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审批、复审与无效(2011092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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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申请的审批复审与无效复审与无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陈苏宁陈苏宁2011年年9月月22日日第一部分:

专利申请的审批第一部分:

专利申请的审批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一)初步审查的范围

(一)初步审查的范围国国家家知知识识产产权权局局专专利利局局对对发发明明专专利利申申请请案案除除了了实实行行初初步步审审查查外外,还还要要实实行行实实质质审审查查。

对对实实用用新新型型申申请请案案除除初初步步审审查查外外,只只进进行行有有限限“查查重重”,即即审审查查是是否否与与审审查查员员所所掌掌握握的的已已有有申申请请案案重重复复。

这这种种“查查重重”尚尚不不能能达达到到新新颖颖性性的的高高度度。

对对外外观观设设计计申申请请案案则则只只进进行行一般形式审查。

一般形式审查。

初步审查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初步审查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明明显显实实质质性性缺缺陷陷的的审审查查。

目目的的是是尽尽早早向向申申请请人人指指出出专专利利申申请请中中存存在在的的一一般般难难以以用用补补正正方方式式来来消消除除的的实实质质性性缺缺陷陷,尽尽早早结结束束审审查查程程序序,以以免免不不必必要要的的拖拖延延。

应当审查的实质性问题包括:

应当审查的实质性问题包括:

(1)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发明(法第2条二款);

(2)申请发明的主题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法第5条);(3)申请发明的内容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法第25条);(4)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规定(法第31条第一款);(5)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为了公布申请的目的而要求申请人修改其申请时,申请人提出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的范围(法第33条);(6)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细则第17条和第19条)。

需要指出的是:

初步审查中原则上不审查实质问题。

上面所述的实质性缺陷应当以明显并影响公布为限。

细则第细则第1717条:

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

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一)技术领域:

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

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

(二)背景技术:

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三)发明内容: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四)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

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五)具体实施方式:

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背景技术(背景技术(引证文件引证文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即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

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

引证专利文件的,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

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

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此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术中存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说明书()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和权利要求书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开日。

()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必要时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证文件中的内容。

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2626条第条第33款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细则第细则第1919条:

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用“如说明书如说明书部分所述部分所述”或者或者“如图如图所示所示”的用语。

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细则第细则第2020条:

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限定。

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2、对对申申请请主主体体及及代代理理事事项项的的审审查查。

我我国国专专利利法法第第18条条和和第第19条条第第一一款款规规定定,只只有有符符合合一一定定条条件件的的外外国国人人、外外国国企企业业或或者者外外国国其其他他组组织织才才可可以以在在中中国国申申请请专专利利,并并要要求求在在中中国国没没有有经经常常居居所所或或者者营营业业所所的的外外国国人人、外外国国企企业业或或者者外外国国其其他他组组织织在在中中国国申申请请专专利利和和办办理理其其他他专专利利事事务务的的,应应当当委委托托依依法法设设立立的的专专利利代代理理机机构构办办理理。

所所以以,初初步步审审查查的的过过程程中中还还应应对对下下列列事事项项予予以审查:

以审查:

(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我国申请专利的,其申请人是否有权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专利法第18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2)经过对上一问题的判断,认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我国申请专利之后,进一步核实该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构。

3、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

初步审查中还应审查申请人提交初步审查中还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文件是否符合专的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1)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表格,其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2)说明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3)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4)是否有摘要,说明书中有附图的,摘要是否提供了适合的附图;(5)说明书写明有附图的,其附图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6)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是否有委托书,以及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7)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是否已在申请时提出了声明,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明文件;(8)申请人主张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是否已在申请时提出了声明,是否已经提交了有关证明文件;(9)申请费(如果要求优先权,还有优先权要求费)是否已经缴纳。

4、对某些特殊专利申请的审查。

、对某些特殊专利申请的审查。

如果专利申请属如果专利申请属于分案申请或者涉及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申请,初步于分案申请或者涉及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申请,初步审查还应就有关专门事项进行审查:

审查还应就有关专门事项进行审查:

(1)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分案申请,还应该核实下列各项:

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申请日是否正确;分案申请的发明人、申请人与原申请注明的发明人、申请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转让证明;要求优先权的是否提交民原申请优先权文件副本。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2)对于涉及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审查是否提交了保藏生物材料的证明,并核实保藏日期是否在申请日之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保藏证明是否与请示书中所填写的一致等。

5、其他问题的审查。

除上述审查外,对某些专利申请还可能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和审查。

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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