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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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宣通2012(22)号
各市(州)委宣传部,省直宣传文化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改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甘肃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文化产业发展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11]36号)同时废止。
附:
《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甘肃省财政厅
2012年5月8日
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的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坚持积聚放大的原则。
(四)坚持创新创业优先的原则。
(五)坚持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省文化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项目的评估、遴选、报批、资金下达及项目的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省委宣传部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考察和评审工作。
(二)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四)负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使用管理,包括资助项目的专项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项工作。
(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会同省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助项目资金拨付.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宣传部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二)华夏文明保护传承国家级综合示范区及其基地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三)支持全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
(四)对国家资金扶持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进行配套。
(五)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
(六)支持招商引资和文博会.
第八条专项资金无偿使用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补充国家资本金和预备费等。
项目补助主要用于:
(一)支持国家级示范区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重点项目.
(二)支持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
(三)支持由国家资金扶持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引进的战略投资者项目。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
列入我省“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通过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以奖代补主要用于:
(一)获得国家奖项的文化产业相关项目。
(二)在中央电视台、网络和手机媒体播出并获奖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四)较大规模引入社会资本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补充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
对省上成立的文化产业投资担保公司和重点领域或国有控股的大型文化企业,根据需要补充国家资本金。
预备费主要用于:
省文化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和活动。
预备费每年按专项资金总额的10%预留,年度使用不完的预备费结转甘肃省文化产业引导基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有偿使用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
股权投资主要用于:
对成长性好、收益率高的文化产业项目,委托省内文化产业方面的投资公司进行阶段性参股投资。
股权投资的项目,在企业公开上市或者步入稳健发展期以后,实施国有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应当将国有股权转让的所得净收益扣除提成管理费,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全部注入甘肃省文化产业引导基金。
通过基金运作再对其他好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滚动发展壮大甘肃省文化产业引导基金。
第十条受助企业必须是:
在甘肃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产业生产单位。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对甘肃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示范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研究可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应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逐级申报。
市(州)党委宣传部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县(市、区)和直属文化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认真审核遴选后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
省直文化单位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
项目申报细则参照省上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十二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的重点工程和项目。
(二)省上重点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项目。
(三)能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已投入资金。
(五)单位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六)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自有资金或贷款已落实。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和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批复文件;
(四)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五)项目预算;
(六)项目单位(或新项目主要出资人)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辅助说明等;
(七)贴息项目申请,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以奖代补项目申请需提供获奖证书及相关的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以上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步审核,将审核意见提交省文化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七条对经审定符合申报要求的转企改制、补充资本金和以奖代补的项目,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补助意见。
第十八条对经审定符合申报要求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和股权投资的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及省委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
专家组主要对项目可行性、投资额、社会效益等方面提出评审意见,并对各项目打分排序。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调查结果,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助意见,并报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对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的资助意见,报省文化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小组审定同意后下发文件。
第二十条纳入文化产业发展改革专项资助的文化产业项目,由省委宣传部建立项目库。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省委宣传部每年年初根据全省文化产业需求和文化产业项目申报情况编制项目预算,经省文化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省财政厅进行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按照申报级次,属于省级的,由省财政直接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单位,属市(州)、县(区)的,由省财政将专项资金下达市(州)、县(区),项目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对项目执行中存在问题以及不按要求接受检查的项目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视具体情况可停止项目资助或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出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今后能否享受文化产业发展改革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拨或收回专项资金,并根据有关财经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项目或有法律、法规纠纷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
(三)申请资料不全,内容失真,擅自改变主要项目内容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五)转移、挪用专项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在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填表须知
1、本申请表用于申请“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项目。
填报单位在填写本申请表之前,必须认真阅读《甘肃省文化产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保证严格遵守其中各项条款.
2、本申请表填写须符合以下要求:
(1)填报材料应规范,全部材料完整装订按顺序排列。
(2)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填报资料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1张).
(4)本申请表及提交的电子文档概不退还,如需保存请自留。
3、填报单位须同意以下事项:
(1)填报单位必须保证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和完整。
评审机构对其拥有依法核实的权利,一旦发现有虚假信息,本次申请自行作废,同时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如因虚假填报或不完整填报产生纠纷或导致损失,相应责任由填报单位依法承担.
(2)本申请表填报的所有信息将向参与评审的专家公开,评审机构可因评审申报项目而使用申请表的全部信息,无需另行征求填报单位意见.评审机构在履行了必要的保密义务后,仍有部分或全部信息在评审过程中泄露的,评审机构对由此导致的后果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本申请表的申报项目信息,不可重复申请,请仔细填写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内容。
如若有发生重复申报、信息内容不全、漏填,视本次申请自行作废。
4、各市(州)在填写申报审理部门意见时,须同时加盖市(州)委宣传部、市(州)财政局及市(州)统计局公章。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
万元)
申报单位
单位性质(打√)
□国有 □集体 □民营 □三资 □其它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含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打√)
□传媒出版□影视音像□创意设计 □工艺美术 □动漫游戏
□娱乐演艺□文化旅游□版权交易 □教育培训 □印刷复制
□文化用品□其它
单位
综合
情况
包括:
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在市场中的地位、人员情况、获奖情况、发展态势及发展预测等,限1000字,可附件并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状况
(单位:
万元)
时间
指标
前年(年)
未审计
上一年(年)
未审计
本年度(年)
未审计
总资产
净资产
资产负债率
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净利润
净资产利润率
纳税总额
总资产
三、项目基本信息
单位:
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资产
已完成投资
项目所处阶段
□论证阶段□启动阶段
□运行阶段□项目结束
项目资金来
源及额度
项目资金来源
金额
1.财政拨款
2银行贷款
3自筹资金
4其它(请注明)
合计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预期目标
预期经济目标
预期社会效益目标
项目进展
情况
项目实施
进度计划
项目主要
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项目分工
项目可行性
分析报告
是否做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编制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的评价。
项目资金
预算说明
四、申请专项补助信息
(单位:
万元)
申请专项
补助金额
申请理由
申请补助资金用途
申请资金使用
明细及说明
申请资金使用
的绩效目标
五、申请贷款贴息信息
(单位:
万元)
贷款银行
企业在贷款银行开户帐号
贷款总额
贷款时间
贷款期限
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年利率
计息方式
利息总额
贷款付息明细
付息日期
付息凭证号码
付息金额(万元)
已付利息总额
利息余额
贷款银行意见:
经核实,单位于年月日在我行贷款万元(贷款合同编号为),截止年月日,供需支付利息万元.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申请贷款
贴息金额
银行贷款在项目中使用情况
申请理由
申请贴息在项目中使用的绩效目标
六、申请以奖代补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知识
产权情况
项目主要内容
申请奖励金额
项目主要
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项目获奖和社会、经济效益
情况
七、影视动漫游戏作品奖励情况
作品名称
单位权属(打√)
□国有 □集体 □民营 □三资 □其他
所属行业(打√)
□传媒出版□影视音像□创意设计 □工艺美术 □动漫游戏
□娱乐演艺□文化旅游□版权交易 □教育培训 □印刷复制
□文化用品□其它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出版发行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含邮政编码)
获奖等级
创汇(美元)
出版发行数量
年销售收入(万元)
电子作品出版
发行情况
播出(上线)平台
播出(上线)
起止时间
播出(上线)
时长(分钟)
作品内容介绍
提供作品基本内容,附全部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审核盖章
申报受理部门审查意见:
市(州)宣传部市(州)财政局当地统计局
(盖章)(盖章)(盖章)
年月日
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协调推进小组终审意见:
(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