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的国际借鉴研究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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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的国际借鉴研究解读

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的国际借鉴研究

内容提要:

技术创新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目前来看,这些政策还不够完善,激励作用仍显不足。

为此,本文在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政策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企业自主创新 税收优惠 借鉴研究

当今时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决定性因素。

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对于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税收政策对于鼓励增加全社会的科技投入、引导企业自主创新,作用十分明显,是促进科技进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最有效的调控手段。

积极制定并逐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发达国家积累了丰富的有价值的经验。

借鉴和研究发达国家实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政策的运作方式,将对我国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资金投入和税收支持鼓励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资金投入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技术开发费资金投入迅速增长,但是与发达国家的投入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研发费用占GDP(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从国家层面上来衡量技术创新投入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全年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1843亿元,比上年增长19.7%,占GDP的1.35%。

2005年,全年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2367亿元,比上年增长20.4%,占GDP的1.30%。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研发费用投入总量增长较快,但研发费用投入仅占GDP的1.3%左右,与发达国家保持在2%-3%的比例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和企业投入的比重,是从企业层面上衡量技术创新投入强度的重要指标。

2003年对4223家重点企业调查的结果显示,我国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约为1%,与发达国家保持在3%-5%的比例相比差距十分明显。

发达国家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占整个企业投入的比例大多在50%-70%,日本为80%,甚至刚跨入发达国家行列的韩国也已达到80%。

而我国企业研发费用投入所占比例平均不足30%(少数高新技术企业略高些)。

研发经费投入不足,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科技技术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我国现行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政策

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所得税优惠为主,以流转税和其他税收优惠为辅的优惠体系。

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政策,在许多方面已经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例如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扩大到所有盈利生产企业、在东北地区试行消费型增值税等等,从而使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涉及范围更加广泛。

目前我国正在施行的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所得税方面:

①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③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④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⑤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⑥从2006年度起,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⑦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等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⑧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⑨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⑩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流转税方面:

①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东北地区试行消费型增值税;②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③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④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国外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的主要做法

(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目前,在世界110多个实施增值税的国家中,90%左右的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只有中国、印尼等少数国家。

(二)研发费用在当年税前抵扣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普遍推行研发费用在当年税前抵扣的政策。

抵扣方式通常有两种:

一是本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二是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例如:

澳大利亚在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实行125%的税前抵扣的基础上,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增长部分给予175%的税前扣除。

英国对大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实行125%的税前抵扣,对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英镑的中小企业,如果每年投资研发投入超过5万英镑时,实行研究开发投入150%的税前抵扣,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投资研究开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相当于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

匈牙利对企业研究开发实验室建在大学或者科研机构的,最高将给予研发费用300%的税前抵扣(一般为100%)。

法国、比利时、丹麦等国,对产学研联合的项目投入,加倍冲抵所得税。

(三)研发费用向后结转或向前追溯抵扣

向后结转抵扣,是指准许企业以本年度的研发费用,抵消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以减少其以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向前追溯抵扣是指准许企业以本年度的研发费用,冲抵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并申请退还与冲抵金额相对应的已纳所得税款。

例如美国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亏损或没有上缴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的抵扣额,可以向前追溯3年,向后结转7年抵扣,特殊情形下,可以向后结转15年。

加拿大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的抵扣额可以向前追溯3年,向后结转10年。

法国和日本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的抵扣额可以向后结转5年。

英国、澳大利亚、德国、瑞典、西班牙、挪威、荷兰、奥地利、比利时等国都有类似规定。

(四)对研发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实行加速折旧,可以使固定资产使用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逐年减少。

虽然采取加速折旧企业的所得税总税负不变,但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的前期税负较轻,而后期税负逐渐加重,企业可享有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就相当于给予企业一笔无息贷款。

英国、丹麦和爱尔兰规定,用于研发的建筑物、机器,在购置当年全部在税前扣除。

美国规定,企业研发用机械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

韩国规定,对企业所属研发机构的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按购置价款的50%实行加速折旧。

日本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新固定资产,除进行正常折旧外,在第一年可根据购置成本按规定的特别折旧率实行特别折旧,对某些特定产业和项目,加提的特别折旧率最高可达到55%,凡属国家规定的重点产业部门或行业引进和购买的技术设备,第一年可折旧其价值的一半。

(五)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的税负

英国规定,创办高新技术产业者,可按投资额的60%给予免税,对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资本税,并下调公司所得税和印花税;日本规定,计算机产业可按销售收入的10%,在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新加坡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对投资高新技术项目而扩充和改善作业方式的公司,在10年内按不低于10%的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

(六)提取研究开发准备金

研究开发准备金,是指为减少企业研究开发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提取额可以按一定标准在税前列支。

例如韩国规定,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为4%;生产资料类产业为5%)税前提留研究开发准备金,从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

(七)鼓励技术转让

法国规定,公司出让技术获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19%的税率纳税(标准税率为33.33%),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资本转让所得,按16%的低税率纳税;韩国规定,企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以及公民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者法人税。

转让给本国所得的收入,全额免征;转让给外国人所得的收入,减征50%的税金。

巴西规定,公司技术输出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根据属地原则不再征收公司所得税。

企业支出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转让费可从与技术有关的产品净销售额的10%以内扣除。

经批准的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免税。

(八)对投资收益给予减免税

英国规定,对向科技创新信托基金投资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对持有5年以上的科技创新信托基金股份,可按其投资额的20%抵减个人所得税,对科技创新信托基金的分红不征税,对科技创新信托基金股份的出售所得免征资本利得税;美国规定,对企业R&D投资给予永久性税额减免的优惠待遇,并把小企业的先进技术长期投资收益税降低50%。

三、当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比国内外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政策可以看出,我国的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政策虽然优惠方式也是较为全面的,但仍存在不少差异和亟待改进和完善的方面:

(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扩大再投资

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的制定,主要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环境,初衷是保证财政收入规模,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

目前除东北地区外,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能计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不予扣除,因而企业投资的税负较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企业设备更新较快,基础设施以及技术改造投资非常大,固定资产投资较其他企业要高得多,征收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这一类企业扩大再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二)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限制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只有盈利企业才能享受到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部分,而亏损企业被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微利企业也不能享受到多少优惠。

笔者认为,以盈利水平作为优惠条件,缺乏理论依据。

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是以前经营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响今后盈利的主要因素,因此,对非盈利企业的税收歧视,可能会人为导致“亏损─—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的恶性循环。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仅指“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而不是“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此规定进一步限制了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

(三)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我国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有着严格规定,除某些科技含量较高的行业可在税前扣除加速折旧外,其他加速折旧,一律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的企业,仅限于国税发[2003]113号文件列举的少数几个行业,其他行业税前扣除的折旧,必须按直线法计算等等。

税法对于加速折旧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固定资产更新缓慢,经营风险增大,削弱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缺乏企业自主创新资金积累的税收支持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中小企业和优势企业迫切需要获得足够的资金,以加大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投入,和扩大生产规模、开拓市场,但由于金融体制和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滞后,资金紧张已经成为影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瓶颈之一,因资金不足影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度的情况比较普遍。

自主创新资金紧张已经影响到支柱产业的新陈代谢进程,也导致企业对不断开发新产品缺乏应有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缺乏企业自主创新资金积累的税收支持,是造成企业研发投入能力太弱,投入水平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引导功能不突出

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开发,具有高投入、高产出、高智力、高风险、高竞争的特点,而现行的许多税收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一般企业,基本上没有区别对待。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工资、技术开发、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的税前列支标准,基本上与其他企业是相同的,这显然不利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

我国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是每人每月1600元,而高新技术企业为了吸引高科技人才,常常需要支付高出计税工资标准几十倍的高薪,从而造成了高额的纳税调增额,间接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负担。

(六)特定地区优惠政策不利于公平竞争

特定地区优惠政策容易造成国内同类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均衡,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

例如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年免税,并且在以后年度享受15%的低税率。

这种以国家划定的地区优惠,一方面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区外的同类生产企业,与区内企业进行平等竞争,另一方面,也促使一些非高新技术企业打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幌子,进入区内后变通业务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七)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与WTO有关条款冲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W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的国内税制,要体现国民待遇、公平税负的原则。

但是,从现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来看,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冲突。

该政策强调允许抵免的设备,仅指从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

这样规定,虽然有利于减轻“入世”对国内企业带来的冲击,促进国内技术设备的生产使用,保护我国的民族工商业,但却违背了WTO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得同类的外国进口设备进入中国市场,无法与国内设备公平竞争,形成非国民待遇。

同时,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也不利于引导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设备,容易形成低水平重复建设。

(八)税收支持鼓励政策的执行效果不够理想

随着税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框架,形成了符合法治精神的税收征管模式,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税收执法效率和公正度大大提高。

但是应当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仍须加强,依法治税的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的效果。

有些享受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税负还远远高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偷逃税的同类企业,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例如某市年销售达亿元以上的企业共有59户,其中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仅有2户,其主要原因是,大多数企业已经通过其他手段使企业发生“亏损”,不需要再通过繁琐的程序,申请享受自主创新税收优惠了。

四、对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国际借鉴的思考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的成功经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支持鼓励方式加以改进:

(一)循序渐进,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施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成功经验,循序渐进,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在目前情况下,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存在较大困难。

相比较而言,收入型增值税分期抵扣,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影响,相对消费型增值税要小。

因此,我国可先在先进技术企业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待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

从全国范围来看,可以先施行收入型增值税,然后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如此可避免强势改革对社会经济产生的较大冲击,并且可以降低税收成本,便于征收管理。

由于税收的杠杆作用,增值税转型将激发企业对固定资产和技术开发投资的热情,全面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的振兴。

(二)取消不合理限制,提高技术开发的税收优惠幅度

发达国家对于技术开发,不仅规定了加计扣除、结转扣除和追溯退税,而且没有诸多的扣除限制。

从2006年度开始,我国已经取消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必须比上年增长10%的条件限制。

但是,“亏损企业不能加计扣除”的限制仍然存在。

笔者认为,“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已经计入了期间费用,“在5年内结转抵扣”是没有意义的,应当改为“当年加计扣除额实际抵扣不足的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从而使亏损企业也能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此外,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重点开发项目,可考虑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向前追溯退还已缴所得税。

(三)实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为企业提供资金积累空间

韩国政府在振兴经济、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广泛采用了“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这一政策取得了极大成功,使韩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

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与韩国有许多相似这处,因此,应当吸收借鉴这一做法。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不仅规模小,而且很多企业效益不佳,经济脆弱,一次性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可能很大,得到的税收减免不多,因此单靠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是不够的。

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在政策上给企业提供了积蓄资金的空间,便于企业分年提留,集中使用,积蓄财力办大事,这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我国已经加入WTO,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要求,因此鼓励民族产业、保护国家利益,需要利用国际公认的和许可的做法。

从乌拉圭回合协议关于补助金只能用于支援技术开发、地区开发、环境保护等规定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易于被国际接受而成为长期存在的政策。

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要求企业在3-5年内使用。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和开发

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资金积累,对于自主创新的资金需求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在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方面,我国可借鉴英国的经验,建立科技创新基金,对社会力量投资于科技创新基金取得的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在鼓励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方面,可借鉴法国和韩国的经验,对个人转让软件产品和技术取得的收益,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并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扩大加速折旧范围,规范扣除标准

发达国家对于与技术开发相关的固定资产,实行了普遍的加速折旧政策,有些国家甚至允许对建筑物实施加速折旧,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根据我国的国情,可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加速折旧政策加以改进:

一是按照设备技术经济标准,制订和规范加速折旧的标准,同时将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先进技术企业和先进设备,从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设备;三是根据不同目的需要,加速折旧设备的范围应不断变化,从而正确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使其符合产业政策的发展方向。

(六)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

从发达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实行的税收支持鼓励政策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一般不采取“地区性”、“歧视性”等违反公平税负原则的优惠政策,这一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目前我国应当对以下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要尽快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将现行税制中的特定地区优惠政策,逐步转为重点产业优惠政策;三是将我国对生产企业普遍实行的优惠政策,转为对国内需要的短缺技术和创新项目实行重点优惠政策;四是取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提升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保证重点项目的发展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支持仍有欠缺。

笔者认为,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竞争激烈,市场风险较大、人员工资、技术开发、固定资产更新等支出,远远高于普通企业的实际情况,国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政策扶持:

一是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的限制,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全额在税前扣除;二是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对所有设备实施加速折旧;三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技术产业,可继续实行定期减免税优惠;四是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15%的低税率,可由特定地区适用,扩大为全国适用的普惠。

(八)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支持鼓励的效果

发达国家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取得显著成效的内在原因,在于其依法治税的程度较高。

当税收征管基本做到应收尽收时,享受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税收负担,就必然明显低于其他同类企业,税收对于自主创新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就能充分体现。

因此,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单纯采取提高税收优惠力度的方式是不够的。

只有全面加强税收征管,不断提高我国依法治税的水平,才能真正凸显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支持鼓励效果,并最终形成“税收优惠─—科技投资增加─—税收收入增加─—税收优惠放大─—科技投资放大─—税收收入放大”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2004年度和2005年度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编译《外国税制概览》,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

3、安体富、任强:

《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国际借鉴》,中国税务报2006年7月。

4、谢景、王继先:

《我国现行促进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激励作用不足的原因及改进建议》,《中国科技论坛》2005年第4期。

5、胡志坚、冯楚健:

《国外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有关政策》,《新华文摘》2006年第9期

6、杨志安:

《韩国技术创新税收政策及启示》,《涉外税务》2004年第1期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

——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

——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

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

——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

——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

——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

——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

——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

——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

——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

——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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