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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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docx

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V1.1.2)

 

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02.17

变更纪要:

变更时间

变更内容

版本

变更人

审核人

2016.2.17

详见《丽社险〔2016〕11号》

1.1.0

叶绿沭

王泽松

杜战

吴浙阳

2016.08.05

详见《丽社险〔2016〕44号》

1.1.1

叶绿沭

程东丽

杜战

翁曼红

2017.02.17

详见《丽社险〔2017〕5号》

1.1.2

叶绿沭

程东丽

杜战

翁曼红

1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1.1个人基础信息变更

1.2家庭关系变更

1.3个人特殊身份认定

1.4历史数据补迁移

2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关系管理

2.1城乡居民正常参加社会保险

2.2城乡居民中途参加医疗保险

2.3城乡居民中断社会保险

2.4城乡居民终止社会保险

2.5城乡居民补缴养老保险

2.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本市范围外转入

2.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本市范围外转出

2.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险种制度衔接

2.9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

2.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息

3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3.1城乡居民年度保费征缴

3.2银行代扣代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3.3银行柜台现金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3.4村(社区、学校)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3.5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对账

3.6异常缴费登记

3.7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证明打印

3.8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退费

3.9老农保缴费补登记

4居民医保待遇管理

4.1体检管理

5居民养老、老农保待遇管理

5.1待遇申领提醒

5.2待遇(重新)核发

5.3待遇调整

5.4待遇追回

5.5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

5.6批量产生社会保险费应支付明细(支付结算)

5.7老农保待遇零星申请

6委托和自助办理

6.1委托普通人员办理

6.2委托村(社区)保障员办理

6.3委托户主、监护人办理

6.4委托学校办理

6.5自助查询

7业务档案管理

7.1业务档案立卷

7.2业务档案移交

7.3业务档案管理

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V1.1.0版)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业务流程是指城乡居民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和原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遵循的业务指导规范。

1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1.1个人基础信息变更

个人基础信息变更是指城乡居民的现居住地、固定电话、手机号码、民族、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办理的业务流程。

1.1.1办事流程:

由本人向社保服务网点提出口头申请,柜台人员受理并即时予以审核,核准后打印《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确认单》(业务表单的格式见附件1,下同),交由申请对象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未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发放《业务不受理告知书》;

对于民族发生变更的,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本月内进行业务复查,着重复查改变前后的信息是否正确。

1.1.2携带材料

1.1.2.1社会保障卡(含社会保障卡的领卡凭证,下同)或居民身份证。

1.1.2.2对于变更民族、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的,还须携带居民户口簿(该材料需要归档)。

1.1.2.3对于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还须携带更改后的能正常使用的手机。

1.1.3业务说明

1.1.3.1如申请身份证件号码、姓名变更的,可前去就近社保卡服务网点柜台办理,社会保险服务网点不予受理。

1.1.3.2对于申请手机号码变更的,必须发送短信“本次业务验证码*****,您正在办理社保卡关联的手机号变更业务,请将收到的验证码告知柜台人员,十五分钟内有效。

”,如果十五分钟内还没收到短信的,可前去就近社保卡服务网点柜台办理,社会保险服务网点不予受理。

1.2家庭关系变更

家庭关系变更登记是指参保个人的家庭信息发生变化时办理的业务流程。

1.2.1办事流程:

由本人向社保服务网点提出口头申请,柜台人员受理并即时予以审核,核准后打印《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确认单》,交由申请对象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未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

1.2.2携带材料

1.2.2.1家庭增员:

同时提供户主与增员当事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1.2.2.2家庭减员:

提供户主或减员当事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1.2.2.3家庭户主变更:

同时提供原户主与新户主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1.2.3业务说明:

1.3个人特殊身份认定

个人特殊身份认定是指参保人员曾经或目前具备某种特殊身份的,进行认定的业务流程。

1.3.1办事流程

1.3.1.1批量认定

由县级及以上部门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凭证),社保经办部门根据“姓名+身份证号码”匹配予以确认,并进行个人信息更新;

其中低保、三无、五保户、孤儿、优抚、低收入居民、困境儿童信息从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采集;残疾人员信息从县级及以上残联采集;劳动模范信息从县级及以上总工会采集;低收入农户信息从县级及以上农村工作办公室采集;农技员、农机员、农经员、畜牧兽医员、工﹙农﹚办人员、农业技术辅导员从县级及以上农业部门采集;乡村医生从县级及以上卫生部门采集;知识青年从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采集;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从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采集;农村电影放映员、文化员、广播员从县级及以上文化广播部门采集;林技员从县级及以上林业部门采集;水利员从县级及以上水利部门采集;土管员从县级及以上国土部门采集;规划员从县级及以上建设部门采集;计生员、计生特别扶助对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独生子女母亲人员信息从县级及以上计生部门采集;担任村支书、主任和会计15年以上且年龄60周岁以上的村干部、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乡镇半脱半产干部、社会主义教育工作队队员从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采集;协税员从县级及以上地税部门采集;司法助理员从县级及以上司法部门采集;值机员从县级及以上邮政部门采集;乡镇市场协管员从县级及以上工商部门采集;移民办协管员从县级及以上移民办公室采集;公路养护工从县级及以上公路管理局采集;被判刑人员从县级及以上司法部门采集;驻乡合同制民警从县级以上公安部门采集。

1.3.1.2零星认定

由本人向社保服务网点提出口头申请,柜台人员受理并仔细审核特殊身份证件记载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姓名、有效期、照片、证件颁发机构等内容,核实无误后将特殊身份证件拍成照片或扫描至信息系统,并打印《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确认单》,交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未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其不通过的理由,并要求当事人去特殊身份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本月内进行业务复查,着重复查特殊身份的类型、特殊身份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1.3.2零星认定携带材料

1.3.2.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1.3.2.2相关部门颁发的特殊身份证件或出具的特殊身份证明。

1.3.2.3对于涉及居民养老历史年限子账户的特身份额认定的,当事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力社保局行政部门出具的特殊身份审批证明;

如社保经办机构获得当地人力社保局行政部门授权审批的,可免予提供该材料。

1.3.3业务说明

1.3.3.1若特殊身份认定涉及缴费金额变更的,对于尚未到账的缴费记录,应更正其应缴金额。

1.3.3.2对于正常征缴年度内,在缴纳社保费后被认定为特殊身份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可在征缴年度内申请退费;

对于年度征缴期结束后,再行申请认定特殊身份的,不予办理退费。

1.3.3.3关于缴费减免

1.3.3.3.1对于属地化管理的特殊身份

包括低保、五保、优抚、三无、计生特别扶助对象、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低收入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母亲、历史精减退职人员、困境儿童等,如特殊身份认定县与参保县一致,且符合参保县特殊身份减免政策的,缴费可以减免,具体减免金额请查看《业务参数》(附件2)。

1.3.3.4.2对于非属地化管理的特殊身份

包括残疾、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少数民族、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孤儿、九十岁老人、百岁老人等,如符合参保县特殊身份减免政策的,缴费可以减免,具体减免金额请查看《业务参数》(附件2)。

1.4历史数据补迁移

历史数据补迁移是指参加居民养老、居民医保、老农保的人员,数据未从原信息系统迁入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综合信息系统的,办理历史数据补迁移的业务流程。

1.4.1业务流程

由本人向社保服务网点提出口头申请,柜台人员受理并即时予以判断数据不能迁移的原因。

1.4.1.1由于原信息系统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录入不正确,导致数据未能迁移的人员。

柜台人员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身份材料,更正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后办理补迁移。

1.4.1.2由于当事人未办理社会保障卡,导致数据未能迁移的人员。

柜台人员应告知本人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然后再办理数据补迁移。

1.4.1.3由于参保人员已经死亡,但社会保险关系尚未终止,导致数据未能迁移的人员;

柜台人员在确认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和死亡信息无误后,办理死亡人员补迁移。

1.4.2携带材料

1.4.2.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1.4.2.2如人员已经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书。

1.4.2.3对于居民养老、老农保待遇享受人员办理数据补迁移的,应提供领取待遇的银行存折。

1.4.2.4对于老农保参保人员办理历史数据补迁移的,须提供《老农保参保手册》或“老农保缴费发票”。

1.4.3业务说明

1.4.3.1对于参保人员办理补迁移后,应即时检查当事人是否存在中断缴费信息,并告知当事人办理缴费或补缴。

1.4.3.2对于居民养老、老农保待遇享受人员办理历史数据迁移的,柜台人员应检查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名”与“姓名”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更改发放方式为社保卡发放。

1.4.3.3死亡人员办理补迁移后,立即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关系终止业务。

1.4.3.4老农保参保人员办理历史数据补迁移后,应告知本人可以继续办理后续老农保业务。

2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关系管理

2.1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业务流程。

2.1.1办事流程

由本人向社保服务网点提出口头申请,柜台人员受理并即时予以审核,核准后打印《城乡居民参保社会保险申请表》,交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发放《城乡居民缴费告知单》;未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

其中上年度已经参加居民养老的人员,默认继续参保本年度居民养老;

其中本年度已经缴纳居民医保费的人员(不含学生),下一年度参保办理开始时未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默认继续参保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2.1.2携带材料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2.1.3业务说明

2.1.3.1关于参保办理的时间

居民医保的统一参保办理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参保办理起始时间由县(市、区)确定;

居民养老为全年办理。

2.1.3.2关于参保的年度

居民医保为下一年度,居民养老为本年度。

2.1.3.3关于缴费方式的选择

缴费方式包括个人自主缴费、本人社保卡代扣、村(社区、学校)代收三种缴费方式:

2.1.3.3.1个人自主缴费

可以进行个人银行柜台现金缴费(详见3.3章节)或支付宝缴费;

2.1.3.3.2本人社保卡代扣(详见3.2章节)

可发起社保卡零星、批量代扣,在非社保卡批扣挂起期间,可以进行个人自主缴费;

2.1.3.3.3村(社区、学校)代收(详见3.4章节)

可以打印缴费凭证进行批量缴费,在缴费凭证尚未打印时,可以进行个人自主缴费;

社保服务网点应根据本地实际,在征求本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引导;

参保人员对原缴费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同时变更未到账缴费明细的缴费方式。

2.1.3.4关于参保对象和参保统筹区的确定

2.1.3.4.1居民医保

2.1.3.4.1.1本市户籍居民,可在其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2.1.3.4.1.2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可在其就读学校所在的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

2.1.3.4.1.3与本市居民形成婚姻关系的居民,可在其配偶户籍所在的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

2.1.3.4.2居民养老

2.1.3.4.2.1本市户籍居民必须在其户籍所在统筹区参保,非本市户籍居民不得参保。

2.1.3.4.2.2对于参保的人员,如原居民养老个人账户所属的统筹区在丽水市范围内,且与当前参保统筹区不一致的,由信息系统自动办理个人账户市内转移,同时财务部门按月清算转移基金。

2.1.3.4.2.3对于参保的人员,如原参保居民养老的统筹区不在丽水市范围内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可以办理个人账户市外转入(详见“参保关系本市范围外转入”业务流程)。

2.1.3.5关于参保对象的年龄限制

居民养老必须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方可办理参保,居民医保没有年龄限制。

2.1.3.6关于缴费档次的确定

2.1.3.6.1居民养老可由参保人员在100至2000元的十二个缴费档次中自行选择,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具体缴费金额请查看《业务参数》(附件2);

居民养老参保人员可在缴费到账前更改档次,缴费到帐后不再允许更改。

2.1.3.6.2居民医保不允许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在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前未满18周岁的人员和学生按未成年人标准缴费,其余人员按成年人标准缴费,具体缴费金额请查看《业务参数》(附件2)。

2.1.3.7关于居民养老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首次参加居民养老的,由信息系统自动建立居民养老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个人账户分为若干个子账户,包括:

个人缴费子账户、集体补助子账户、县级财政补贴子账户、特殊身份人员财政缴费补贴子账户、特殊身份人员历史年限子账户、老农保转入子账户、职工养老单位划入部分转入居民养老子账户、职工养老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子账户,每个子账户独立记账、独立计息,每个子账户的金额以单位元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2.2城乡居民中途参加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中途参加医疗保险是指新生儿、部队转业人员、婚嫁迁入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毕业回乡的学生、恢复户籍的华侨、被收养的人员、财政全额补助人员漏保的、职工医保当年中断的人员、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的、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漏保的人员,参保本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业务流程。

2.2.1办事流程

由本人向社保服务网点提出口头申请,柜台人员受理并即时予以审核,核准后上传上传申请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打印《城乡居民参保社会保险申请表》,发放《城乡居民缴费告知单》;未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

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本月内进行非新生儿和非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漏保的中途参保的业务复查,着重复查中途参保的原因和证件记载的时间;

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漏保的中途参保的业务审核,着重审核工作失误的原因。

2.2.2携带材料

2.2.2.1复退军人应提供:

户口薄、复退军人证或人武部门证明。

2.2.2.2新生儿、华侨恢复户籍、收养人员应提供:

户口薄。

2.2.2.3婚嫁迁入人员应提供:

户口薄或结婚证。

2.2.2.4刑满释放人员应提供:

司法部门有效证明、户口簿。

2.2.2.5毕业回乡的学生应提供:

学生证(或毕业证)、户口簿。

2.2.2.6免缴人员漏保的应提供:

特殊身份认定的材料,详见“人员特殊身份认定”业务流程。

2.2.2.7职工医保当年中断人员:

如原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在本市范围内的,无需提供职工医保中断证明材料;如原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在本市范围外的,需申请人提供参保地的职工医保中断证明材料。

2.2.3业务说明

2.2.3.1城乡居民办理中途参保的,即时产生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缴明细,申请人应当在业务办理当月内完成缴费,否则将由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核销本次生成的应缴明细。

2.2.3.2缴费标准:

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

2.2.3.3参保后的待遇享受时间

2.2.3.3.1新生儿,出生后2个月内中途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2个月且在出生年度内中途参保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待遇;超过2个月且不在出生年度内中途参保的,按“未在规定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人员办理。

2.2.3.3.2部队转业人员,转业后1个月内中途参保的,从转业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1个月且在转业年度内中途参保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待遇;超过1个月且不在转业年度内中途参保的,按“未在规定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人员办理。

2.2.3.3.3华侨恢复户籍、收养、学生毕业回乡、其他户籍迁入人员,在户籍迁入后1个月内中途参保的,从户籍转入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1个月且在户籍转入年度内中途参保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待遇;超过1个月且不在户籍转入年度内中途参保的,按“未在规定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人员办理。

2.2.3.3.4婚嫁人员,婚嫁后1个月内中途参保的,从婚嫁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1个月且在婚嫁年度内中途参保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待遇;超过1个月且不在婚嫁年度内中途参保的,按“未在规定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人员办理。

婚嫁时间可按结婚证的“结婚时间”计算,也可按户口簿“户籍迁入时间”计算,如当事人同时提供两种证件的,以最晚的时间计算。

2.2.3.3.5职工医保当年中断人员,是指职工医保最近参保时间在本年度之前,且在本年度办理职工医保中断的人员;

职工医保中断后1个月内中途参保的,从职工医保中断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1个月且在职工医保中断年度内中途参保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待遇;超过1个月且不在职工医保中断年度内中途参保的,按“未在规定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人员办理。

2.2.3.3.6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1个月内中途参保的,从刑满释放之日起享受待遇;超过1个月且在刑满释放年度内中途参保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待遇;超过1个月且不在刑满释放年度内中途参保的,按“未在规定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人员办理。

2.2.3.3.7财政全额补助人员漏保的,从1月1日起享受待遇。

2.2.3.3.8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漏保的人员,从1月1日起享受待遇。

2.2.3.3.9对于采用社保卡代扣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如因“未激活”、“余额不足”以外的原因扣款失败的,各社保服务网点应在征缴期结束后半个月内予以公示,并允许参保人员在征缴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中途参保,补缴后的待遇从1月1日起享受。

2.2.3.3.10未在规定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待遇,并且应全额缴纳居民医保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政府补贴)。

2.3城乡居民中断社会保险

城乡居民中断社会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停保手续的业务流程。

2.3.1办事流程

由本人向社保服务网点提出口头申请,柜台人员核准后打印《城乡居民中断社会保险申请表》,交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2.3.2携带材料: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2.3.3业务说明

2.3.3.1中断完成后,对于未到账的个人缴费记录,默认予以核销。

2.3.3.2中断完成后,对于符合退费条件(详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流程)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2.4城乡居民终止社会保险

城乡居民终止社会保险是指由于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死亡、享受职工养老待遇的原因终止本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因死亡终止本市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因本人申请退保老农保的业务流程。

2.4.1办事流程

由申请人向社保服务网点提出口头申请,柜台人员应仔细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上的终止时间、终止原因、银行账号和帐户名等信息,核对无误后打印《城乡居民终止社会保险申请表》,交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本月内进行业务复查,着重复查终止时间、终止原因、银行账号和帐户名。

2.4.2携带材料

2.4.2.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2.4.2.2因死亡终止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书,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如待遇支出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的,应提供申请人的银行卡。

2.4.2.3因出国出境终止的需提供外国国籍、外国定居证明、本人的银行卡。

2.4.3业务说明

2.4.3.1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职工养老待遇核发的人员,无需本人申请,由信息系统自动终止其居民养老参保关系。

2.4.3.2终止完成后,对于未到账的个人缴费记录,予以核销,对于已经到帐的个人缴费记录,予以标记无效。

2.4.3.3如终止人员已经享受居民养老待遇的,待遇发放至终止当月。

2.4.3.4参加居民养老的待遇享受人员因死亡终止的,发放相当于死亡当月20个月基础养老金的丧葬抚恤费;

参加居民养老的未享受待遇人员,如在2014年7月11日(含)之后死亡终止的,发放相当于死亡当月20个月基础养老金的丧葬抚恤费。

2.4.3.5对于1949年(含)前出生老农保待遇人员因死亡终止的,如领取老农保待遇领取不足10年的,一次性发放不足年数的待遇。

2.4.3.6终止完成后,默认将养老个人账户结息至终止当月,将个人账户余额办理一次性支出(不含历史年限子账户)。

2.4.3.7因死亡后未及时申报,以及重复领取待遇的原因,造成居民养老待遇误发放的,应在丧葬抚恤费和个人账户余额中进行扣减;

如够扣减的,应支付扣减之后的金额;

如不够扣减的,在办理终止完成后,仍应继续办理待遇追回(详见待遇追回业务流程)。

2.4.3.8因死亡产生的费用可支出至死亡人员本人的账户,也可支出至申请人的账户;

如支出至申请人账户的,应告知申请人,如今后有其他遗产继承人对上述待遇主张权利的,申请人有义务归还资金,并根据法律规定重新分配遗产。

2.4.3.9如因本人退保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的,应当告知本人老农保的两种处理办法(退保、转移),并经本人考虑后自愿选择。

2.4.3.10上述终止相关金额支出列入支付结算,暂不允许做财务零星支付。

2.4.3.11如因死亡造成的终止,居民医保和居民养老同时终止。

2.4.3.12对于重复参保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重复缴费的人员,其死亡时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丧葬抚恤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抚恤金不再享受。

2.5城乡居民补缴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是指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条的人员,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流程。

2.5.1办事流程

由本人向社保服务网点提出口头申请,柜台人员受理并即时予以审核,核准后打印《城乡居民参保社会保险申请表》,发放《城乡居民缴费告知单》;未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

2.5.2携带材料: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2.5.3业务说明

2.5.3.1城乡居民办理补缴的,即时产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明细。

2.5.3.2补缴标准:

居民养老补缴标准全市统一,且不享受政府补贴金额。

2.5.3.3办理中断补缴的,补缴的年限为首次实际缴费之后的未缴费年份。

2.5.3.4超过60周岁(含)时申请补缴,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补缴的年限从60周岁(含)往前推,补缴至15年。

2.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本市范围外转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本市范围外转入是指参保人员从丽水市外转移至本统筹区的业务流程。

2.6.1业务流程

2.6.1.1业务受理转入

由本人向社保服务网点提出口头申请,柜台人员受理并即时予以审核,核准后录入信息系统保存,并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寄送给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另外一份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由社保服务网点存档;未予核准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

2.6.1.2业务办理个账转入

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地寄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后,录入信息系统保存。

2.6.1.3财务办理个帐转入

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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