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租赁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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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法条串讲法条串讲合同法合同法H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纠纷案件适用MJ知识点知识点一、保留所有权买卖一、保留所有权买卖
(一)概念
(一)概念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对买受人享有的价款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对买受人享有的价款债权,系一种广义的担保。
债权,系一种广义的担保。
1.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MJ34MJ34)仅适用于仅适用于动产动产买卖买卖2.2.所附条件的对象(分析所附条件的对象(分析“基本型基本型”)3.3.占有的形态(分析占有的形态(分析“基本型基本型”)4.4.所有权状态所有权状态(11)所附条件成就前)所附条件成就前(22)所附条件成就时)所附条件成就时
(二)买受人的期待权
(二)买受人的期待权所附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
但对买所附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
但对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买受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买受人因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
人因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
出卖人对标的物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虽出卖人对标的物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虽为有权处分,但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取得为有权处分,但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取得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
分三种情况言之:
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
分三种情况言之:
1.1.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交付。
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交付。
(11)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22)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经登记)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经登记若第三人为善意(如何保护买受人若第三人为善意(如何保护买受人看交付方式)看交付方式)若第三人为恶意若第三人为恶意2.2.出卖人将标的物质押给第三人,并完成交付。
出卖人将标的物质押给第三人,并完成交付。
(11)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22)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没有登记)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没有登记3.3.因出卖人的行为致使汽车被第三人留置因出卖人的行为致使汽车被第三人留置无论保留所有权买卖有没有登记,善意的第三人都具有留置权,恶意的第三无论保留所有权买卖有没有登记,善意的第三人都具有留置权,恶意的第三人不成立留置权。
人不成立留置权。
4.4.出卖人的取回权。
出卖人的取回权。
(11)甲享有取回权的情形。
)甲享有取回权的情形。
MJ35MJ35,买受人已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卖人家想要取,买受人已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卖人家想要取回权回权:
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未按照规定完成特定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完成特定条件的;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2)甲之取回权的阻却。
)甲之取回权的阻却。
MJ36MJ36,即使乙的行为符合,即使乙的行为符合MJ35MJ35,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甲,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甲仍不享有取回权仍不享有取回权:
乙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标的额总价格的乙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标的额总价格的75%75%以上;以上;乙实施无权处分后,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的。
乙实施无权处分后,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的。
(33)取回权的性质。
)取回权的性质。
5.5.买受人的回赎权。
买受人的回赎权。
(11)回赎的内容。
甲行使取回权取回汽车后,乙在回赎期内享有回赎)回赎的内容。
甲行使取回权取回汽车后,乙在回赎期内享有回赎权,回赎的内容是权,回赎的内容是:
乙仅需消除自己的违约行为。
乙仅需消除自己的违约行为。
(22)回赎期。
乙的回赎权仅存在于回赎期内,回赎期的长度由甲乙约)回赎期。
乙的回赎权仅存在于回赎期内,回赎期的长度由甲乙约定,不能约定的,由甲只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定,不能约定的,由甲只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6.6.出卖人的再次出卖权。
出卖人的再次出卖权。
MJ37MJ37(11)甲取会后,若乙未在回赎期内行使回赎权,甲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甲取会后,若乙未在回赎期内行使回赎权,甲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物。
(22)甲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甲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给乙,如有不足,甲有权要求乙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给乙,如有不足,甲有权要求乙继续清偿,但乙有证据证明甲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继续清偿,但乙有证据证明甲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外。
二、特种买卖二、特种买卖
(一)分期付款买卖
(一)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1/5以上的,出卖人有权择一以上的,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以下权利行使以下权利:
(11)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22)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当)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的租金标准确定。
买受人的保护。
买受人的保护。
(二)凭样品买卖
(二)凭样品买卖1.1.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约定封存的样品及关于样品的质量说明,均系出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约定封存的样品及关于样品的质量说明,均系出买人交付之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封存的买人交付之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封存的样品及其释文字说明,出卖人构成瑕疵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样品及其释文字说明,出卖人构成瑕疵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2.2.如封存的样品与关于样品质量的文字说明不一致,出卖人与买受人又如封存的样品与关于样品质量的文字说明不一致,出卖人与买受人又不能就质量标准达成一致,分两种情况确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标不能就质量标准达成一致,分两种情况确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准:
(11)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以样品表明的质量为)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以样品表明的质量为准,不按关于样品的文字说明。
准,不按关于样品的文字说明。
(22)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以文字说明为准不再按样品。
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以文字说明为准不再按样品。
3.3.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仍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仍属于违约行为。
此时出卖人须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属于违约行为。
此时出卖人须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才不属于违约。
才不属于违约。
(三)试用买卖(三)试用买卖1.1.概念概念:
只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只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是验货检验,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是验货检验,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则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
该买卖,则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
2.2.特征特征:
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该买卖合同附生效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该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自买受人认可时生效。
条件,自买受人认可时生效。
3.3.买受人的认可权。
试用买卖中,买受人享有认可权,需注意买受人的认可权。
试用买卖中,买受人享有认可权,需注意以下几点以下几点:
(11)认可是权利而非义务,买受人拒绝认可无需任何理由。
)认可是权利而非义务,买受人拒绝认可无需任何理由。
(22)认可是形成权。
)认可是形成权。
(33)须在试用期内认可。
)须在试用期内认可。
(44)大陆通说观点认为买受人的认可无溯及力,买卖合同自)大陆通说观点认为买受人的认可无溯及力,买卖合同自认可是生效而非溯及自成立时生效。
认可是生效而非溯及自成立时生效。
(55)认可行为系单方法律行为,可采用三种方式认可。
)认可行为系单方法律行为,可采用三种方式认可。
4.4.下列买卖不属于试用买卖下列买卖不属于试用买卖(1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应当购买标的物。
(2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正可使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正可使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物。
(3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换标的物。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换标的物。
5.5.买受人拒绝认可的效果买受人拒绝认可的效果(11)买受人拒绝认可的,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
)买受人拒绝认可的,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
(22)拒绝亦属形成权,可以采用明示或者推定的方式。
)拒绝亦属形成权,可以采用明示或者推定的方式。
(四)拍卖(四)拍卖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五)房屋买卖合同(五)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所有,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
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在于房屋是属于不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在于房屋是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买卖法律有如下限制:
动产,对于不动产买卖法律有如下限制:
第一,房屋买卖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第一,房屋买卖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第二,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第二,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未发生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后,才发生转移,未发生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第三,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第三,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三、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三、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四、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四、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概念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概念1.1.概念概念: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应由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11)时间因素。
)时间因素。
(22)原因因素。
)原因因素。
(33)标的物因素。
)标的物因素。
(二)风险负担及其转移的原则规定
(二)风险负担及其转移的原则规定风险负担的转移采用交付主义。
风险负担的转移采用交付主义。
H142H14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三)原则规定的三个具体使用(三)原则规定的三个具体使用1.1.货交第一承运人货交第一承运人2.2.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3.3.出卖人依法提存出卖人依法提存(四)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四)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包括两种情况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包括两种情况:
(11)标的物尚未)标的物尚未