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3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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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第三编债权总论债权总论民民法法学学第十四章第十四章债的概述债的概述第十五章第十五章债的履行债的履行第十六章第十六章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保全和担保第十七章第十七章债的移转和债的终止债的移转和债的终止第十四章第十四章债的概述债的概述民民法法学学物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债权法债权债权所有权所有权财产归属财产归属财产流转财产流转民民法法学学第一节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二、债的特征二、债的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债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3.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4.债是按照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债是按照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5.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民民法法学学第二节第二节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直接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主体是指直接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
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
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一方负有交付标的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从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上金的义务。
从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上说,买受人是债权人,出卖人为债务人;而说,买受人是债权人,出卖人为债务人;而从价款支付上说,出卖人为债权人,买受人从价款支付上说,出卖人为债权人,买受人为债务人。
为债务人。
民民法法学学二、债的内容二、债的内容(一一)债权债权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的期限性债权的期限性6.债权无排他性债权无排他性(二二)债务债务1.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具有特定性2.债务具有积极性债务具有积极性民民法法学学三、债的客体三、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客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体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一一)给付的构成条件给付的构成条件
(1)合法。
给付必须具有合法目的,不得违合法。
给付必须具有合法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2)确定。
给付必须在法律上、事实上能够确定。
给付必须在法律上、事实上能够实现。
不能确立的给付或不能实现的给付,实现。
不能确立的给付或不能实现的给付,该债的关系无效。
该债的关系无效。
民民法法学学(二二)给付的方式给付的方式
(1)交付财物。
交付财物。
(2)支付金钱。
如支付价款、支付劳务支付金钱。
如支付价款、支付劳务费等。
费等。
(3)移转权利。
移转权利。
(4)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
(5)提交工作成果。
提交工作成果。
(6)不作为。
不作为。
民民法法学学第三节第三节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其它法律事实其它法律事实合同合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缔约过失缔约过失其它原因其它原因民民法法学学第四节第四节债债的的分分类类债的分类债的分类意定之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法定之债单一之债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连带之债简单之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特定之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种类之债财务之债财务之债劳务之债劳务之债主债主债从债从债民民法法学学1特定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
(1)特定物的认定标准:
客观特定物(物的物理特性决)特定物的认定标准:
客观特定物(物的物理特性决定)、主观特定物(没有可识别的特定标志,但依当事定)、主观特定物(没有可识别的特定标志,但依当事人的意志而特定化)人的意志而特定化)
(2)法律意义:
)法律意义:
1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即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即使是主观的特定物);使是主观的特定物);2特定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灵活,通常当事人可以自特定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灵活,通常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由约定。
2种类物之债种类物之债
(1)种类物:
以某些共同特征为纽带而加以识别的一类)种类物:
以某些共同特征为纽带而加以识别的一类物。
物。
1具有替代性,替代性的大小不一。
具有替代性,替代性的大小不一。
对物理属性有所对物理属性有所差异的物,只要当事人忽略其差异,亦可视为种类物;差异的物,只要当事人忽略其差异,亦可视为种类物;2数量的重要性:
数量的确定或可确定。
即使是品质相数量的重要性:
数量的确定或可确定。
即使是品质相同的一些物,如果不以数量确定范围,而以全体作为标同的一些物,如果不以数量确定范围,而以全体作为标的,则为特定物(例如此袋米)。
的,则为特定物(例如此袋米)。
3种类物特定化后即成为特定物。
种类物特定化后即成为特定物。
民民法法学学1财务之债财务之债该类型之债的特殊性源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属性。
该类型之债的特殊性源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属性。
特殊效力:
特殊效力:
1在金钱之上,很难成立物上请求权,金钱的交付通常在金钱之上,很难成立物上请求权,金钱的交付通常立刻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除继受取得的原因外,因立刻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除继受取得的原因外,因混合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混合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2仅可能发生给付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问题;仅可能发生给付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问题;3其它类型的债均有可能转化为货币之债(损害赔偿)其它类型的债均有可能转化为货币之债(损害赔偿)2劳务之债劳务之债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法律意义:
法律意义:
*1第三人清偿的限制;第三人清偿的限制;*2强制执行的不能。
强制执行的不能。
民民法法学学A给付给付债权人债权人或或债务人债务人B给付给付特定化(选择权的行使或给付不能等特定化(选择权的行使或给付不能等)简单之债简单之债选择之债的发生原因选择之债的发生原因1依法律行为而发生依法律行为而发生意定意定2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如合同法第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如合同法第111条条规定的出卖物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的权利规定的出卖物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的权利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
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
民民法法学学1、按份之债、按份之债债务人乙债务人乙甲甲乙乙债权人债权人各各n无效果上的关联无效果上的关联债务人丙债务人丙甲甲丙丙2、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债务人乙债务人乙债权人甲债权人甲100连带关系连带关系(一条绳上的蚂蚱)(一条绳上的蚂蚱)份额的内部性份额的内部性债务人丙债务人丙(求偿权)(求偿权)民民法法学学第十五章第十五章债债的的履履行行民民法法学学第一节第一节债的履行概述债的履行概述一、债的履行的概念一、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的主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债的履行,是指债的主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所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负义务的行为。
二、债的履行主体二、债的履行主体(一一)履行人履行人(清偿人清偿人)(二二)受领人受领人债务人债务人第三人第三人债权人债权人第三人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民民法法学学三、债的履行原则三、债的履行原则(一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二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三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四四)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u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成前合同的基础环境发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成前合同的基础环境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生重大变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该变动的原因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可该变动的原因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可抗力及其它意外事件抗力及其它意外事件当事人对此无法预见当事人对此无法预见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有失公平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有失公平民民法法学学第二节第二节债的履行规则债的履行规则一、债的履行标的一、债的履行标的不同的债有不同的标的,债务人只有按照法不同的债有不同的标的,债务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标的履行,才符合债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标的履行,才符合债的目的,满足债权人的需要。
债务人不得随意的目的,满足债权人的需要。
债务人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二、债的履行期限二、债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进行。
按期履行的例外情况按期履行的例外情况1.提前履行提前履行2.缓期履行缓期履行民民法法学学三、债的履行地点三、债的履行地点1.给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给付货币的,应当在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的,如交付动产、有价证券的,则在履行其他标的的,如交付动产、有价证券的,则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债的履行方式四、债的履行方式履行方式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当事履行方式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就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人就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债的性质决定,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债的性质决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
五、债的履行费用五、债的履行费用债的履行费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债的履行费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约定。
法律对债的履行费用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定。
法律对债的履行费用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民民法法学学第三节第三节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一、债的不适当履行一、债的不适当履行(一一)履行迟延履行迟延u构成条件:
构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必须为履行期满;必须为履行期满;3.必须属履行可能;必须属履行可能;4.必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即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必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即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u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2.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3.解除合同;解除合同;4.承担风险。
承担风险。
民民法法学学l案例:
案例:
1998年年11月月12日,日,A厂与厂与B厂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
厂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
B厂在厂在1999年度供应年度供应A厂电机厂电机600台,单价台,单价192元。
之后,因原材元。
之后,因原材料涨价,料涨价,B厂先后两次与厂先后两次与A厂协商提高电机价格,双方于厂协商提高电机价格,双方于7月月15日第二次在日第二次在A市达成了协议:
市达成了协议:
B厂自厂自8月至月至12月供给月供给A厂电机厂电机400台,单价提高到台,单价提高到219元;交货期限为同年元;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月15日前交日前交40台,台,8月月31日前交日前交40台,台,9月至月至12月每月交月每月交80台,总价款台,总价款87600元;交货元;交货方式,凭方式,凭B厂的交货电报,厂的交货电报,A厂在接到交货电报之日起厂在接到交货电报之日起3日内办日内办好信汇手续,好信汇手续,B厂代办托运;如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厂代办托运;如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10%的违约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