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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清单

 

山东XXXXXX有限公司

隐患排查清单

 

2018年1月

隐患排查清单

(一)基础管理类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依据

排查部门

1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

安环科

企业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是否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30、32条。

安环科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比例;

(3)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9条

安环科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是否逐级落实;

(3)是否严格落实考核、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6条

安环科

4

隐患排查

(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是否按规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7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4条

安环科

5

风险管控

(1)是否建立了风险管控机制;

(2)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9条

安环科

6

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

安环科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

安环科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7

危险作业

是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

安环科

特殊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危险作业。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6条

安环科

动火监护、动火分析与动火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分析应当符合规定;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5.2条、第B3.1条

安环科

受限空间作业气体浓度监测、作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的监测;《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6.4条、第B3.2条

安环科

特殊作业前是否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了其他安全措施。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保证落实到位。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安环科

8

重大危险源

(1)是否按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档案;

(2)是否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

安环科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安环科

9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安环科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审查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

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

安环科

10

承包租赁

(1)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2)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3)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46条

安环科

是否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安环科

11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

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告知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安环科

12

应急救援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3条

安环科

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8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8条

安环科

13

安全评价

(1)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2)评价报告中所提问题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安环科

14

检验检测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环科

15

一书一签

(1)是否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是否提供与产品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3)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

安环科

16

领导带班

(1)是否建立了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2)单位负责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带班,并填写带班考勤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0条

安环科

隐患排查清单

(二)生产现场类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依据

排查部门

1

总体布局

是否按规定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

厂区布局是否与总图一致;

未经正规设计的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28条;鲁安监发〔2011〕118号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28条;鲁安监发〔2011〕118号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论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39条

《安全生产法》第3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2

 

2

 

工艺安全

 

工艺安全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是否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工艺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变更审批手续。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2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2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是否设置了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3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3条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按工艺要求运行;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是否及时处置,处置记录是否完整。

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并保存分析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4.8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有浮盘落底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6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6条

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有检查标志;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全;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日志内容完整、真实。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3

 

3

 

设备安全

 

设备安全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是否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油气储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油气储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油气储罐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5)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采用固定储罐的应设置氮封;

(6)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

(7)油气储罐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及夏季降温喷淋设施,易燃液体储罐应按规定设置泡沫灭火设施;

(8)液化烃球罐的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米的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第6.1条、第7.4条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第6.1条、第7.4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供电系统是否与原设计一致,控制系统是否按设计要求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安全设施是否被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是否立即复原。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6.1.5.1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6.1.5.1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4

 

仪表

自控

 

仪表

自控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了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了紧急停车系统。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1)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是否正常使用。

(2)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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