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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同之处:

(一)制定依据相同:

两准则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相同

两准则都要求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相同

两准则都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报告。

(四)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五)会计核算方法相同

会计科目设置基本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85个一级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66个一级科目。

其中61个一级科目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不仅名称相同,而且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

会计核算基本方法相同。

如资产的计价方法都以取得时发生的货币支出,或以形成前所发生的料工费支出,或以换出非货币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或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

资产增减、负债增减、所有者权益增减、收入的分类和确认、费用的分类归集,利润的形成等账务处理基本相同。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

两准则都要求定期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同时提供会计报表附注,但《小企

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

相对更为简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不同之处: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应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2011年6月18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准则书第120#-122#)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但下列小企业除外:

(这三类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机构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执行原则

1、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按准则规定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但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又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为统一会计政策和合并会计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19个一级科目。

资产类:

《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32个一级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设置41个一级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置9个一级科目,其中:

少设置11个一级科目为:

发出商品(可增设)、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商誉。

增设2个为,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金融性交易资产”改为了“短期投资”)

负债类:

《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12个一级科目,而《企业会计准则》设置16个一级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置4个一级科目,其中:

少设4个一级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债券、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付股利”改为“应付利润”)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取销了共同类3个一级科目即,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

所有者权益类: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设置了5个一级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6个一级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少设置了1个一级科目,取销库存股。

成本类: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设置了5个一级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4个一级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增设置了1个一级科目,其中:

少设置了1个“劳务成本”(可增设)一级科目,增加了2个一级科目,工程施工、机械作业。

损益类: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设置了12个一级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15个一级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少设置了3个一级科目,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准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

应收款项坏账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为了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减少所得税纳税调整,对于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的坏账损失(符合坏账条件),采用直接转销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备抵法有差异。

在确认坏账损失时:

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

借营业外支出借: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等贷:

营业外收入

确认坏账损失应符合下列条件: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和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销坏账损失应依据的证据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包括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

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难情况说明及放弃债权申明;

小企业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其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坏账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即要求企业应认真作好相关的申报工作)

存货清查处理

对于盘盈、盘亏存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未查明原因前都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在批准处理后,盘盈的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盘亏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注意:

对于小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小企业存货损失应依据的证据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或变质损失,存货被盗损失,为其盘亏金额和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下列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6)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7)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存货被盗的损失,应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记录;

(9)被盗的存货,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固定资产清查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在未查明原因前,通过: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核算。

盘盈的:

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或评估价值和扣除按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余额。

盘盈时

借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批准转销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盘亏的固定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批准转销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

注意:

小企业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有一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报废、毁损损失,被盗损失,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资料确认:

盘亏、丢失损失应依据的证据资料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报废、毁损损失应依据的证据资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被盗损失应依据的证据资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应依据的证据资料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车间和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在“管理费用”账户列支;销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在“销售费用”账户中列支。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

车间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在“制造费用”账户中列支;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在“管理费用”账户中列支;销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在“销售费用”账户中列支。

2、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小企业的资产按成本计量,不计提减值准备。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发生的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

不要求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简化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考虑到小企业对外投资较少,和《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是:

对长期股权投资统一要求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而不论投资企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

4、简化长期债券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的方法均采用直线法。

对于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损失(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5、简化借款费用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和资产支出数相挂钩。

6、简化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应支付的租赁款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其他必要支出,来确定其账面价值,而不必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即不涉及“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的核算。

7、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小企业会计准》要求小企业采用比较简单的应付税款法,而不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8、简化捐赠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接受捐赠的材料、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为实际成本。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为实际成本即可。

9、有关账户核算内容发生变化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小企业,发生备用金时,应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进行核算。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账户核算内容有变化

营业外收入除了原来核算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含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违约金收益外,增加了存货盘盈的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汇兑收益、已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营业外支出除了原来核算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自然灾害(即非常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外,增加了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内容有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管理费用账户核算内容有变化:

取消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核算内容。

10、简化了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对小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做了原则性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即两个标志:

物权的转移、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

11、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核算规定一致。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职工福利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非货币性福利

——辞退福利

注意:

在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计提标准应加以区别:

(1)国家统一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规定的标准计提。

(2)没有规定统一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账务处理:

发放职工薪酬(上述费用支出)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等

贷:

银行存款等

月末,应将本月发生的职工薪酬进行分配(按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生产工人工资薪酬,计入“生产成本”账户

车间管理人员工资薪酬,计入“制造费用”账户

管理部门人员工资薪酬,计入“管理费用”账户

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薪酬,计入“销售费用”账户

在建工程人员工资薪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补偿,计入“管理费用”账户(辞退福利)

研发无形资产人员薪酬,计入“研发支出”账户

举例:

(1)A小企业本月应付工资总额300000元,工资汇总表中显示:

生产工人200000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20000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工资50000元,销售部门人员工资30000元。

借:

生产成本100000

制造费用20000

管理费用50000

销售费用30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300000

(2)A小企业本月应付社会保机构养老保险金60000元,工会经费6000元。

(见计提明细表)

根据自制的明细表作为原始凭证,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生产成本44000

制造费用4400

管理费用11000

销售费用66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60000

——工会经费6000

(3)本月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费用66000元。

借: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60000

——工会经费6000

贷:

银行存款66000

(4)A小企业本月在岗员工共计200人,其中:

生产工人160人,车间管理人员5人,行政管理部门人员20人,销售部门人员15人。

按企业规定每人每月企业应给食堂补贴伙食费100元。

借:

生产成本16000(160人*100元)

制造费用500(5人*100元)

管理费用2000(20人*100元)

销售费用1500(15人*100元)

贷: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0000

(5)本月以现金支票支付给本厂食堂伙食补贴20000元

借: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0000

贷:

银行存款20000

(6)A小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取暖器发给职工,每台成本120元,每台不含税的售价200元,增值税率17%,该企业共有员工200人,其中:

生产工人160人,车间管理人员5人,行政管理部门人员20人,销售部门人员15人。

计提:

借:

生产成本37440(160*200*1.17)

制造费用1170(5*200*1.17)

管理费用4680(20*200*1.17)

销售费用3510(15*200*1.17)

贷: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46800

发放取暖器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468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6800

同时:

结转取暖器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24000(200台*120)

贷:

库存商品——取暖器24000

(7)A小企业本月解除了2名员工的劳动关系,经计算应给予2名员工的补偿费共计20000元。

计提时:

借:

管理费用20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20000

(8)A小企业本月以银行存款划转给了2名员工共计补偿费20000元。

借:

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20000

贷:

银行存款20000

财政部文件,财会〔2011〕17号文,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日期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财政部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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