为此,我局提出四条分类原则。

  

  一是依照法定职责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是行政机关监管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是按照企业不同信用状况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并非是对企业信用整体状况进行的评估或评价

  ,其分类标准与中介机构的评估标准是不同的。

企业信用标准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设定的企业信用标准,

  应当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主要应当反映企业遵守工商管理法律、法规情况,标准应属于法律范畴。

从广义上分析

  ,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各项职能均与企业信用有关,如企业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市场管理、商标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公平交易监督等。

因此,

  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的行政职责,就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监管信息,

  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分类。

这种分类或许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的整体状况,但从工商行政管理实现有效监管看是科学的、准确的。

  二是信息正常、合法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应当依据工商机关在依法行政活动中能够获取的信用数据为前提条件。

有正常、合法信息的,应当纳入分类标准;

  没有正常、合法信息的,尽管一些信息与企业信用关系密切,也不宜纳入分类标准之中。

如企业合同履约率。

属于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

  ,但工商机关在执法监管中难以正常、合法地获取企业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履约的信息,所以建立分类标准时,

  就不应将此项纳入分类标准中。

  三是标准相对统一的原则。

  开放的市场,要求统一的法制,统一的法制更要求执法的公正、公平。

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从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信用体系分析,

  基本标准应当相对统一。

这样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也有利于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因此,建立信用分类标准,

  原则上要按照总局提出的标准进行分类,在遵循共性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细分项目、标准,开发软件,体现地方特色

  ,实现监管制度的创新。

  四是联动便捷的原则。

  企业信用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工商机关是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部门,但工商部门要建立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还要与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相关联,

  整合分散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信息。

特别是要将国税、地税、海关、质检、银行等垂直管理部门和司法系统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归集。

  并逐步扩大到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细化、充实企业信用分类标准,逐步实现公共监管信息的共享和联动。

相关部门的执法信息,

  尽管不属于工商机关监管职责范围,但都属于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的事项,反映的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属于评判企业信用状况的法律范畴。

因此,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应当考虑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形成的监管信息,这对于构建政府信用监督体系,

  实现联动监管至关重要。

  

(二)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

  根据分类标准建立的原则,我局依据总局提出的企业信用分为A、B、C、D四类的基本要求,提出了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

  A类企业为无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

其主要包括四项:

具备法定登记条件,并按企业章程(合同)规定缴纳注册资本(金)的;

  上年度年检为A级的(当年注册的企业不涉及);上年度无处罚和行政告诫记录;

  三年内无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

这四项同时具备的方为A类企业。

其中无处罚和行政告诫记录,包括无其他行政机关处罚和行政告诫的记录

  ,但在未获取相关部门信息前,可视同无违法行为,就工商管理而言也是顺理成章的。

另外,对三年内无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记录,

  是基于对失信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设定的。

企业当年虽无违法行为,但上年度曾有失信违法行为受处罚记录的,我们规定因失信违法被行政处罚的

  ,三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还要取消,所以不能列入A类企业。

  B

  类企业为有警示记录和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

我局在企业监管中建立了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企业登记管理警示是向工商机关内部发出的监管提示或对企业某种行为的限制

  。

对有问题的企业开设警示窗口,当对涉及问题的企业查询及有关登记操作时,警示窗口将自动弹出屏幕,

  工商工作人员据此对问题企业的年检、变更、注销及对外投资等行为予以有针对性的限制;企业问题依法解决或消除后,

  警示窗口即行取消。

警示制度设定了三级41项警示项目,包括风险预警制度中设定的12项内容,我局将涉及企业信用的21

  项警示内容纳入了B类企业标准。

一般违法行为记录,是指违法行为除涉及假和骗的内容,且罚没款在3

  万元以上的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都列入B类。

  C类企业为有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其标准主要包括7项:

因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1年时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不含简易处罚);未按企业的章程(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方式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年检定为B级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并被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通报两次以上的;经查证,

  一年内经营者有两次以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且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

涉及其中一项内容的即为C

  类企业。

这里的失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涉及假和骗内容的,且罚没款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

为便于认定,

  我省还具体列出了涉及假和骗违法行为115种具体事项。

  D类企业为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其标准主要包括3项: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1年以上未申报年检的;

  限期注销未办理的。

按照现行年检制度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在责令限期年检,逾期一年以上仍未办的,应属吊销执照之列,

  因此纳入严重失信标准。

年检制度改革后,此项也将随之修改。

  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措施

  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为了培育市场主体自律、守信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守法经营的企业感觉不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存在,

  让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处处感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存在,建立守法守信受益和违法失信惩诫的机制。

因此,

  建立企业奖惩机制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按照总局要求。

  我局从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能出发,建立了守信企业激励机制、警示企业预警管理机制、失信企业重点监管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后延监管机制。

  

(一)守信企业激励机制。

对A类企业实施信任监管措施。

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免检;企业年度检验定为

  A级;在参加政府、社会活动评优、评审活动中,应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有选择地进行褒扬公示。

  

(二)警示企业预警管理机制。

对B类企业实施警示监管措施。

主要措施有:

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一般监管,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根据警示内容,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依法查处;对被处罚的企业定期进行案后回查

  ;被处罚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已取得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三)失信企业重点监管机制。

对C类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措施。

主要措施有:

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特别监管,

  每季度要检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检查;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当年度年检定为B级并依法限制相应行为;

  对被处罚的企业定期进行案后回查、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已取得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经省局批准有选择的进行公示。

  (四)严重失信企业后续管理机制。

对D类企业实施后延监管措施。

主要措施有:

定期进行回查,并针对回查结果

  ,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构成无照经营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

  公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记录,对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其相应行为。

  三、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基础

  企业信用分类源于工商行政管理各项监管业务的结果。

在实施企业属地监管的情况下,经济户口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数据是企业信用分类的基础。

  同时也是实施监管的基础。

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

  我省在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同时,对经济户口制度及相关配套监管制度也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形成了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核心

  ,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的一整套监管制度,主要包括

  :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企业登记管理警示、风险预警、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和企业退出督查等管理制度。

后五项制度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配套制度

  ,是充实、丰富分类监管基础的重要措施。

  

(一)经济户口管理制度

  经济户口管理是工商内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

  并将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管理,由此形成经济户口数据库。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在经济户口数据库的基础上对企业按信用等级分类监管,

  是突出重点、更加有效的监管,是对经济户口监管数据的深入分析和综合应用。

  我局对经济户口管理按照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登记适当集中、监督管理放在基层,以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贯通的企业监管体制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

  ”的原则,负责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录入。

  

(二)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是充实信用分类数据源的重要措施。

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分为内部提示性警示和限制性警示两类三个等级,

  即一级警示、二级警示、三级警示。

一级警示为提示性警示,登记机关不对企业的登记行为进行限制。

主要包括:

设立登记时以货币出资,

  但系委托付款的;登记中涉及其它企业需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前1个月的;

  经营者对消费者申诉未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等lO项内容。

二级警示为部分约束性警示,

  登记机关根据警示内容对企业的部分登记行为进行限制。

主要包括:

应司法部门要求,冻结企业部分股权,限制其股权变更和减少注册资本的

  ;年检被定为B级、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未按承诺或合同章程规定出资到位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增加经营范围和对外投资等6

  项内容。

三级警示为完全限制性警示,登记机关对企业的全部登记行为进行限制,以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协助有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主要包括:

设立登记时以非货币出资,产权未过户,超过法定期限的;

  被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注销或限期变更,逾期未办理的;营业期限届满,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相关部门告知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涉嫌违法违规,已立案调查尚未处理结案的;

  查无下落及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因涉案或涉及诉讼,相关部门要求冻结协查的等13种情况。

二级、三级警示涉及对企业登记行为限制的内容

  ,我局是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

  (三)企业风险预警制度

  风险预警是将企业涉及风险管理的事项,采取不同方式允许相关经营者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以了解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减少交易风险,

  并通过对企业提醒、教育等告诚的方式督促企业改正的一种监管手段。

对企业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年检报告表明,企业已资不抵债的;

  企业负债已到临界点即负债率已达到80%以上的纳入风险预警内容,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允许他人查询。

对企业不在登记地址经营、公司制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非公司制企业连续停业1

  年以上);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等情况也纳入了风险预警内容

  无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允许有关企业查询。

  (四)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是利用计算机管理手段,依法对法定代表人登记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

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分为四个等级,

  即公示性警示、完全限制性警示、部分限制性警示、提示性警示。

公示性警示,如企业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

  限制其担任新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予以公示。

完全限制性警示

  ,如对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或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自然人限制其担任新企业法定代表人。

部分限制性警示,

  如对违反互联网、电影、印刷、音像制品、出版等相关法规被吊销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限制其担任相关行业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提示性警示,

  是指登记机关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被处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除尘公示性警示、完全限制性警示、部分限制性警示被解除后的自然人,

  虽不限制其担任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在3年内予以提示告诫。

  (五)企业退出督查制度

  企业退出督查制度是为引导企业履行退出市场应尽的法定义务,

  实施监管以规范企业退出机制而制定的。

企业因破产、歇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撤回登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的

  ,在日常监管中,指导、督促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工商机关在监管和年检中发现企业应进入注销程序的,及时将其纳入警示管理,告知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

  ,并对企业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检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监管。

  建立企业退出市场的公告制度,在核准企业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后,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终止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完成对一个企业从产生到终止的全程监管。

  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技术实现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技术支撑。

没有信息化建设,无论是企业信用分类,还是实施有效监管,都将受到极大的制约

  ,也难以达到提高监管效能的目的。

因此,要实施有效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在技术实现上需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工作:

  一是要构建上下贯通、左右相联的信息网络系统。

我省从2OO1年初开始,建设工商管理管理信息化系统。

到目前为止,

  形成了省、市、县、所四级联网

  ,企业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商标广告管理、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消费者维权等业务机构左右相联的信息系统。

建立了统一的经济户口管理数据库,

  可以查询到每一个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管的信息,为企业分类监管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

为了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实现资源共享,

  信息化建设还充分考虑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需要,有重点、分步骤地实现部门联动,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效能。

  二是开发标准统一的监管软件。

工商管理系统从机关到工商所,每一个从事监管的人员都要有相应的工作软件,

  每项依法形成的监管信息都能通过监管软件的实际运用进入数据库。

这样才能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

为此,我局相继开发了26

  套监管软件,目前已全部投入运用。

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开发分类软件,

  使统一的分类标准在每个企业中得以自动标识,自动升级或降级,并自动生成相应的监管计划,

  确保分类监管实施到位。

目前这个软件正在开发中。

  三是培训一批熟练的操作人员。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监管制度的创新,信息化的普遍运用是监管方式的革命性变革。

要适应监管方式这种变革,

  每一个从事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自如运用计算机管理技术。

因此,加强工商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我局提出工商所所有人员要力求做到“五会”,即会电脑、会检查、会办案、会登记、会调解,并全部进行了培训。

“五会”

  要成为每位工商所工作人员的基本技能。

  四是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严格的奖惩制度是确保分类监管落实到位的有效方法,而科学的考核方式则是实现严格奖惩的基础。

  要切实改变过去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的方式;凡是能在计算机上检查工作结果的,一律通过检查相关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考核当事人的工作质量;凡是能够量化的考核指标都要尽可能量化。

量化指标越科学,考核结果就越客观,考核结果越客观,

  对当事人约束、激励作用就越强。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对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的形成,它需要经过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这就需要工商部门着力制度创新,加强职能整合,构建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全程全方位监管,才能真正使企业准入“优生”,

  存续“优育”,退出“善终”,为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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