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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律法规详解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五、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七、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八、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宪法:

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

2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3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

4经济法:

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

5社会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

6刑法:

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2、法的形式

(1)宪法:

全国人大;

(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

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

(6)地方规章:

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7)国际条约

注: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3、法的效力等级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3)新法优于旧法:

《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4)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

制定机关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

制定机关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

制定机关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

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备案和审查

4、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

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

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

法人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工商部门登记之日成立

2)非企业法人:

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注:

教材错误地称为“社团法人”)(不需要登记的:

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

登记之日)

6、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在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7、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3)项目经理是委托代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8、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注:

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注:

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

9、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注:

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10、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

3)代理人死亡;(注:

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终止)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2、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注:

委托代理中不一定终止)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3、无权代理情形:

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14、无权代理责任

(1)追认时:

被代理人承担(注: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15、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构成

(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本人存在过失;(3)相对人为善意

2)法律后果:

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16、物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17、土地所有权

1)公有制类型: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耕地承包经营期:

30年

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

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4)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出让;划拨。

(注:

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19、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注: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

20、地役权: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采书面形式订立;

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1、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例外:

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22、动产自交付生效;

动产登记的效力: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3、无权占有:

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4、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5、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6、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27、知识产权基本特征: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2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9、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外观设计:

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30、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31、商标权

1)个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2)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4)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5)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使用:

商标可以与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

32、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建筑作品、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3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

34、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的侵权所得;(3)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35、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6、保证人资格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7、主债权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8、主债务转让: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

债务部分转让的,未转让的部分依然要承担责任)。

39、抵押的特点: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40、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1、抵押权的产生:

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登记对抗(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

42、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43、抵押清偿的顺位

(1)抵押权登记生效时:

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

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44、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45、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6、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7、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罚金与罚款的区别。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48、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

建设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9、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4)军用房屋建筑

(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注:

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50、公路建设项目已由开工报告制度改为施工许可制度。

51、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制度

1性质不同:

前者是行政许可制度;后者是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

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

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5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注: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必须监理的工程和需要公安机关审核的的消防设计

52、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不能按期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3、、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4、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5、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56、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57、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58、建造师初始注册: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59、执业岗位范围

(1)注册后可全国范围执业。

(2)可以担任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可以担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4)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第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第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5)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60、必须招标的范围:

大型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

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规模:

施工单项200万以上;

单项采购100万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50万以上

单项不够上述标准;但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61、可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采购人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已招标确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追加工程中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否则影响施工或者功能)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以外的

62、文件出售: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少于5天,费用合理

63、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中标有效期起算时间

64、评标委员会组成:

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类专家组成,其中专家≧2/3,中标结果确定前,评委会成员保密。

65、关于垫资:

没有约定垫资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利息不支持;约定利息的,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部分不支持。

66、建筑业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

67、不良行为处罚期:

一般违法:

处罚后7天公布----公布期限6个月至3年;

(申请,批准可缩短处罚期,但不得低于3个月)

招投标:

处罚后20天公布,公布期限6个月至处罚期限。

68、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69、付款时间不清的时间确认

1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2未实际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3未交付+价款未结算----起诉之日----应付工程款、利息之日

70、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时间:

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71、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损失: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可请求法院增加或适当减少

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或能够预见的间接损失----并防止损失扩大

72、合同无效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内容违法

73、合同无效后果----自始无效

7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

75、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

1质量合格----支付价款

2质量不合格

修复----合格,支付价款,修复费用施工方承担

修复----不合格或者不符合约定,不支付价款或减少价款

76、定金:

合同当事人预先支付20%以内的款项,作为合同中债的担保。

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77、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78、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

工作满一年不签劳动合同。

79、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

全日制用工---1月内签订,

1月到1年间未签----双倍工资;

1年以上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80、试用期:

时间限制

3月---1年:

1个月(合同期3月以内的,无试用期)

1年---3年:

2个月

3年以上:

6个月

次数限制:

同一主体之间只能订立一次试用期。

只有试用期的,视为合同期。

待遇:

80%且当地最低标准

解除合同:

提前3天通知即可。

8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8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五、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83、施工现场防治措施

排放噪声的限制:

昼间(6:

00—22:

00):

70dB,夜间(22:

00—6:

00)55dB。

使用机器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申报----15天----县级环保部门申报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作业(噪声建筑物敏感集中区域----医院等----抢修、抢险、特殊工艺需要----政府证明+公告居民)

政府监管部门现场检查

84、文物保护范围内:

不得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例外)、不得建设工程、爆破、钻探等(文物主管部门同意+省级政府批准)

发现文物----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不得哄抢私分藏匿----24小时赶到现场、7天提处理意见(文物主管部门)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85、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类型:

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8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3年----到期前3月申请延期----未发生死亡事故可不审查延期

8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总包----特级≧6人----一级≧4人----二级及以下≧3人

专业承包----一级≧3人----二级及以下≧2人

劳务分包----≧2人

分公司等较大分支机构≧2人

88、安全费用用途:

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89、项目负责人责任

1对该项目安全施工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90、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3类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专门培训+颁发证书--上岗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1次培训并考核

91、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需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业主方项目负责人三方签字。

92、

93、应急救援预案作用:

1事故预防2应急处理3抢险救援

94、应急预案程序:

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

95、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3年一次。

七、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96、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97、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98、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区分:

(1)国家强制性标准:

行业通用

(2)行业强制性标准:

行业专用

99、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100、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

101、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10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不是向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103、质量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04、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10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6、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无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由责任方承担。

10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108、、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09、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工程监理的形式:

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11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12、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13、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14、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5、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116、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八、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17、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

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

和解、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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