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既有住宅小区门卫室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20xx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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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既有住宅小区门卫室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20xx完整版

编号:

TQC/K983

 

黄浦区既有住宅小区门卫室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20xx)完整版

 

Inmanagement,inordertomakeallthestaffknowwhattodoandwhatnottodo,theirresponsibilitiesareofgreatsignificancetotheworkofthewholeenterprise,soastomobilizetheenthusiasmofthestaffandbecomethedrivingforceofenterpriseproduction.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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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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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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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黄浦区既有住宅小区门卫室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20xx)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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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黄浦区既有住宅小区门卫室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黄房管发〔20xx〕11号关于印发《黄浦区既有住宅小区门卫室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上海市住宅小区建设ldquo;美丽家园rd......

  黄房管发〔20xx〕11号

  关于印发《黄浦区既有住宅小区门卫室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上海市住宅小区建设“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20xx-2021)》(沪府办〔20xx〕8号)、《黄浦区住宅小区建设“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20xx—2021)》黄府办发〔20xx〕027号和《上海市既有住宅小区门卫室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沪住综管联办发〔20xx〕1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推进我区住宅小区建设“美丽家园”相关工作要求,现印发《黄浦区既有住宅小区门卫室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请按文件要求对小区门卫室和管理处进行规范化建设,抓好推进落实。

  上海市黄浦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xx年9月5日

  黄浦区既有住宅小区门卫室和管理处

  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窗口形象,提高物业服务行业社会公众满意度,根据《黄浦区住宅小区建设“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20xx-2021)的实施意见》任务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在我区住宅小区推行主要出入口门卫室(门岗)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实现住宅小区门卫室(门岗)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全覆盖。

现就我区住宅小区门卫室(门岗)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上海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要求和住宅小区建设“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按照“便民实用、简洁规范、有利工作”的建设原则和“政府激励、企业实施、业主参与”的资金筹集原则,推进我区住宅小区门卫室(门岗)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改善物业企业服务窗口形象,提升“美丽家园”建设的内涵和品质,逐步提高我区住宅物业服务行业社会公众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各街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美丽家园”建设全覆盖目标任务,至2021年,实现本街道住宅小区门卫室(门岗)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全覆盖,住宅小区门卫室(门岗)和管理处硬件设施到位、标识标志统一、制度公布规范、服务态度优良,市民群众对住宅物业服务窗口环境和服务质量感受度明显提升,物业服务一线工作人员工作环境持续改善。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xx年9月)

  各街道结合实际,通过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根据本区住宅小区门卫室(门岗)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标准和日常服务要求,制定各街道住宅小区门卫室(门岗)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二)试点推进阶段(20xx年10月-20xx年11月)

  各街道确定实施住宅小区门岗和物业管理处规范化建设的小区清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建设标准。

各街道在区房管部门及区属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黄浦区“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解表》下达的任务数量,完成住宅小区门卫室(门岗)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任务。

20xx年,各街道完成5个试点小区的主要出入口(门岗)和管理处的规范化建设以及所有住宅小区100%统一设置“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和物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种铭牌(袖标、胸标)

  (三)全面推行阶段(20xx年12月-2021年6月)

  各街道在试点推进、完善标准、优化管理的基础上,形成整体推进态势,全面推进住宅小区门卫室(门岗)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于2021年二季度完成该项建设任务的自查自评工作。

  (四)工作总结及成果巩固阶段(2021年7月-2021年12月)

  2021年下半年,各街道应对辖区内住宅小区门卫室(门岗)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区住宅小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区住宅小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工作进行抽查和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街道要高度重视住宅小区门卫室(门岗)和物业管理处规范化建设工作,将此项建设工作列入年度住宅小区建设“美丽家园”重点工作目标,制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

各街道要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指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要把门卫室(门岗)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作为提升物业企业服务水平、改善物业行业形象的重要契机,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相关任务,擦亮物业服务窗口,逐步提高业主对本企业物业服务的满意度。

  

(二)细化建设标准。

  各街道结合“美丽街区”创建,合理规划窗口设置,做到样式整齐划一;配置完善便民服务设施,对窗口功能进行科学、合理划分,满足群众服务需求。

各住宅小区在统一硬件设施的基础上,还要注重统一物业服务人员着装,佩戴工种胸牌;统一物业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规范文明用语,端正服务态度,熟悉工作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三)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政府激励、企业实施、业主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落实建设资金。

各街道要将门卫室(门岗)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作为住宅小区建设“美丽家园”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项目,落实必要的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居(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帮助业主科学合理决策,落实业主主体责任,按相应程序筹措资金用于门卫室(门岗)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必要的资金,改善办公环境,完善办公设施,为更好地服务业主创造良好条件。

  篇2:

广东省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7]17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物业管理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24号),现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中有关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六、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含商铺、办公楼)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暂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住(用)户合理分摊。

凡电梯等公用设备没有独立设置用电计量表的,其电费由物业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其他各市、县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是采取由住(用)户另行分摊,还是采取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的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决定。

  七、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如果包括了公共电费的(即不另行向住户分摊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在执行省定高层住宅收费标准确有困难时,其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实际情况从严审定。

  八、为提高公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

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用的混合统收。

  本通知自1997年8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附:

  关于公布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粤价[20xx]14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根据省政府部署,省物价局对1979年至20xx年本局发布的涉及价格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文件844件,决定将其中413件予以保留,60件纳入修改范围,369件宣布废止。

  各级物价部门应根据本清理结果目录,结合本地清理工作实际,对当地政府、物价及其他部门出台的有关价格文件进行认真清理。

凡依据本清理结果目录中决定废止或修改的文件制定的本地出台的文件,应相应废止或修改。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

  二0xx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目录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128

  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7]173号

  1997.8.1

  省物价局

  篇3:

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投标申请书

  附件7

  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投标申请书

  招标小组:

  贵组于____年___月___日发出_____住宅小区(大厦)招标公告,本公司认为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条件,现申请投标,请函复。

  二○年月日

  篇4:

大冶市关于发布居民住宅小区对社会车辆开放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居民住宅小区对社会车辆开放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市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

  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xx〕151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经对我市部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情况调查,现将市区居民住宅小区对社会机动车开放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发布如下:

  一、收费范围

  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

  二、建议指导标准

  车型最高标准(24小时及以内)

  摩托车3元/车

  小型车10元/车

  大型车15元/车

  1、停放时间不足0.5小时(含)的,免收停车费。

  2、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可按停放时间或停放次数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大小车型界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四、居民小区业主停车收费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五、各执收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

  20xx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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