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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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介绍.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介绍亚洲开发银行采购活动种子教员王荣年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使用范围和强制性招标范围:

我国境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划分执行: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a.能源项目;b.交通运输项目;c.邮电通讯项目;d.水利枢纽项目;e.市政建设项目;f.生态环保项目;g.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a.供水电气热市政工程项目;b.科教文项目;c.体育旅游项目;d.卫生社会福利项目;e.商品和经济建房项目;f.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a.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b.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c.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

a.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b.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c.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d.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e.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户奥这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a.使用世行,亚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b.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项目;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以上范围内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各单项要求标准的,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投标基本原则:

(1)不得想方设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3)不得受地区或部门限制,或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4)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国办(2000)34号

(1)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2)违法活动行政监督分工:

a.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产行业和产业项目由各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b.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c.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二章招标

(一)必要的程序:

(1)招标准备:

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确定招标方式(自行或代理),选择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

(2)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3)编制招标文件:

a.技术要求;b.资格审查;c.报价要求;d.评标标准;e.合同主要条款。

(4)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5)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二)业主和招标代理的行为准则

(1)招标人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的可经备案后自行招标;

(2)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3)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必须保密;(5)招标人应确定投标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三)对招标方式的选择

(1)公开招标:

(国有资金,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

(2)邀请招标:

(经过批准后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三章投标

(一)必要程序:

(1)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获得(购买)招标文件;

(2)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3)规定截止日期前送达指定地点;(4)在截至日期前可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行为准则

(1)投标人应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可研项目可为自然人。

(2)投标书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3)建设实施项目投标书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施工机械设备等。

(4)投标书应注明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项目或工作。

(5)投标人不得串通报价,非法排挤他人竞争,不得与业主串通损害国家,不得向有关人员行贿谋求中标,不得用低于成本价格竞争或寻租资质骗取中标。

(三)联合体投标

(1)成员均应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各方均具有相应能力,资格和资质。

(2)签署共同协议,明确各方工作和责任,共同和招标人签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1)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地点在提交截止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招标人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书密封情况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价格,和其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

(二)评标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依法组建。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2/3。

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有关部门专家库随机抽取。

特殊项目可经批准后可直接确定。

评标成员应该客观公正,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取贿赂。

所有评标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情况。

(2)评标过程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企图影响评标结果。

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但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

评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和方法评标。

设有标底的,参考标底。

(3)评委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该依法重新招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能够最大限度底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B.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完成评标后,评委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按评委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授标,也可由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在价格或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中标

(1)中标确定后,应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发出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如要求,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4)中标人应按合同履约,完成项目,不得整体转让或肢解转让。

需要将非主体或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时,须经招标人同意。

分包人应具有相应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分包人应承但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违法内容11种:

(1)招标人必须招标的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2)招标代理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3)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4)招标人泄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影响公正的其它情况;(5)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行贿评委专家;(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7)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8)评委会人员收取贿赂或泄露评标情况;(9)招标人再评委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或对所有标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后转让他人;(11)中标人不履约;以上法律责任处罚形式:

(1)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警告,记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处罚;(3)刑事责任:

因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拘役或徒刑处罚。

第六章附则

(1)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3)使用国际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再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适用其政策规定。

(4)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评标方法(参考)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综合评估法: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最低评估价中标法-1商务实质响应性(初评)1)投标保证金金额、有效期、银行格式;2)按要求逐页签字;3)投标人及制造商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有利益关系;4)投标书和资格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5)无法人代表签字或无有效授权书;6)业绩不满足要求;7)不符合其它重要商务条款。

最低评估价法(初评)-2技术实质响应性(货物)1)实质参数一项不满足;2)一般参数超允许偏离范围或最高项数;3)技术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虚假投标;4)复制招标文件。

最低评估价法(初评)-3技术实质响应性(工程)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5)资源配备计划:

最低评估价法(详评)-4价格评估(货物)1)算术计算错误纠正方法;2)非实质项目漏报调整方法;3)交货期推迟调整方法;4)付款条件偏离调整方法;5)操作费用及能耗调整方法;6)优惠调整方法最低评估价法(详评)-5价格评估(工程)1)纠正计算错误;2)核对工程量清单内容;3)清单中细项漏项处理方法;4)合计总价。

综合评估法-1(施工组织设计)列明下述各项的平分标准和分值:

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资源配备计划。

综合评估法-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列明下述各项的平分标准和分值:

1)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2)项目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3)其他主要人员。

综合评估法-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评审因素(偏差率)1)参考标底;2)制造成本。

综合评估法-3(评标分值权重)参考(%)商务:

15价格:

30技术:

55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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